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和还建房的区别?

207 2023-12-11 03:15

一、公共租赁住房和还建房的区别?

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还建房 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部分经济发展快的城市对周边郊区进行城市化建设改造。

为统一规划市政建设,需要对城市郊区农民原建住房进行拆迁,为妥善安置拆迁群众的居住用房,政府有计划地统一建房分配给拆除了原住房的居民。这种住房,称为还建房或统建房、统建楼。 看了上面的说明以后就可以很清楚的区分了。

公共租赁住房就是政府持有对低收入家庭的居住保证用房,居住着是没有产权的,产权归属国家;还建房就是所谓的动迁房,所有者是拥有产权的,可以交易买卖的

二、南雄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

3、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在本市市区无自有房产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移过房产。

6、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父母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根据《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第二条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参考资料来源:

安徽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四、国家关于粉煤灰砖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五、关于税收的问题,在校大学生创业,国家政策有哪些具体的优惠政策呢?

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

一、大学生自主从事个体经营

优惠标准

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规定所称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注意事项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7〕15号)

二、大学生自主经营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增值税优惠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六、关于在小区公共区域乱晒衣物的通知怎么打?

通知 各位村民: 因近来由于乱搭网线,乱晒衣服的事情导致出现很多安全事故。

出于本村村民安全考虑,请各位村名不要乱搭网线,在电线上乱晒衣服以免酿成事故。

七、关于进一步优化杭州市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的通知?

第一条是持杭州通学生卡或杭州学生市民卡电子钱包的学生,乘坐地铁线路、公交线路享受5折优惠。

第二条是对持交通码,且起充额不少于50元的储值用户,以自然月累计乘坐公共交通(含地铁、公交、水上巴士线路)消费金额为依据,自然月内累计消费金额50元以内的乘次,享受9折优惠;累计消费在50(含)至100元的乘次,享受7折优惠;累计消费在100元(含)以上的乘次,享受5折优惠;交通码储值余额隔月不作废。

第三条是对持交通码的用户,在90分钟内使用同一个交通码换乘市公交线路和地铁线路,在享受上述优惠幅度的基础上,享受1次最高2元的换乘优惠。换乘车辆实际票价超过最高优惠额的补差价,低于或相等的免费乘坐。投币乘客、只采用地铁单种交通方式出行的乘客,不享受换乘优惠。目前实行的同台免费换乘措施不变。

第四条是说明对原有公共交通的优惠

八、有谁知道关于土壤改良剂的相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急求,谢谢?

土壤改良剂是属于肥料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按25%,如果你是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很多优惠政策,详细请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希望能帮到你。

九、财税[2008]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网上为什么查不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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