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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全文?

297 2024-09-08 12:29

一、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强制戒毒所工作,提高强制戒毒所整体工作水平,根据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强制戒毒所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强制戒毒所的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未达标级。

第四条 公安部评定一级强制戒毒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二级、三级和未达标级强制戒毒所,并报公安部备案。

公安部负责对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的依据,主要是该强制戒毒所队伍状况,安全管理和执法工作,戒毒治疗、教育矫治及康复工作的水平和实绩,所容所貌,设施装备等。

第六条 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七条 强制戒毒所按床位数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

60张床位以上不足200张床位的为小型强制戒毒所;200张以上不足400张床位的为中型强制戒毒所;400张以上不足800张床位的为大型强制戒毒所;800张床位以上的为特大型强制戒毒所。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强制戒毒所,不列入等级评定范围,应当根据《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改建或者关闭:

(一)与看守所合设的;

(二)与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合设且混关混管的;

(三)与其他单位、个人合资开办的。

第二章 三级强制戒毒所

第九条 凡同时具备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为三级强制戒毒所。

第十条 队伍建设

(一)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协作,秉公办事,正确执行法律、法规。所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全所民警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戒毒知识,监管业务考核合格。

(三)民警上岗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

(四)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大型、特大型强制戒毒所设有相应工作机构。

(五)医生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护士应具有护理专业技术职称或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财会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会计技术职称,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与本职工作相应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评定年限内民警在管理执法工作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七)民警按强制戒毒所床位数配备。

小型所民警按床位数的8%配备,且不低于6人,其中,医护人员不少于床位数的2.5%,且不低于2人;

中型所民警按床位数的7%配备,且不低于8人,其中,医护人员不少于床位数的2%,且不低于3人;

大型所民警按床位数的6%配备,且不低于21人,其中,医护人员不少于床位数的1.5%,且不低于6人;

特大型所民警按床位数的5%配备,且不低于48人,其中,医护人员不少于床位数的1%,且不低于12人。

配备女民警管理女性戒毒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

第十一条 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强制戒毒所工作;主管局、处长每季度至少到强制戒毒所检查一次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工作

(一)依法凭证收治强制戒毒人员,并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人身、物品检查;

(二)接收强制戒毒人员时,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三)对强制戒毒人员按性别、成年与未成年、有无传染病等实行分别收治、分别管理;

(四)建立强制戒毒人员物品保管和发还制度;

(五)按《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强制戒毒人员档案。档案还应当包括强制戒毒人员指纹卡片、照片及底片和体貌特征记载;

(六)切实保障强制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无打骂、体罚、虐待现象;

(七)严格实行强制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

(八)建立并落实戒毒区出入制度;

(九)建立强制戒毒人员请假离所制度和提询、探视制度;

(十)严格执行事故、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十一)严格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标准收取强制戒毒人员的生活费、治疗费;

(十二)严格执行强制戒毒期限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工作

(一)建立、落实24小时值班巡视和交接班制度,并有文字

记录。

(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所内秩序良好,无强制戒毒人员相互欺压现象。

(四)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每年至少演练2次。

(五)评定年限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小型所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2起,中型所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3起,大型所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4起,特大型所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6起。

第十四条 生活、卫生

(一)定期对病区进行防疫检查、卫生消毒,保持强制戒毒人员个人卫生和病室清洁整齐,室内消毒每月至少2次;

(二)强制戒毒人员的食堂必须单独设置;

(三)制订并公开伙食标准,保证必要的定量和营养供给,保证强制戒毒人员一日三餐;

(四)保证饮食卫生;

(五)尊重强制戒毒人员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治疗工作

(一)毒品尿样检测;

(二)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艾滋病、性病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

(三)根据临床诊断,确定药物治疗与非药物治疗方案;

(四)使用规定的戒毒药品,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制度及麻醉性戒毒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制度;

(五)对脱毒治疗进行护理和观察。

第十六条 教育、康复工作

(一)制定教育计划,采取集中讲课、个别谈话、社会帮教、亲友规劝、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对强制戒毒人员进行心理矫治,每月至少进行2次集体教育或社会帮教活动。

(二)组织全体强制戒毒人员进行毒品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考试。

(三)管教民警掌握分管的强制戒毒人员基本情况、吸毒史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工作。每名管教民警对分管的强制戒毒人员每人每月谈话教育至少一次,并有谈话记录;医护人员应随时掌握分管的强制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强制戒毒人员思想情况分析会,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强制戒毒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五)结合本所实际,根据强制戒毒人员各自特点,安排有利于恢复体能的康复活动和适度劳动,每日室外活动不少于3小时。

(六)坚持对强制戒毒人员的跟踪回访制度,了解掌握戒毒效果,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帮教措施。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与装备建设

(一)强制戒毒所应设立办公区、戒毒治疗区、文体活动区,大型、特大型所应当设立康复劳动区。

(二)戒毒治疗区应设有接诊室、治疗室、急救室、药房及检验室。戒毒治疗区药房应具备安全贮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条件。

(三)文体活动区设有操场、活动室和图书室,并配备必要的健身器材和文化娱乐设施。

(四)康复劳动区环境良好,对噪声、粉尘与有害气体的控制和照明、通风、降温、保暖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强制戒毒所环境整洁,病室无异味。

(六)具备尿样毒品检测和身体常规检查所需的医疗设备及必需的通讯、交通设备。

(七)强制戒毒人员人均病室面积应不少于2平方米。

(八)有供强制戒毒人员淋浴、理发、晾晒衣被的设施。

第十八条 建立并落实警务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 每年至少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强制戒毒所一次。

第二十条 强制戒毒所经费和强制戒毒人员交纳的生活费、治疗费单立账户,分别管理,建立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章 二级强制戒毒所

第二十一条 凡已达到三级强制戒毒所标准,且同时达到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条规定标准的,为二级强制戒毒所。

第二十二条 队伍建设

(一)领导班子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领导成员均须经过地(市)以上戒毒业务培训,大型、特大型强制戒毒所至少有一名所领导从事过医务工作。

(二)全所民警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90%以上业务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两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中型强制戒毒所至少有2名,大型、特大型强制戒毒所至少有5名医护人员具有精神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 评定年限内,小型强制戒毒所不超过1起一般责任事故,中型强制戒毒所不超过2起一般责任事故,大型强制戒毒所不超过3起一般责任事故,特大型强制戒毒所不超过5起一般责任事故。

第二十四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

第二十五条 积极向办案部门提供犯罪线索、情报,配合侦查、查证案件。

第二十六条 强制戒毒所绿化、美化,秩序井然。

第二十七条 保证强制戒毒人员一人一床。

第二十八条 设立电化教育设施和图书阅览室。

第二十九条 小型所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中型所配备心电图机、洗胃机等;大型、特大型所配备心电图机X光机、洗胃机等医疗设备。

第三十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一级强制戒毒所

第三十一条 凡已达到二级强制戒毒所标准,且同时达到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标准的,为一级强制戒毒所。

第三十二条 强制戒毒所队伍建设符合以下要求:

(一)领导班子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指挥能力,至少有一名从事过医务工作。

(二)管教民警、医务人员政治素质较强,业务水平较高,连续3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业务考核90%以上达到优秀。

第三十三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关强制戒毒管理、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跟踪回访等理论研讨活动,并形成研讨报告。

每年在省级以上刊物上有专业论文发表。

第三十四条 加强宣传工作,每年在新闻媒介有宣传本所工作的报道。

第三十五条 具备对外开放条件。

第三十六条 两年内,小型强制戒毒所和中型强制戒毒所无一般责任事故,大型强制戒毒所不超过1起一般责任事故,特大型强制戒毒所不超过2起一般责任事故。

第三十七条 设有专门的禁毒展览室,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实行计算机管理,中型以上强制戒毒所安装监控设备。

第五章 未达标级强制戒毒所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的,为未边际级强制戒毒所:

(一)未达到三级强制戒毒所各项规定标准的;

(二)考核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时上报考核材料的;

(四)隐瞒责任事故、重大事件不报的。

第六章 考核评定

第四十条 强制戒毒所的等级评定,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加强日常工作检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同时作为评定依据。

第四十一条 等级评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标准进行。凡擅自降低标准或下放评定权限的,其评定结果无效。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申报的三级以上强制戒毒所必须逐所考核。

第四十三条 强制戒毒所不得越等级申报。

第四十四条 考核评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级公安机关按照标准,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报意见。

(二)地级公安机关应当对申报三级以上等级的强制戒毒所进行初审,然后将考核材料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认真组织考核,于评定年度的11月30日前将一级强制戒毒所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至公安部,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公布二、三级和未达标级强制戒毒所,同时报公安部备案。公安部于次年1月15日前评定一级强制戒毒所并公布结果。

强制戒毒所的等级申报,要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强制戒毒所等级申报审批表》,并附等级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按照申报等级的标准逐条书写,其中,申报二级以上强制戒毒所的,应附反映强制戒毒所工作的事迹材料,申报一级强制戒毒所的,还应附反映强制戒毒所外貌和工作情况的录像资料。第四十五条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降为未达标;发生一般责任事故超过本等级标准的,应降低等级;下次评定时,按本办法各等级的标准申报。

第四十六条 强制戒毒所考核评定后,按照等级评定权限,向获得三级以上等级的强制戒毒所颁发等级证书并挂牌公布。

决定予以降为未达标级的强制戒毒所,应即予以摘下等级牌;决定予以降级的强制戒毒所,应当更换相应等级的等级牌。

等级牌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的规格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制作;等级证书按照评定权限制发。制作经费从公安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过倒查、暗访等方法,随时对强制戒毒所评定情况进行复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视情采取措施,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八条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一级强制戒毒所及其有关人员按照程序分别给予立功奖励,对未达标级的强制戒毒所及其有关人员视情给予处罚。

公安部从一级强制戒毒所中评选出若干个全国模范强制戒毒所。

第四十九条 对未达标级强制戒毒所应给予以下处罚:

(一)本级公安机关原则上两年内不能评为全国公安系统先进单位;

(二)对连续2次未达标强制戒毒所,由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警告,责令整改;

(三)对连续3次未达标的强制戒毒所,予以撤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所需的文书表格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是指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事故的分类等事项,均执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强制戒毒所事故、重大事件分类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对民警的配备比例和床位面积等要求,是根据目前全国强制戒毒所的现状提出的,通过等级评定,要逐步达到《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

 第十七条 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八条 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1A、2A、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三、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诚信经营和诚信社会建设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以下是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评定机构的资格:评定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必须在工商、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注册备案,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评定程序和标准:评定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合法,并应当及时向评定对象公布。

评定结果的使用:评定机构应当将评定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将评定结果作为企业信用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推动诚信经营和诚信社会建设。

评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对评定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合法。

总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诚信经营和诚信社会建设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评定机构的资格、评定程序和标准、评定结果的使用以及评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

四、饭店等级评定?

星级分为五个等级: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

一星级饭店要有适应所在地气候的采暖、制冷设备;16小时供应热水;至少有15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卫生间每天要全面整理一次,隔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并做到每客必换;能够用英语提供服务。

二星级饭店在上述基础上(下同)还需要有叫醒服务;18小时供应热水;至少有2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有可拨通或使用预付费电信卡拨打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有彩色电视机;每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提供洗衣服务;应客人要求提供送餐服务;4层(含4层)以上的楼房有客用电梯。

三星级以上饭店需设专职行李员,有专用行李车,18小时为客人提供行李服务;有小件行李存放处;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至少有3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电视频道不少于16个;24小时提供热水、饮用水,免费提供茶叶或咖啡,70%客房有小冰箱;提供留言和叫醒服务;提供衣装湿洗、干洗和熨烫服务;提供擦鞋服务;服务人员有专门的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浴室、餐厅、宿舍等设施。

四星级饭店需要有中央空调(别墅式度假饭店除外);有背景音乐系统;18小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70%客房的面积(不含卫生间)不小于20平方米;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卫生间有电话副机、吹风机;客房内设微型酒吧;餐厅餐具按中西餐习惯成套配置、无破损;3层以上建筑物有数量充足的高质量客用电梯,轿厢装修高雅;代购交通、影剧、参观等票务;提供市内观光服务;能用普通话和英语提供服务,必要时能用第二种外国语提供服务。

五星级饭店除内部装修豪华外,要求70%客房面积(不含卫生间和走廊)不小于20平方米;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室内满铺高级地毯,或用优质木地板或其他高档材料装饰;每个客房配备微型保险柜;有紧急救助室。

  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筹负责,制定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授权并督导省级以下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五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

五、word等级评定?

word的等级评定如下:

      1、首先打开要进行编辑的word文档;

      2、选中一级标题级别对应的文字。

     3、点击上方工具栏“引用”选项。

      4、接着在该界面中,点击上方工具栏左侧“添加文字”按钮,选择“1级”选项。

      5、“一级标题级别对应的文字”的对应标题级别就会变为一级。

      6、然后在该界面中,选中二级标题级别对应的文字。

六、汽车等级评定取消?

没有取消 现在全国都没有取消 取消的只是原运管收的那部分(咱们这根本没收过所以不纯在取消不取消的事) 现在营运汽车二级维护等级评定所产生的费用都是检测站的费用 根本取消不了 检测站是私立企业 不是国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脚伤残等级评定?

一.6级

  1.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2.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二.7级

  1.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2.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三.8级

  1.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2.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四.9级

  1.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2.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3.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4.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5.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6.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五.10级

  1.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2.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3.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4.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5.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6.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八、欧洲酒店等级评定?

星级评定标准

       住宿简单要求(一星):所有客房均设有淋浴或浴缸和卫生间,每天的客房打扫,房间配备遥控电视,桌子和椅子,肥皂或沐浴露,浴巾,接待服务,顾客有使用电话的可能,早餐服务,酒水服务,存储物品的可能。

        住宿中等需求(二星级):自助早餐,床头灯,客房内或在公共区域的网络服务,银行卡支付服务,浴缸或淋浴用品,衣物搁架,卫生用品(牙刷,牙膏,一次性剃须刀等)

       住宿中高档需求(三星级):14小时大厅接待服务,24小时保持联系,双语工作人员(英语/德语),接待大厅设置座位,行李服务,房间内安排饮品,根据要求安排房间(移动)电话,吹风机,纸面巾,试衣镜,行李架,针线包/要求,洗涤/熨烫服务,根据要求提供额外的枕头和被子,建立应对客人投诉的处理体系。

九、小区等级怎么评定?

物业服务等级

一、一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1、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企业原则上应持有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具有三年(含三年)以上管理住宅小区经历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

(2)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并落实到位,按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具备三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

十、安全检查评定等级?

安全检查的评定等级划分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它的安全保护机制使用户具备自主安全保护的能力,保护用户的信息免受非法的读写破坏。

  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除具备第一级所有的安全保护功能外,要求创建和维护访问的审计跟踪记录,是所有的用户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除继承前一个级别的安全功能外,还要求以访问对象标记的安全级别限制访问者的访问权限,实现对访问对象的强制访问。

  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在继承前面安全级别安全功能的基础上,将安全保护机制划分为关键部分和非关键部分,对关键部分直接控制访问者对访问对象的存取,从而加强系统的抗渗透能力。

  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这一个级别特别增设了访问验证功能,负责仲裁访问者对访问对象的所有访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