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峰谷电价明细表?
河南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注:1、尖峰时段:18:00-22:00;高峰时段:8:00-12:00;低谷时段:0:00-8:00,平段:12:00-18:00,22:00-24:00
2、尖峰系数:1.77;高峰系数:1.57,平段1.00,低谷系数:0.5峰谷电价也称“分时电价”。
按高峰用电和低谷用电分别计算电费的一种电价制度。
高峰用电,一般指用电单位较集中,供电紧张时的用电,如在白天,收费标准较高;低谷用电,一般指用电单位较少、供电较充足时的用电,如在夜间,收费标准较低。
实行峰谷电价有利于促使用电单位错开用电时间,充分利用设备和能源。有很多国家都实行峰谷电价,峰谷之间的价差有的达50%。我国有的地方也在试行中。
工伤赔偿标准明细表河南省?
2022年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介绍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第30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法规。
【依据:《工伤保险》第30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法规。
【依据:《工伤保险》第30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第30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法规享受伤残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第33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第34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我国法规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第32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第35、36、37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第35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第36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法规。
河南省标准: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计算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355元)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第27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法规。
河南省标准:
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计算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355元)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第27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第39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第39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第39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第41条】
工伤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