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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未单独核算整改措施?

91 2024-08-28 04:41

一、专项资金未单独核算整改措施?

专项资金未单独核算。需要把向资金中列支的各项费用归集起来。统一再做一个台账。逐笔登记。用来确认每笔支出的详细情况。专项资金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文件要求的范围之内。

二、专项资金未单独核算违反了啥规定?

违反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的规定。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必须专门单独核算,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未单独核算免税与应税项目如何划分进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纳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额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四、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几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