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钢结构加工企业,认定混合销售行为
因钢结构安装中包含外购材料,国税局是否会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回答:是的,会认定混合销售行为。
为避免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应怎样与客户签订合同,帐务如何处理?
回答:合同怎样签都有可能被认定混合销售行为(这是税务机关的权利,税务机关有时不讲理)。
如果可能,单独成立一个安装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单独纳税,这样,安装就缴纳营业税。
二、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应如何征税?
谓兼营是指纳税人既从事货物生产、销
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从事服务性劳务。前者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后
者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
又涉及服务性劳务。两者的相同点是,都具有货物与服务性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它
们之间的不同点:兼营强调的是两类经营项目在同一纳税人经营过程中都客观存在,
而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必然发生;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就一项销售行为而言,两类
经营项目都同时发生。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即属于生产、销售货物或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增值税;属于提供服务性劳务的,应纳营业税。对
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则一并缴纳增值税,按增值税的税率计征税款。分
别核算时应注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分别核算销售额;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来说,除了分别核算销售额外,还要对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的进项税额单独列示出来,不得抵扣,对于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计
算。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只能纳一种税,不能分别纳税,即不是纳增值税,
就是纳营业税。按现行税法规定,其适用的税种主要是按经营主业区分,以工业或者
商业(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对其提供的服务性劳务额视同销售货
物一并纳增值税;以服务业为主的,对其货物销售额部分视同提供服务性劳务一并纳
营业税。对于以服务业为主,其单设机构经营货物并单独核算的,该单设机构混合销
售中的服务性劳务额应与货物一并纳增值税。
三、生产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求答案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上述企业生产销售锅炉同时提供安装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虽分开核算,但仍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