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失联走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

纳税服务 2023-03-01 09:55 编辑:admin 267阅读

1. 税务失联走逃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第三条对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

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据此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纳税人将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1)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2)纳税人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4)税务机关经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上述第(4)项条件,为了使该项条件具体明确,同时约束和规范税务机关在认定非正常户管理方面的权限,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据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3. 走逃失联发票所得税

对于老板开发票跑路的企业,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其开出的专用发票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受票方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4. 税务稽查走逃失联企业如何结案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

拓展资料:

一、可能被列为走逃(失联)企业的案例

例1:A在市区做个小本买卖,由于生意不好又不懂税法,所以从来没有报过税,税务机关到登记地址核查却找不到人,那么A的个体户就是“走逃户”。

例2:B注册一家深圳公司,税务机关发现B的公司有隐瞒收入的情况,管理员打电话打不通,到注册地址也找不到,B的公司就这样也成了“走逃户”。

例3:C被税务机关稽查后,悄悄逃跑,从税务部门视线中“失踪”,因此被认定为“走逃户”。

二、被认定为走逃企业会有什么后果?

1.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就是D级,且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其他企业一律也是D级。

2.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开发票等所有功能都被限制,系统直接被锁。

3.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都不能办理工商登记,而且都会被列入税务黑名单,以后可就不能办理贷款、领养老保险等等。

4.有偷税逃税行为的不仅会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回来,还会被处以罚金。

三、如果不小心被认定为走逃企业了该怎么办?

首先是查清楚自己哪方面出了情况,比如如果是没有按时申报、少缴了税款或者填错了企业信息的,一般情况积极主动去补账、补申报、交罚款之后,再提供工商部分已完成地址变更的材料就可以啦

5. 税务 失联

对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催缴,同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欠税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税务走逃失联怎么办

取消关联,需要企业自己凭数字证书登录税局系统做修改。取消关联也不能取消历史记录,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人登记为此企业财务负责人。 后面有人取代时,只是再增加一名财务负责人。前面的登记是历史档案,不能删除。

7. 税务失联走逃企业怎么认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走逃企业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对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异常凭证,规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 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这也说明:不是所有进项抵扣都要转出,只要能证明业务真实,手续齐全,比如三流合一等,受票方是善意第三方,是可以继续进项抵扣的。

8. 税务稽查走逃失联处理

首先简单说下我的实际经历。去年一客户因一供应商被主管税务机关列为失联企业,金三系统提示客户的税务专管员购入钢材的专票需要核实。专管员要求提供记账凭证、发票、购销合同、运输发票及合同、转账凭证、送货单、入库单等原件的复印件,基本上是按照大家所说的“三流一致”准备资料。如果企业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业真实,那么视为善意取得;如果不能说明业务的真实性那就要将对应的增值税补缴,同时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

回到问题上,如果企业被税局稽查,基本上会要求提供上面所提到证据的复印件。如果是现金支付,就要看当时收款方是不是给开具了合规的收据(如该收据有收款方的财务专用章、收款人的名字等)。税务稽查一般是有目的性的,关注付款方式是一方面但不是重点,除非是现金支付的金额较大而该专票又是异常发票。如果企业没有取得收据,那就要紧急联系收款方开具收据;同时企业检查证据链是否存在漏洞,证据是否经得起考验。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斜,只要是真实的业务在不断完善证据链的同时不用害怕税务稽查;如果该专票有水分那么税局稽查的风险还是很大的。

9. 税务失联走逃虚开发票怎么处理

接受虚开发票要尽快补缴税款,2018年8月22日之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以上的,才可以被定罪处罚,否则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但不论是否构成犯罪,只要虚开发票,就应当补缴,补缴可作为酌定减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法律依据: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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