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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服务如何税收筹划

纳税服务 2024-03-23 14:46 编辑: he 点击:89

          个人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个人提供劳务时,需要交纳增值税(无法享受小规模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城建税,同时每月依据居民个人提供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所得税税率表预缴个税,在预缴阶段,交纳个税较大。该种方式下提供劳务其缴纳增值税及个税总额较大。对于频繁取得劳务报酬且数额较大的个人,可将劳务报酬转变为公司经营所得,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来减少税收。可考虑设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设立个体工商户。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有限责任公司与万科整个交易过程需要交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净利润再次分配给个人时,个人按照”股息、红利”以20%税率交纳个税。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提供劳务,依然能可以在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最终按照经营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相关政策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有业主同意,而实际并未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有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行为。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对象包括个体工商,但不含自然人个人)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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