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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外汇规定:居民与非居民持有外汇限额以及携带外汇规定

229 2024-09-05 18:22

一、斯里兰卡外汇规定:居民与非居民持有外汇限额以及携带外汇规定

斯里兰卡作为一个旅游胜地和商业中心,对外汇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本文将为您解答斯里兰卡居民和非居民可以持有的外汇金额限制以及携带外汇的规定。

居民持有外汇限额

根据斯里兰卡央行的规定,居民的外汇持有是有一定限制的。居民可以持有的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的总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于5000美元。这意味着居民在境内存有的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的总金额不能超过5000美元。

居民要携带大于等于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需要持有外汇许可证(Foreign Exchange Entitlement Certificate)或外汇许可。他们需要向斯里兰卡央行提交申请,并提供合适的证明文件。一旦许可证颁发,居民可以携带多于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

非居民持有外汇限额

与居民不同,非居民在斯里兰卡持有外汇的限制相对较高。根据斯里兰卡央行的规定,非居民可以持有的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的总金额可以高达等值于15000美元。这意味着非居民在境内存有的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的总金额可以高达15000美元。

携带外汇规定

根据斯里兰卡的海关规定,任何人入境或离境时携带的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总金额都需要严格控制。无论居民还是非居民,在入境或离境时,携带的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总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于15000美元。

如果需要携带超过1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旅客需要在入境或离境前将这些资金声明给斯里兰卡海关,并获得许可证。这样的申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海关的审查。

二、《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非居民纳税人是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三、非居民用户使用燃气规定?

非居民使用燃气要注意防漏气,还有管道的安装。

四、居民与非居民的定义?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而外汇管理条例所称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五、居民和非居民的区别?

概念不同;包含对象不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界定不同;在外汇管制法规中区别外汇持有者身份不同。

具体内容:

1、概念不同。

居民是指:在本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人或法人,符合上述情况他国的公民也可能属于本国居民。

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2、包含对象不同。

自然人居民是指那些在本国居住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个人,但官方外交使节、驻外军事人员等一律是所在国的非居民。

法人居民是指在本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各级政府机构、企业和非营利团体,但是国际性机构,诸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组织,是任何国家的非居民。

3、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界定不同。

作此界定的主要意义在于正确并且口径统一地反映各国的国际收支情况。根据这一界定,只有发生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经济交易才是国际经济交易。

4、在外汇管制法规中区别外汇持有者身份不同。

一般而言,由于居民的外汇收支涉及居住国的国际收支问题,管汇当局对之管制较严。

由于非居民的外汇收支与居住国的国际收支无涉,管汇当局对之管制较松。

六、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标准?

居民与非居民的区别有:概念不同;包含对象不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界定不同;在外汇管制法规中区别外汇持有者身份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七、供暖居民和非居民的区别?

我们国家集中供暖分住宅和非住宅性质,在建设配套过程中缴费不同,交付使用后缴费也是有所不同地,供暖居民也就是住宅居民缴纳供暖费是低于非住宅使用的,非住宅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地的商业或其它房屋用暖, 非住宅居民缴纳的供暖费用是高于住宅居民的,还有一点就是,住宅居民在特定时间段内缴纳供暖费是有优惠点的,而非住宅居民是没有优惠点的。

八、2022广州非从业人员居民医保报销规定?

2021年广东医保报销范围,2021-2022年广东职工医保报销比例,2021广东医保报销条件,2021-2022年广东城乡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广东医保报销起付线。1、普通门诊

参保人按规定办理选定手续后,到选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符合普通门诊目录范围内的药费及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自付。

2、门诊慢性病(门慢)

说明: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及一般诊疗费,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宝,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指定慢性病病种(20种):

●阿尔茨海默氏病

●癫痫

●肝硬化

●高血压病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类风湿关节炎

●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

●慢性肾小球肾炎

●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脑血管病后遗症

●帕金森病

●强直性脊柱炎

●糖尿病

●膝关节骨性关节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

●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

●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

●支气管哮喘

●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

3、门诊特定项目(门特)

门特待遇有效期:

  4、住院待遇

九、会计补缴和追征税款的基本规定?

对于补缴与追征税款来说,其主要的区别在于发生补税的情况不同,主要的情况有四个方面,补税来说,纳税人由于须知借了税目或是税率计算错误,所造成的少缴纳税款的情况,或是因为偷税或是抗税等问题使得无法对税款进行征收或是未进行缴纳的税款,或是因为税法的修订所造成的必须要补缴的税款,或是因为工作人员疏忽所造成的少征收的税款。然而,从追征税款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也就是这则办法的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这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或是扣缴人员未能够足额缴纳税款或是少缴纳税款的情况,对于财务机关来说,要求纳税人或是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进行补缴的税款,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收取滞纳金,由于计算无误,不管是纳税人还是扣缴纳义务人发生错误或是失误的情况下,未能进行交纳或是少缴纳税款的,必须要在三年之内进行追征,最多可以延长十年的时间。从追征税款来说,可以分为有期或是无期追征两大类别。对于给予的处罚来说,可以视为加收滞纳金、不加收滞纳金的情况、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等追征的不同情况。

十、差额征税扣除额的具体规定?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等。

(一)交通运输业服务1。基本规定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即: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一条规定:“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2。具体规定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规定,即: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即: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

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即: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即: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