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实质的不确定性
对一项交易、一笔收益、一项财产或行为是否征税?征什么税?首要解决的是判定是否具有可税性,是否属于征税对象。实务中,由于商业交易的复杂性和税收立法的滞后性,对于业务性质认定的不确定性带来了税法适用的不确定性。
比如,近期发生的全国首例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交易涉税案。原告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应根据交易金额开具相应价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就其购买的CCER价值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表示其不负有开票义务,且CCER的性质与金融资产相似,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金融资产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第三人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认为,交易所对交易相关增值税无代扣代缴义务,交易平台也没有扣除任何税款。
二、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
对于一项确定的应税交易,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或者立法技术问题(典型的如不同法律位阶文件规定之间的冲突),同样也可能出现税收政策适用不确定的问题。
典型的如以股权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交易,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在苏州的一个案例中,翡翠公司认为其行为是股权转让,不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认为,翡翠公司的行为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经过法院一二审后,公司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再审认为,翡翠公司虽未办理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其实际占有并处分了土地使用权,且客观上翡翠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外在形式,实现了土地增值,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故翡翠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税务机关征税有两个基本逻辑,原则上是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法律形式)征税;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相关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涉嫌避税,则可能引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法律形式予以否定,从而按照经济实质进行课税。
三、税收政策的复杂性
任何一项税收法规政策的产生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特别是随着经济环境和交易类型的复杂化,很多行业和领域的税收政策呈现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从而带来了税收政策适用的难度。
比如,在我国私募基金增值税实践中,围绕管理费、附带权益和业绩报酬、基金份额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投资收益分配等是否课征增值税一直存在争议,也带来税收执法的不统一。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税法上对增值税与资本利得税的区分尚不够明晰(比如:贷款利息明确为金融服务课征6%的增值税,存款的利息认定为资本利得不征收增值税)。资本利得税在我国不是独立的税种,属于所得税范畴,但在所得税处理时仍然有不同处理(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个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四、征纳双方目的的矛盾性
税收的首要职能是财政功能,为国聚财、为民收税毫无疑问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首要目的和宗旨。作为“无偿”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最大化的降低税负是其重要目标,很多税务争议的产生,除了上述业务定性和税法适用存在不确定的因素外,征纳双方立场和目的的不同也是重要原因,部分情况下,甚至是最重要的原因。
营改增之前,笔者接触过一个极端的案例,某地一企业采用租赁集体土地的方式,培育林木,在转让活立木的业务中,当地国税部门认为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与此同时,地税部门认为应该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该业务被当地税务部门征收了两道流转税,特别是在国税部门已经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地税部门依旧强制划转征收了营业税,这一看似非常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做法,其本质是征收机关的立场决定的,当然背后还隐藏着对税收执法风险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