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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知识普及 助力纳税人权益保护

290 2024-09-14 15:13

一、税收知识普及 助力纳税人权益保护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国家持续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因为税收知识较为专业,很多普通百姓对其认识存在一些误区。为了让更多人了解税收的重要性,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税收科普宣传活动,为大家提供全面、权威的税收知识。

了解税收知识 维护自身权益

纳税人权益保护是这次税收宣传活动的重点内容之一。通过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工作人员详细解答了广大群众关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疑问,帮助他们充分认识到合理缴纳税款的重要性,同时也让大家了解自身作为纳税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此外,活动现场还设置了税收优惠政策专区,工作人员针对一些常见的优惠政策进行现场解读,让参与者明白如何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切实减轻税收负担。

全面了解税收知识体系

除了纳税人权益保护,本次活动还特设了税收知识普及专区。通过设置互动问答环节、发放税收知识读物等形式,工作人员系统地为公众传授了税收的概念、类型、征收流程等基础知识,帮助大家建立起完整的税收知识体系。

同时,活动现场还设有新税收政策展区,工作人员向大家介绍了近期出台的一些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让公众及时了解最新税收动态,对自身权益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参与感受收获丰富

通过此次税收宣传活动,不少参与者表示收获颇丰。一位刚参加工作的小王说:"以前我对税收知识一窍不通,还经常担心自己会被误扣税款。但通过今天的活动,我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知道了自己作为纳税人应当享有哪些权利,感觉更有底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另一位中年妇女则表示:"作为家庭主妇,我平时很少接触税收相关知识。但通过今天的活动,我不仅学到了不少新鲜知识,还对一些优惠政策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未来在日常生活中应该能有效减轻一些税收负担。"

通过本次税收科普活动,相信广大公众不仅增强了对税收的认知,也切实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感谢您的阅读,希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二、如何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都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7年5月 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式成立;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生效施行。据统计,至2003年底,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0多万件,解答法律咨询600余万人次,有近97万人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福音,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越来越多的人们投入法律援助事业,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增添了人性化的关怀与温暖,在国际上树立了我国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权的良好形象。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呈现出良性的发展态势,前景十分美好。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笔者学习了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也曾经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在平时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产生了在农村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些看法和认识,以下笔者将结合农村的现实状况对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问题、对策进行论述,与大家一同交流。

  一、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应该放在农村,援助对象的重点要针对农民,原因有以下三点:

  1、农村的贫困人口多。

  我国13亿人口,9亿在农村,通过查看数据可以得知,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农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较低的,经济的落后使得教育水平无法提高,从而导致农民整体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精神道德素质不高。

以笔者工作的永乐店镇为例,永乐店镇地处北京市最东南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截止到现在全镇常驻人口30000余人,拥有农村低保户781人,人均年纯收入不到7000元,大多数农民都过着穷苦日子。有很大一部分前来咨询的农民都不愿意诉讼解决,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其中因为怕伤和气的占30%,认为打官司很没面子的占6%,而有64%的人是由于家里穷不愿意再额外拿出一笔钱去打官司。

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及诉讼成本的提高,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2、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多。

  由于历史习惯、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发生在农村或农民身上的案件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比如,在农村,每个家庭普遍都有两个孩子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五、六个,孩子多导致家庭贫困,孩子长大成家后,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或因为贫困、子女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对老人的赡养问题。

笔者在 2004年承办的一个索要赡养费的法律援助案件就是因为老人的两个儿子都不尽赡养义务,其中大儿子同意赡养,但前提是二儿子也必须承担赡养义务,否则他也不赡养老人;二儿子则因为贫穷拒绝赡养老人。最终老人一气之下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的权益。

在农村像这种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为数不少。另外,现在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条件恶劣及安全措施不当导致农民工因工受伤的情况层出不穷,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工是无助的,这时候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无疑是雪中送炭。

  3、在农村加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产生法律宣传的效应,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在农村接受法制宣传的机会要比城市低得多,相当多的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对诉讼敬而远之。而农村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村与村之间联系很多,李家出了什么事,过几天全村甚至外村都会听说。

因此笔者认为切实地为农民办几件实事比单纯进行法制宣传的效果要好,因为当事人回去会向其他人讲述自己的事情,其他人在听的过程中不仅了解到一些法律法规知识,而且还对此深信不疑,他们再去向另外一些人讲述,这样在无形中就提高了农民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

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广大农民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可以扩大影响,消除一些农民认为法律遥不可及的偏见,改变农民对法律、诉讼的一些认识,提高农民知法、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农民整体素质,减少因农民不懂法而吃亏上当的情况的发生。

  二、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够。

  笔者认为如今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存在偏颇,在城市宣传的较为广泛,法律援助中心也多设在城市里,而针对基层农村的宣传较少,因为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真的广泛宣传恐怕会有相当多的农民找上门来寻求法律援助,造成法律援助机构应接不暇。

但这样就与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因为宣传的少,广大农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对于整体素质不高的农民,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又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那么只有凭感情用事,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亟待完善。

  当前法律援助审批权在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只要交齐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够获得免交代理费等法律援助。而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在农村,开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证明非常容易,这就给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机,难以确保全部法律援助资源都切实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效率。

因此,如何进行严格且有效的审查是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师费、代理费外,还应包括减、缓、免交诉讼费,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限于或说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缓、免交诉讼费,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笔者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也遇到过同样的一个问题,索性赡养案件诉讼费只有50元,笔者先行垫付了,那诉讼费要是几百元甚至上千上万元呢?因此,法律服务费的减免和诉讼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经济困难的农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得到减、免费的律师服务后,往往由于得不到法院缓收和减免诉讼费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最终落不到实处。

  3、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矛盾突出。

  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据笔者在永乐店镇的调查显示,《法治进行时》、《法制播报》、《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在农村拥有很高的收视率,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越来越广,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

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务和运作成本在不断增加,使得我国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适应正在急剧转型和变化的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2002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受到援助的低于18万件,受援率不足1/4。

  三、解决对策。

  1、加强宣传,让农民“知”法律援助。

  随着时代的进步,农民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样化,仅仅依靠在农民赶集时向他们发放宣传资料已经远远不能达到宣传的效果了。在当今这个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有条件的农村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条件落后的地区,可以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2、协调配合,让农民“用”法律援助。

  仅仅“知”法律援助是不够的,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让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主动向当事人提出并积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的有关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审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应该得到援助的人得到应有的援助。

最后,法律援助机构应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绝因无法交纳诉讼费而致使法律援助终止的情况发生,使农民能够顺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质量,让农民“信”法律援助。

  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质量尤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调查和准备工作,不能因为农民懂得少、是弱势群体就敷衍了事,要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只有获得了信任,才能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它、关注它,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才能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4、加大投入,让农民“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

笔者设想,在将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农村贫困地区以乡镇为单位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每个工作站配备2-3名公职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每月为公职律师发放工资,公职律师负责本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费办理咨询、代书等非诉法律事务并承办本乡镇范围内的法律援助案件,这样就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使更多的农民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真正做到让农民“靠”法律援助。

三、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使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在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前得以实施。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并在产品和服务推介过程中主动向银行业消费者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产品风险,以便银行业消费者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判断。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强化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理解本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和程序,提高服务技能,丰富专业知识,提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提升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

四、新工作怎么开展?

1、熟悉新公司的人和办公环境;

2、熟悉新公司的办公程序;

3、熟悉新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范围;

4、熟悉并了解自己的同事;

5、领导和同事第一次交待或是分配的工作要200%的完成好;

6、围绕自己的工作多方面的开展今后的工作。

五、怎么开展巡察工作?

一是制定巡查工作方案。

二是组建巡查组,明确组长、副组长和成员。

三是进驻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一般每个单位巡察时间一个月左右。

四是撰写巡察工作报告,提交党委巡察领导机构审阅。

五是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六是督促被巡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是适时组织巡查回头看。

六、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转交到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问题的处理与答复;或转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一些重要的投诉,消费者协会还将会派人进行调查、解决,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向消费者作一定的解释工作。消费者的投诉都要以文字材料为准,包括所购商品的名称、规格、牌号、数量、价格、购买时间、购买地点或经销单位、生产单位的地址和名称,或注明是无生产单位和地址的商品及各有关票据的复印件;同时,把投诉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同经销单位或生产单位交涉的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协会同意时,不要邮寄票证、原始单据及实物,以防遗失。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推进商品和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依法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加强消费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执行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有两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是:(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九、什么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工作?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对央行来说是一项新职能、新任务、新领域,找准工作抓手,是保障工作整体、有效推进的关键。2013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以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均明确提出要探索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因此,宁波市中心支行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作为基层央行的一个主要管理手段,对评估工作的思路、框架与方法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并成功运用“三维五步法”对辖区金融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估,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措施及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主要是针对性提供法律援助,次要是提供咨询服务,再次要是建立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的建议就是提升消费者的消费意识,以及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从而对消费者权益实现一种覆盖式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