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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文书范本

284 2024-09-14 18:37

一、行政强制文书范本

行政强制文书范本 - 如何正确使用行政强制文书

行政强制文书范本 - 如何正确使用行政强制文书

行政强制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为您介绍行政强制文书的基本概念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一些行政强制文书范本供您参考和使用。

什么是行政强制文书?

行政强制文书是行政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所使用的书面文件。它是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通知、告知其行政强制措施,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形式。行政强制文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文书的种类

根据不同情况和目的,行政强制文书可以分为多种种类,如下:

  • 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
  • 查封通知书
  • 拆除通知书
  • 强制执行通知书
  • 罚款通知书
  • 暂扣物品通知书
  • 限制出境通知书

行政强制文书范本

在使用行政强制文书之前,了解行政强制文书的结构和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一份行政强制文书范本,仅供参考:

<html> <head> <title>行政强制文书</title> </head> <body> <h1>行政强制通知书</h1> <p>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 <p>第一条:您履行的义务</p> <p>第二条:本行政强制通知书为最终通知,如不履行,将采取进一步行动。</p> <p>第三条:请您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逾期将视为放弃申辩权利。</p> <p>第四条:请您于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义务,逾期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p> <h2>特此通知。</h2> <p>公章:行政机关名称</p> <p>签发日期:xxxx年xx月xx日</p> </body> </html>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文书范本只供参考,具体使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在使用行政强制文书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执行,切勿滥用行政权力。

如何正确使用行政强制文书?

在正确使用行政强制文书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文书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 程序正当性原则:行政强制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明确性原则:行政强制文书的内容必须明确,清晰表达行政机关的意图和要求。
  • 公正性原则:行政强制文书必须公正、客观,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组织。
  • 时效性原则:行政强制文书的送达和执行必须及时,符合法定时限。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才能正确有效地使用行政强制文书,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目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结语

行政强制文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手段,正确使用行政强制文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行政强制文书的基本概念、种类和使用方法进行了介绍,并提供了行政强制文书范本供参考。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二、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啥?

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以下这些:(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三、如何书写卫生行政强制文书-卫生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范本

卫生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范本及书写要点

卫生行政强制文书是卫生部门在执法行动中使用的一种重要工具,用于对卫生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要求整改。正确书写卫生行政强制文书对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落实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为您介绍卫生行政强制文书的基本要素、书写要点以及提供格式范本,以便帮助您准确有效地书写卫生行政强制文书。

卫生行政强制文书的基本要素

卫生行政强制文书主要包括文号、标题、正文、签发日期、签发单位名称和签发人信息等要素。

  • 文号:文号是卫生行政强制文书的唯一标识,一般由行政机关按一定规则编排。
  • 标题:标题应准确概括主要内容,以方便文书的查阅和归档。
  • 正文:正文是卫生行政强制文书的核心部分,应明确指出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
  • 签发日期:签发日期是指卫生行政强制文书签发的具体日期,也是文书的效力生效日期。
  • 签发单位名称和签发人信息:签发单位名称需标明具体的行政机关名称,签发人信息包括签发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卫生行政强制文书的书写要点

在书写卫生行政强制文书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 准确表达:文书内容要准确、清晰,不能产生歧义,以免引起争议。
  • 法律依据:在文书中应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规定,明确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依据。
  • 结构完整:文书要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写,各个要素之间要层次分明、紧密衔接。
  • 简明扼要:正文要简洁明了,不应过分冗长,避免使用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
  • 格式规范:文书的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例如字体大小、行距、页边距等。
  • 签发人信息真实有效:签发人的信息应真实有效,以便联系与询问。

卫生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范本

以下是一份典型的卫生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范本:

    
    文号:[��号]
    标题:[标题]

    正文:
    [正文内容]

    签发日期:[签发日期]
    签发单位:[签发单位名称]
    签发人:[签发人姓名]
    联系方式:[签发人联系方式]
    
  

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与填写,以使卫生行政强制文书完整准确。

通过本文的介绍,您应该已经掌握了卫生行政强制文书的基本要素、书写要点以及一个格式范本。正确书写卫生行政强制文书是确保卫生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希望本文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书写卫生行政强制文书。

四、行政强制决定文书范本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范本

在行政执法中,行政强制决定文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介绍行政强制决定文书的基本要素和范本样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文件。

一、行政强制决定文书的基本要素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载体,具有以下基本要素:

  • 事实和理由:行政强制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依据,对相关证据进行客观分析和评判。
  • 责令执行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决定应当明确要求被处罚对象采取何种行政行为来纠正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理地处理违法行为。
  • 救济途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可享有的救济途径和申诉程序。

二、行政强制决定文书范本样例

以下是一份行政强制决定文书的范本样例,仅供参考:

行政强制决定书

当事人:某某公司

违法事实:某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营业活动。

依据法律规定,我单位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强制决定:

一、责令某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城市道路正常秩序。

二、处以罚款5000元。

三、如有异议,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本文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总结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文件,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了解行政强制决定文书的基本要素和范本样例,有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五、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范本

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范本常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是一种法定文书形式,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强制文书在内容和格式上均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标准和规范。

行政强制文书的基本要素

  • 标题:行政强制文书的标题应明确表明文书的性质和目的,便于当事人理解。
  • 正文:正文部分包括事实、依据、处理意见等内容,必须清晰明了,不得有歧义。
  • 签发:行政强制文书需有具体的签发人,并注明单位和日期。
  • 盖章:行政强制文书需加盖相应行政机关的公章,以确保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书写行政强制文书时,必须注意文书格式的规范,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文书的合法有效。以下是一份典型的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范本,仅供参考:

行政强制文书

标题:行政强制决定书

文号:[XXX]号

当事人:XXX

事实和理由:

根据XXX法规,经查实当事人XXXX存在XXX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

依据:XXX法规第X条第X款

我局决定:

对于当事人XXX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XXX处理。

签发人:XXX

签发单位:XXX行政机关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盖章:

以上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范本仅供参考,实际书写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文书的内容和格式均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文书的重要性

行政强制文书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行政强制文书,行政机关可以规范管理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在书写行政强制文书时,除了要求格式规范外,还应注意文笔的严谨性和专业性。文书内容应准确、清晰,不含主观臆断或个人情感,要客观公正地呈现事实和处理意见。

总的来说,行政强制文书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规范性。正确书写行政强制文书,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是行政机关责任的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六、行政强制文书制作范本

在法律实践中,行政强制文书制作范本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效率。行政强制文书是指国家机关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被服务对象做出某种限制性决定的文件,具有依法对被服务对象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法律依据。因此,行政强制文书制作的准确与否,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产生直接影响。

行政强制文书的重要性

行政强制文书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行政强制文书,行政机关可以对对象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明确权利和义务,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当性。同时,行政强制文书也是保障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文书的制作要点

在进行行政强制文书制作范本时,应当遵循一定的要点和原则,确保文书的合法有效。首先,要明确文书的性质和目的,精确定位行政行为的对象和内容,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其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文书的内容准确、清晰、全面,不留漏洞和疑点。最后,要注意文书的格式和结构,合理设置标题、段落和标点,使文书整体呈现出严谨和规范的形象。

行政强制文书制作中的常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文书制作范本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常见问题,如内容不准确、语言不规范、程序不完整等。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文书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甚至影响到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需要加强对行政文书制作规范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技能水平。

提升行政强制文书制作能力的建议

为了提升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文书制作范本能力,可以采取一些有效措施。首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文书制作的程序和标准,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其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文书制作的技能和质量意识。最后,借鉴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文书制作的技术和方法,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结语

总的来说,行政强制文书制作范本是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直接涉及到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只有不断加强对行政强制文书制作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七、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经程序:

1、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立案告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

3、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

4、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

说明:

1、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为说理式文书,连同《限期拆除告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须按照《民事诉讼法》送达要求给当事人,当事人若不在现场或拒绝接收,可在违建现场张贴除《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外的有关文书。

2、部分法律文书时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之间开具时间视违法建筑物的面积、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而定。

《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给当事人留足最长三个月的诉讼期限。《强制拆除公告》可以与《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并发放,或者在《强制执行决定书》期满前发放。

3、有关现场核查的问题:应在分别开具《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按合理期限内对当事人是否自拆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八、行政强制传唤程序?

行政强制传唤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约束和调查的一种强制手段。行政强制传唤程序如下:

1. 通知传唤:行政执法机关在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约束和调查时,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并提前通知当事人进行传唤。通知传唤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必须注明行政执法机关的身份、传唤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内容。

2. 约束传唤:如果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未能按照通知传唤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前来配合调查,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使用约束传唤的方式。约束传唤可以采取安排官方车辆接送、警告及口头劝导等方式进行。

3. 强制传唤:如果在约束传唤后,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仍然不能按规定时间前来配合,或者已经逃离调查场所,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强制传唤一般由执法机关指派的执法人员执行,强制传唤时必须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能使用暴力或刑事手段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强制传唤的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如果行政执法机关过度使用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滥用行政权力,会对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证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九、行政强制法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八条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十、行政强制卷宗类别?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

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

(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