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土地怎么转在商业用地?

258 2023-12-09 20:35

一、公益性土地怎么转在商业用地?

由主管部门通过招拍挂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即可

二、公益用地性质?

公益事业用地,顾名思义是指用于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所规划使用的土地,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等非盈利项目用地。一般情况下,公益事业用地通常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公益事业用地应包括学校、公园等非盈利项目用地,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用于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所规划使用的土地。

扩展资料:

公益性用地包括:基础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公园绿地和自然保护区域。国家重点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等。

公共设施用地是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

三级地类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所以说,公共设施用地是属于公益性用地的,二者是从属关系。

三、公益土地性质?

公益性土地性质是指承载集体福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用给的各类用地的总称。公益性用地包括:基础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公园绿地和自然保护区域,名胜古迹、教育、医疗卫生、科研、国家重点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等

四、公益用地如何划拨?

一、公益事业征地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各地经批准的用于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是行政划拨,安居工程一般就是经济适用房。

  二、公益事业征地补偿办法

  一般情况下,公益事业用地是可以划拨供地的,参见《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对比后,如果属于划拨供地的,用地单位需支付的费用为:征地补偿费及地上建迁补偿费后。前述费用为征地拆迁成本,所以,国家是将土地征为国有后无偿提供给用地单位使用,不收取任何增值收益。

  上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进行补偿,也可参考当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征用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6倍),亩产值按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的补偿标准为:旱地每亩1.8万元,水地每亩3万元,菜地每亩4.5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方案如何制定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五、公益用地由谁建设?

公益用地顾名思义是指用于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所规划使用的土地,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等非盈利项目用地,一般情况下,公益事业用地通常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划拨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建设管理。

六、公益用地转商业用地的规定?

土地的使用性质是经过审批的,公益用地是用来建筑公益性质的项目如社会福利一类。而商业用地是商业性质如商场类。要将公益用地改为商用地严格讲是不允许的,但必须经城市规划批准,土地部门变更方可。

公益性质的用地要变更为商用地这种情况要报政府的规划局审批,申请将原项目取消,变更新项目的祥情说明,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土地部门变更土地使用手续。

七、税收公益宣传标语?

1. 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

2. 为国聚财,改善民生

3. 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4. 聚财为国,执法为民

5. 社会主义社会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6.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7. 依法纳税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8. 依法诚信纳税,共享祖国繁荣

9. 税收连着你我他,富民强国靠大家

10.规范税收执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11.主动索要发票,维护自身权益

12.发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

13.依法诚信纳税光荣

八、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优惠税率。

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低。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过去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从原180万元降低至80万元,小规模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相对变低。

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

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调低了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

其中,制造业由7%~20%调整为5%~15%,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交通运输业由7%~20%调整为7%~15%,饮食业由10%~25%调整为8%~25%等。同时,新办法还专门增加了农、林、牧、渔业,应税所得率为3%~10%。

扩展资料

其它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

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

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招商引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国内一些经济开发区当地政府为了拉动经济

出台了一系列的招商引资税收奖励返还政策

入驻当地企业可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的财政奖励。

高额返税,先征后返,以奖励的形式达到节税的目的

对接税收洼地政策,返还地方留存高达90%;

增值税返税比例高达:75%-90%;

企业所得税返税比例高达:75%-90%;

个人所得税返税比例高达:75%-90%;

B分散经营,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不交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低至:0.5%-2.1%;

综合税负低至:0.5%-3.16%。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给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条件,而且为企业创造了税收筹划的便利。

九、废铝加工税收优惠?

对铜铝有色金属加工企业,从外地购进废铜、废铝或从本地零星收购废铜、废铝为原料进行冶炼加工确实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可自行据实开具收购统一发票入账作为会计核算的有效凭据。    支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实现技术创新,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收购农民水果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4.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印花税优惠政策

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3.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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