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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法实施办法?

260 2024-06-03 23:15

一、安徽省水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 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 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活动。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 济组织的水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除外。

对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的使用有争议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护现状的原则予以 确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节约用水意识和水患意识。 鼓 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应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 定规划。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全省水资源规划应当服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设区 的市(以下称市)、县(市、区)区域综合规划和其管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服从全省水资 源规划及省确定的和跨市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 服从综合规划。

第八条 全省水资源规划和跨市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要江 河、湖泊及淠史杭、驷马山等大型灌区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

二、安徽省农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19〕3号)和《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15〕16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对象和范围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下同)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实行综合评价,包括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

第四条 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由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同步完成(评分标准见附件第1-10项)。

第五条 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自查评分。下年度1月5日前,各市、县对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任务、项目计划批复等,对本地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自评打分(评分标准见附件第9-13项),形成自查报告,与建设规划、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资金拨付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评价依据)一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2.监测评价。下年度1月15日前,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各市、县自查报告、佐证材料、日常监测等情况,对各市、县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打分(监测评价打分标准同自查评分标准)。

日常监测包括工作进展、制度执行、材料报送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的督查、审计、绩效评价、工作调度等专项工作。

3. 评价结果。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自查评分和监测评价两项得分,采取不同权重进行汇总,计算最终得分。

市级评价得分=各市自查评分×30%+监测评价得分×70%。

县级评价得分=各县自查评分×10%+市对县自查评分×30%+监测评价得分×60%。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依据两次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激励市、县名单。

综合评价得分=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得分+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得分。得分靠前的2个市、4个县确定为拟激励市、县(其中产粮大县不少于3个)。同时,对综合排名提升最多的1个市、2个县进行激励(其中产粮大县不少于1个)。

在同一年度内,若得分靠前的市、县与综合排名提升最多的市、县出现重复,则保持得分靠前的拟激励市、县名单不变,对综合排名提升次之的市、县进行激励。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拟激励市、县名单在官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通报表扬。同时在下一年度,对综合排名得分靠前的2个市、4个县,每个市、县安排200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奖励资金;对综合排名提升最多的1个市、2个县,每个市、县安排100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奖励资金。

省农业农村厅将对激励市、县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典型做法、经验和成效进行宣传和报道。

第八条 各市、县对报送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省农业农村厅将加强对评价激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材料造假,以及督查、审计发现或媒体曝光存在重大问题并经核查属实的市、县,予以通报批评,不得纳入省政府激励名单。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从2018年开始,相应的“当年”“下年度”分别从2019年、2020年开始,以此类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1991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设区的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跨省、跨设区的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跨设区的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跨设区的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组织制定跨设区的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设区的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县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处理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等水管机构及市、县(区)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当配有河道监理人员,依法实施河道监理。

    第十二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

    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沿江、沿河的农场和工商企业等单位承担所在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等任务,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予以指导。

    堤圈、圩口等受益区的乡(镇)、村,应成立河道堤防管理委员会或管理组,负责有关河段及堤防的管理。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四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涉及航道的,应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告原批准的河道主管机关。为保证防汛安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通知建设单位推迟开工。施工中涉及防洪安全的部位,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施工规范,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能启用。

    第十六条 已修建的工程,经技术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在限期内改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包括干堤外滩圩)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米以上。跨越通航河道的建筑物,应符合规划的通航标准。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的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在河道两岸兴建与防洪有关的工程,应与所在堤段规定的建筑物防洪标准一致。行洪堤堤顶、行洪口门不得超过规定的高程。

    长江干堤外滩圩和江心洲已圈圩堤,堤顶高程不得超过当地一九四九年实测洪水位一米,遇特大洪水,应服从行洪要求。

    第十九条 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及其有关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予以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如因维修不善,影响堤防安全或当洪水接近保证水位时,县以上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暂停行车的决定。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

    第二十一条 行洪、蓄洪区内,一般不得兴建工矿等企业。铁路通过行洪、蓄洪区,不得影响行洪、蓄洪,并有自身的防洪措施。不准在行洪、蓄洪区内兴建有碍行洪、蓄洪的分隔工程。

    第二十二条 编制沿河城镇规划,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沿河城镇建设,不得超出临河界限。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

    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界线,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四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取土塘、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五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

    (二)长江干流其他堤防和淮河干流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二十米;

    (三)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十米。

    第二十五条 重要堤防渗水严重的堤段,应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由所在县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六条 水闸(涵闸、船闸)周围应划定管理范围(护闸地)。凡已预留或征用、划拨的土地、水面、堆土区,均为水闸管理范围,属于国家所有,由闸管单位负责使用。

    未划定范围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大型闸(过闸流量一千秒立方米以上),上、下游各五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一百米;

    (二)中型闸(过闸流量大于一百秒立方米,小于一千秒立方米),上、下游各三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三十米;

    (三)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一百秒立方米),上、下游各一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二十米。

    第二十七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木,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沉置船、排筏;

    (二)在堤身、护堤地、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晒粮、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区的行洪通道内栽植阻水植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工程设施、进行河道整治及考古发掘等活动,必须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服从防汛指挥,不得损坏堤防、河岸、水闸等防洪工程设施和防渗条件,不得影响河道安全泄洪、航道稳定和船舶正常航行。

    第三十一条 禁止围湖。凡已经围的,应按照防洪要求,逐步还湖;暂不能还湖的,应限制圩堤高程,服从蓄洪要求。

    第三十二条 禁止围河。凡已经围的,要服从河道清障要求。

    围垦洲滩、塞支堵汊,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水闸的控制运用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据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

四、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介绍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职业领域的不断扩大,职称评审在职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职称评审不仅可以提升个人的职业地位和社会声望,还能够体现一个地区的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而在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更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和长期的实践,保证了其高效、公平、准确的进行。

1.评审对象和条件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评审对象和评审条件,以确保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和专业性。根据办法规定,评审对象主要包括在职教师、医生、工程师等高级职称申报人员。而评审条件则包括学历要求、从业年限、职业素质等方面,确保评审对象具备足够的学术、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

评审条件的设定既考虑了个人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也兼顾了从业年限和职业素质,使得评审工作更加科学公正。同时,评审对象和条件的明确也为评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得评审工作能够有条不紊、高效顺利地进行。

2.评审程序与要点

为了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严密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了评审程序和评审要点。评审程序主要包括推荐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公示和评审结果等环节。评审要点则包括考核项目、评分标准、评审比例等内容,确保评审工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在评审过程中,专家评审是关键环节之一。事实上,专家评审既体现了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也保证了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专家评审的要求和流程,确保专家的选取具备公正、严谨和专业的特点,从而提高了评审工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3.评审结果的公示和发布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对评审结果的公示和发布也有详细规定。根据办法规定,评审结果将通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公示和发布。这种公示方式既可以保证评审结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也可以提醒评审对象及时了解自己的评审结果。

4.评审结果的监督和复核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还规定了评审结果的监督和复核程序。评审结果的监督主要通过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自查等方式进行,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对于一些复杂的评审案件,还可以进行评审结果的复核,以提高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5.评审工作的完善和创新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不仅规定了评审工作的基本流程和要点,还鼓励各级相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创新和完善。通过引入新的评审方法、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可以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推动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不断发展。

综上所述,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是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对评审对象和条件、评审程序和要点、评审结果的公示和发布、评审结果的监督和复核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而评审工作的完善和创新也是其重要内容之一。相信通过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有效实施,将为安徽省的职称评审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推动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五、安徽省党校名师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安徽省委党校以人才强校为战略目标,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日前制定出台《“名师工程”实施方案》和《中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作为实施“名师工程”的姊妹篇,两个文件目标一致而又相辅相成,各有侧重而又相得益彰,精准施策而又相互衔接。《实施方案》重点实施五大工程,即以学科建设为基础,实施学科繁荣工程;以课程建设为抓手,实施教学精品工程;以项目建设为核心,实施科研创新工程;以协同创新为动力,实施团队建设工程;以紧缺人才为重点,实施人才引进工程。目标是将教研骨干培养成教学名师或学术名家。《培养计划》主要围绕强党性、厚学养、接地气、提能力等四个方面,重点采取30项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目标是在年龄45周岁以下、副教授以下的教研人员中培养造就一大批政治合格、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中青年教研骨干。

《实施方案》和《培养计划》坚持目标导向、正确方向、问题导向、改革取向,从理念、方式、机制上对师资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坚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的师资队伍建设新理念。坚持从安徽省委党校实际出发,既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事关全局、影响深远的重要“人才工程”。《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培养造就10名左右校级教学名师和学术名家;到2023年,培养造就5名左右全国党校系统或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界教学名师和学术名家;到2026年,培养造就3名左右国家级教学名师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家。《培养计划》对于中青年教师的培养,也是按照每三年一个周期滚动培养,直至达到预期培养目标。

二是坚持“个性化培养与普惠性支持”相统一的师资队伍建设新方式。针对中青年教师,提出个性化、精准化、菜单式培养理念,通过个人定位、部门定制、组织定向,解决职业规划、培养方案、具体措施三个层面问题,让个人努力与组织培养良性互动、组织需求与发挥专长有效衔接、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深度融合。充分尊重教师个体差异和成长愿景。对教学科研基础好、发展路径清晰的教师,按教学名师和学术名家目标培养。对教学科研基础相对薄弱和新入职教师,按教学科研骨干目标培养,从而达到把中青年教师培养成教研骨干、把教研骨干培养成名师名家的“双培”目标。

三是坚持“注重培养与严格要求”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建设新机制。一方面推进管理变革和制度创新,最大限度激发教研人员内生动力,释放创新创造活力。健全校学术委员会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教学科研绿色走廊,实施教学招标专题自动课题立项,精品科研、咨政成果试讲通过后自动进入课堂,以及教学名师主讲的核心教学专题主体班次全覆盖、学术名家的自主选题自动纳入全省党校系统重点课题的制度化安排;建立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制度,由团队负责人(首席专家)自主选择团队成员、决定重点开发专题、选择课题研究方向及负责科研经费审核;改革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教学质量引领和成果转化为核心的教学科研业绩量化标准。另一方面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考核,成立以常务副校长为组长,分管教学科研校领导为副组长、各教研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名师工程”和“中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领导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将名师工程和中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办法、个人量化考核体系,进一步压实党建业务“两手抓”的主体责任。

《实施方案》《培养计划》的出台,对安徽省委党校全力打造一流师资队伍,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加快建设一流党校、红色学府,服务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必将产生重要意义。

六、安徽省2022年社区矫正最新实施办法?

省2022年社区矫正最新实施办法已于近期出台,旨在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管和服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推广信息化技术,加强社区矫正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查处制度,深化与社区居民的互动,加强社区矫正宣传和普及工作。

此外,该办法还规范了社区矫正辅导方案和评估标准,明确了社区矫正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为建设更加公正、规范、专业和有序的社区矫正服务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持。

七、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是指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保障的具体规定和措施。根据《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安徽省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优抚对象范围:包括因病、因公致残、因公牺牲、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

2. 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参保方式,为优抚对象提供基本医疗保险。

3. 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对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优抚对象提供救助。

4. 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服务网络,确保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5. 医疗费用报销:建立医疗费用报销机制,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以上是关于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细则和操作流程可以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八、巡察实施办法?

领导自查自检和群众举报两种办法,为巡察工作提供便利。

九、车船税新标准,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吗车船税怎么交?

车船税新标准,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吗车船税怎么交?

车船税是每年都需要缴纳的,只要符合车船税缴纳标准的纳税人,每年需要缴纳一次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十、车船税属于?

所谓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