开车要不要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124 2023-11-27 12:01

开车要不要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作用:

一.既是纳税人交纳车辆购置税的完税依据,也是作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主要依据.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二是便于携带,是车辆通行公路的合法证明之一,便于车辆通行公路和税务机关稽查车辆缴(免)税时查验;

三是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利于强化管理,有效地防止偷税漏税现象;

四是核发完税证明有利于车辆管理部门加强对车辆的分类管理和年检查验。

三轮车要过户,该如何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

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

生变动的情形。

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

下简称变动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

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

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

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一)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

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

案转移通知书)。

(二)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

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

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

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四条

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五条 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一)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

。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二)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档案;

(三)转籍过程中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档案留存期限内,

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每页加盖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

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发生变更的。

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

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

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

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四十八条

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表、档案转移通知书

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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