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纳税服务 2022-09-19 16:44 编辑:石顺 94阅读

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

1、收入达标:工业年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商业180 万元;新办企业不要求。

2、核算健全:要有两名以上的专业财务人员,要按规定设立总帐、明细帐、日记帐;要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销项和应交税金;要能税务机关要求建立起相关的出入库手续,要能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保送各种报表。

3、有真实办公场所: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税务局会派专员审查。

4、新办企业注册资本要求100万元以上!老企业50万元以上。

公司业务需要而申请的话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从业人数:12人及以上

2、注册资金:50万以上

(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即可以开始申请)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的条件是什么呢?

①.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④.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合计数”。

石家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有哪些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天津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租房退税规定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可以申请退税办理,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年度汇算。如果是属于需要退税的,是否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是当事人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可以放弃退税。如果放弃退税,可以不用办理年度汇算。以下7种情况个税可申请退款:

1、上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2、上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情形。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情形。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情形。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情形。

6、预缴税款时,未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情形。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天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加退休金吗?

不算
退休返聘的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分退休返聘,还是正常上班,都一样的,都是5000元。退休养老金是免税的,与起征点没有关系。但是,如果退休后几个公司兼职,领取报酬,就要以合并报酬为起征点,超过5000元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及提供临时性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个人。对于依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规定符合设置复式账条件的纳税人,以及被国税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督促其建账建制完善财务制度,建账建制后不再采用定期定额管理,对个人所得税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
二、税款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营业(销售)收入额×附征率
三、附征率规定1.各地按照不低于全市统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详见附表)执行。2.根据苏地税发〔2003〕18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政业务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非安利公司雇员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具有代理业或咨询服务业经营范围的经销商取得的营运补贴收入附征3%个人所得税。3.参照国税函〔2008〕8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文件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暂按2.5%执行。4.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继续按照苏地税发[2004]87号《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起征点调整后,对于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由纳税人(按年)自行申报,主管地税机关查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执行要求1.对实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要实行规范管理,应将对业户核定的纳税定额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均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按规定予以公布。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调整,涉及面广量大,影响范围广,工作量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宣传教育,全力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听取业主反映,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馈存在问题,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的顺利进行。3.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个体定额调整工作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结束)。苏地税发〔2004〕110号《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苏州地税发〔2007〕70号《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通知》第五条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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