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开增值税发票自查发现后补缴税款还会坐牢吗?
税款自查补交之后不会被判刑的,现行法律对逃税罪的追究比较宽容,只有在拒不按规定缴纳税款和罚款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构成逃税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查补缴以前年度的税款如何做账?
如果是自查应补缴以前年度增值税-应缴未缴的: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收自查调整2.单位缴纳税款做: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税收自查调整贷:银行存款
三、纳税人发现海关多征税款如何申请退税?
《海关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这一规定赋予了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征税款的权利。所谓多征的税款,就是海关决定征收的税款数额多于应当征收的税款数额,既包括进出口关税,也包括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海关法》第六十三条在赋予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征税款的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申请退税的时效,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时效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直接决定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有关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出退还多征税款的要求,海关经审查确实属于多征税款的,才有退还多征税款的义务,如果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退税要求的,海关可以依法不予退还。
这种时效制度的设定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那么,这1年的退税申请期限应当从哪一天开始计算呢?根据《海关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多征的税款。所谓缴纳税款之日,就是指纳税义务人实际缴交税款的日期,而不是海关作出征税决定的日期。
同时,申请退税还应当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税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原征税决定的海关提出。
也就是说,申请退税不能仅仅通过口头形式提出,而是必须向海关提交书面的退税申请。
四、公司通过自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是否会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五、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提供的哪些材料?
纳税人只有有特殊困难,才可以延期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不可抗力,给纳税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期货资金不足以支付扣除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的税款。税务局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的税款。
申请延期申报所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申请延期后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②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③资产负债表
④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注意
税务机关会在收到延期纳税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六、汇算清缴发现多缴了税款申请抵减下年所得税款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填写《退(抵)税申请表》,附上 汇算清缴 报表,送 税务机关 审批。
七、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开1000万的票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款?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开1000万的票,其增值税销项税额是110万元。缴纳多少增值税款,要看其进项税有多少来定。
本期缴纳的增值税=本期销项税-(本期进项税-本期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底增值税
八、营改增后建筑小规模纳税人外出经营外地缴税后还回来需要补缴税么?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根据文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按照3%的税率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全部交纳了,回注册地就不用交纳增值税了,但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注册地,同时应该按时申报各类报表。九、纳税人异地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机构所在地不一致,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补缴吗?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