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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281 2024-06-03 18:52

一、内蒙古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建立接待费公开化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自治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交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本办法不包括外事接待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区外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在自治区的公务活动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其他接待对象由自治区本级各接待单位对口负责,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五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

第二章 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主要包括餐费、交通费以及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

(一)餐费。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每人不得超过120元,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自治区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餐费标准最高可上浮20%。异地级单位和外派单位、机构执行属地规定。

(二)交通费。包括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租车费等。接待单位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租用车辆的,要说明情况并经本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其它开支。除餐费、交通费以外发生的零星小额支出。

第八条 接待单位内部具备接待条件的,要在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公务活动。公务接待一律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部门预算中基本公用经费预算的2%。有特定接待任务的单位,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专项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开支,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单独列示。

第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接待费使用的内部审批、报销流程制度,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开支以及陪同人员姓名、职务等内容,留存备查。接待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要正确划分公务接待费与会议费、培训费、正常差旅费以及其它办公经费的界限,合理归集费用,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公务接待费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列报,不得采取瞒报、虚报或其他变通办法列支。

第十三条 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以及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接待办公室对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一)接待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扩大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接待费开支标准;

(三)接待费报销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接待费报销和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五)是否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摊派接待费用;

(六)是否挪用、挤占其他经费用于公务接待;

(七)是否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八)是否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九)有无违反执纪监督相关规定的行为;

(十)有无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公务接待费支出的预决算情况,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等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及财政厅制定的自治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接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后的30日开始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行〔2014〕235号)同时废止。

二、巡察实施办法?

领导自查自检和群众举报两种办法,为巡察工作提供便利。

三、车船税新标准,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吗车船税怎么交?

车船税新标准,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吗车船税怎么交?

车船税是每年都需要缴纳的,只要符合车船税缴纳标准的纳税人,每年需要缴纳一次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四、车船税属于?

所谓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

五、荣誉退休实施办法?

为充分体现市司法局党委对干部退休后的关注与关爱,强化干部退休的仪式感,保持组织归属感,激励退休干部退休不褪色、离岗不离党,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近日,市司法局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建立干部荣誉退休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出台干部荣誉退休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注重政治引领、思想关心、精神关怀、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退休干部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以实际行动释放正能量、展示新风采、带动新风气。

实施办法提出“五个一”具体措施。一是组织一次谈话活动。干部退休前,由局领导与干部本人进行专题谈话,肯定工作成绩,听取意见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告知退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和程序,介绍有关退休政策,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二是举办一场“荣休仪式”。仪式由局领导主持,退休干部所在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在仪式上颁发“荣誉退休纪念”牌和纪念品。三是进行一次走访慰问。了解退休干部家庭情况,身体状况,建立“关爱台账”、健康档案,对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帮助解决。四是集中一次专题学习。及时组织新退休干部,重点围绕政治引领、组织建设、形势发展、心理调适等内容进行专题辅导,介绍有关学习交流平台,帮助他们选择兴趣爱好,尽快适应退休生活。五是制作一本服务手册。针对退休后工资发放新变化、有关组织生活纪律规定、市司法局离退休干部党员活动中心管理及市老年大学课程设置等情况,制作《青岛市司法局退休干部服务手册》,帮助他们尽快完成角色转换。

六、劳务派遣实施办法?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实施办法格式范文?

关于实施办法格式范文如下介绍:

办法(实施办法),一般由标题、发文单位、成文日期、正文和印发传达范围等五部分组成,其它格式要素按规定标注(下同).  

标题.有两种写法:一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办法”组成;二是由公文主题和“办法”组成.如果所制定的办法是临时性的,或不太成熟,在执行一段后再作修改,有的还要随着事物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再修订,均应在“办法”之前加“临时”、“暂行”、“试行”等词.如果有上位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有明确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的,应在“办法”前加“实施”二字.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授权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的,才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法律未授权的,不能制定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与成文日期.发文单位,有的是发布单位,有三种情况:一是标题之中有发文单位名称的,标题之下不再标注发文单位;二是标题只有公文主题和“办法”的,则应在标题之下居中加圆括号标注发文单位,既可与成文时间标注在同一行,也可在标题之下成文时间之上独立成行;三是应当加盖公章的公文,署名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应写明年、月、日,用全称.其标注方式也有三种情况:一是标题有三个组成部分的,成文日期加圆括号居中标注在标题之下;二是标题只有两个组成部分的,成文日期加圆括号居中标注在发文单位名称之下或标注在发文单位名称之右,与发文单位标注在同一行的应一起括起来;三是应当加盖印章的公文,县级以下及基层党的机关制定的办法的成文日期,标注在正文之后的发文机关名称之下,行政机关发布的办法的成文日期直接标注在正文之后.  

正文.由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广,正文详细而又具体,因此,其写作方法比较灵活、自由,符合复杂多样的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主要有三种结构形式.  

(1)序言(前言)、分项(条)式.序言在第一条之前,说明制定办法的主题及目的、依据、意义和作用等.序言之后,是全文的主体部分,也有两种结构形式:一是条连式,即从第一条开始,直至把内容写完;二是分项式,即分几个部分或项目,部分或项目之下分条、款,全文既可统一编写条的序数,也可分开在部分或项目之内分条.有的在最后还有专门的结尾.办法的内容撰写顺序是:先主后次;先直接方面,后间接方面.  

(2)章断条连式.全文由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组成,章下分条,条下分款.其写作方法与其他章断条连式的法规性公文的写作方法相同.  

(3)条连到底式(又叫条目式).这种结构的“办法”的写作方法,与其他同类结构形式的公文的写作方法相同.第一条写公文的主题及行文的目的、依据、意义和作用等,从第二条起依次撰写“办法”的具体内容;先主后次,先从正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作出规定,后从反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作出规定,最后撰写附则的内容.  

“办法”的语言没有“法”、“条例”中的语言那么肯定、果断,而是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给执行者一定的自主权,比如,常用的字词有“应、应该、可、可以、要”等,以充分调动执行者的积极性.  

“实施办法”与一般的“办法”的写作区别主要有:一是写作实施办法,本级是贯彻落实者,即上级有政策规定,本级的任务是联系实际贯彻落实.所以,实施办法比上级的政策规定更具体、更细致、更切合实际.一般性的办法,本级是始发文者,不一定有实施办法那么具体、细致.二是在写作方法上,实施办法有两种写法:①上级的文件是逐级行文的,实施办法既要把上级的政策规定原封不动地照搬,变成实施办法的组成部分,又要在“实施”上作文章,即在上级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表述得更具体,也可对上级未规定到的或有空缺之处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②上级文件与本级文件的主送机关是一致的或者上级的文件是直贯到底行文的,重在“实施”上做文章,就如何贯彻上级的文件提出具体的意见,上级文件中的政策规定一般不照搬,以缩短公文的篇幅.③“办法”中的政策规定,全部由本级作出,既要具体实在,有很强的操作性,又要与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相吻合,不得与上级的政策规定有矛盾.  

印发传达范围.办法(实施办法)不标注主送机关,只标注印发传达范围,一般标注在正文之后.在正文之后要署名或加盖印章的,印发传达范围标注成文日期的下一行.  

八、环保条例实施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鼓励、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减排新技术和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生态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环境科普馆。

鼓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省生态环境状况,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全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城镇建设、资源开发、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以及执法监督时,不得变更前款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超标排污单位公示制度,每月向社会公布严重超标的排污单位名单。

第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信息共享,加强联合调查,推行联合督办,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与受理机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不定期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省属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环境保护督察:

(一)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情况;

(四)其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

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和问责。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单位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内禁止新增钢铁、焦化、铸造、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确有必要新建的,应当严格执行产能置换,符合区域、行业规划环评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替代生活和取暖散煤;暂不具备清洁能源使用条件的区域,推广洁净燃料和高效清洁环保炉具。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销售和使用环节的民用散煤煤质检测,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检测取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维修。

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和煤炭开发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依法落实污染环境防治责任、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源头分类、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加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内部收集、贮存及转运行为。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规范收集、贮存、转运及处置医疗废物行为。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目标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特点,通过受益者付费、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加大补偿力度,扩大补偿范围,建立健全多元化、市场化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九、容错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干部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开拓进取,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实施容错纠错,必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干部职工。

第六条 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为审计局党组。

第七条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

(二)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坚持“七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

一看初衷,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了单位整体利益及单位和职工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看方向,是符合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四看程序,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

五看缘由,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等;

六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七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辩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发展历史,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纪效果的统一。

(四)严守底线、精准量纪。严守党纪“高压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确辨别失误过失与违纪违法的情形,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保持监督执纪严、紧、硬。

第八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党组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

(一)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的。

(二)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三)在依纪依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于认定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党组织应当及时给予解释答复,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部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北京医保实施办法?

北京医保今年九月新规定,不再能够打入到个人账户,实施转款专用,个人每个月缴纳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只有去医院看病,去对应的医保药店买药可以直接通过个人社保卡进行花费。单位缴纳的部分则全部划入统筹账户,以供退休以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