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之规定: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0号)之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拨缴”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工会经费不是凭发票而是凭拨缴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留成部分(一般为60%)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取得本单位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别征收比例为40%的缴费单位或按规定执行特殊比例的企业,按照“40%的缴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原先是100%上缴,税务局开100%收据,然后再下拨60%,由公司开60%收据给税务局.现在是先计提,上缴时给40%的收据.其余工会经费公司发生费用时用当时的发票冲抵.
2. 工会经费税务征收部分怎么入账
事业单位学校提取工会经费的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收款-工会经费。
提取的次月15日内上缴工会经费时的会计分录是: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工会经费提取的标准是按照工资总额的2%,上缴时由税务机关代收。
3. 工会经费地税代收
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三条 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指标解释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 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地方总工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收。目前税务机关暂代收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和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外,其他缴纳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第六条 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七条 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余额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缴纳义务人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筹备金)完税凭证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未实行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前,缴纳义务人按规定比例拨缴给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据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完税凭证”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减收、免收或批准缓收依法应缴的工会经费的决定。对撤销、关闭、破产企业或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以及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由各级地方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缓、抵、退费等手续,并将相关凭证及时送达税务机关。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同级地方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第十条 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州级工会在银行统一设立并管理 “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汇集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纳,按时直接划转到工会经费(筹备金)集中账户。税务机关、人民银行、总工会应及时做好对账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工会财务部门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分别上缴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和下拨下级工会。
对未单独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拨付分成经费。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费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各级总工会、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交换和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提供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相关政策依据和数据资料。各级地方总工会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定期协调、处理工会经费(筹备金)征管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各市州总工会、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4. 工会经费税务征收比例
工会经费是单位交的,按工资总额的2%,个人不需要交,但如果单位成立工会,作为会员,是要并交会费的 加入工会的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标准为本人工资的0。5%每月,不是会员不用交。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它收入。目前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2%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
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开业或设临已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暂按其40%的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5. 工会经费代征比例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它收入。
目前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2%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开业或设临已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暂按其40%的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6. 工会经费 税务局代收
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源于工会法的规定,由税务局局代收,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2%上缴工会筹备金,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上缴当地总工会,60%拨入企业工会用于工会活动专用资金
7. 工会经费 税务代收
工会是不能投五险一金的。首先要了解工会成立后的性质,以下为工会经费使用说明: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是上交给总工会的,目前大部分地区由地税机关代收,然后缴入总工会。总工会再按规定拨缴一定比例的工会经费给企业。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开支范围通常包括:
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职工活动费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其他支出。
8. 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了该实施细则。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在甘基层单位可参照执行
法律依据:《甘肃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税务代收和财政划拨的方式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依法依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电子缴费付款凭证等拨缴经费收入的合法证明。实行委托税务代收或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沟通,敦促单位行政依法申报、缴纳工会经费。要统筹安排工会活动,争取行政补助收入,对因工会经费不足需要单位行政给予补助的,应向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并列入工会预算或工作(活动)计划。行政补助收入要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9. 工会经费税务代征知识
以厦门为例: 各单位: 按照《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18]70号)文件精神,决定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征政策。具体如下:
一、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代征缴费单位上缴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
二、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福建省工作委员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缴费比例按省总有关规定执行。
三、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请各单位相关人员周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