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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社会救助办法

110 2024-09-05 00:31

一、安徽社会救助办法

近日,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的地方立法中,出台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安徽社会救助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和程序。该法规的出台将为安徽省的贫困人群和弱势群体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帮助和保障,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公平与民生改善。

背景

社会救助一直是中国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保障贫困人群权益和消除社会不公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救助政策、标准和程度存在差异,不同群体受益程度不均等的情况普遍存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安徽省政府制定并出台了《安徽社会救助办法》,旨在建立统一的救助标准和程序,确保社会救助的公正和有效。该办法的制定经过了广泛的调研和论证,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为贫困人群提供了更多、更好的救助机会。

内容

《安徽社会救助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根据安徽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贫困程度,制定合理的救助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 救助对象的确定:明确了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低保对象、困境儿童、残疾人群体等。
  3. 救助程序的规定:明确了救助申请、审核、发放等程序和流程,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开透明和高效便捷。
  4. 救助责任的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义务,强化了救助工作的责任制。
  5. 救助监督的加强:建立了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确保救助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通过上述内容的规定,《安徽社会救助办法》在社会救助领域中具有积极的意义和重要的作用。

意义和影响

《安徽社会救助办法》的出台对安徽省乃至整个中国社会救助工作产生了积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 促进社会公平:该办法的实施将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制定合理的救助标准和程序,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公平地获得救助,避免了救助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 保障贫困人群权益:《安徽社会救助办法》将更多精准救助对象纳入范围,有效保障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和发展权益,落实了国家对贫困人口的扶贫政策。
  • 加强救助工作的管理:《安徽社会救助办法》明确了救助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提高了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 提升社会救助的形象: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社会救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进一步提升了社会救助的形象和社会影响力,为社会各界树立了一个积极正面的典范。

展望

《安徽社会救助办法》的出台无疑将为安徽省的社会救助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通过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升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救助需求的不断增长,救助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共同努力。

因此,为了更好地落实《安徽社会救助办法》的各项规定,安徽省政府应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调研和指导,进一步完善救助标准和程序,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为贫困人群提供更多帮助和支持,实现共建共享、共同发展的社会目标。

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安徽社会救助办法》的实施将为解决安徽省的社会救助问题做出积极的贡献,为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安徽车船税新标准2016

安徽车船税新标准2016:2016年,安徽省发布了新的车船税标准,对广大车主来说,这无疑是一件备受关注的事情。车船税是车主在使用机动车辆和水上船只的过程中必须缴纳的税费,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了解并遵守最新的车船税标准,不仅可以规范自己的纳税行为,也能减少不必要的罚款和麻烦。

安徽车船税新标准的调整

根据安徽省政府发布的文件,2016年的车船税新标准主要对税率、征收办法和纳税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调整。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和船只,税收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新标准在继承和完善原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税费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应如何缴纳新标准的车船税?

为了便于各位车主更好地了解并缴纳新标准的车船税,有关部门提供了详细的缴税指南。首先,车主需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并根据车辆或船只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金额计算。其次,填写相关的税款申报表格,并按照要求缴纳费用。最后,及时领取纳税凭证,确保自己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缴税流程。

新标准实施后的影响

随着安徽车船税新标准的实施,对广大车主的影响也在逐渐显现。首先,一些车主可能面临税费增加的情况,特别是对于高价值的车辆来说,需要支付的车船税金额可能相应上涨。其次,新标准的实施也引发了部分车主对税负是否合理的质疑,因此及时了解政策并咨询相关部门十分重要。

如何应对新标准带来的挑战?

针对新标准可能带来的挑战,车主们可以采取一些有效措施来做好准备。首先,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关注相关媒体和官方通知,确保掌握第一手资讯。其次,要认真核对自己车辆或船只的相关信息,确保缴纳的税费金额准确无误。最后,如有疑问或困惑,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当地税务机关,及时解决问题。

总结

综上所述,了解并遵守安徽车船税新标准2016对每一位车主来说都至关重要。通过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规定,合理、及时地缴纳车船税,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处罚,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希望广大车主能够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做好纳税准备,共同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和发展环境。

三、安徽阜阳旅游奖励办法

安徽阜阳旅游奖励办法

为了促进安徽阜阳旅游业的发展,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阜阳旅游的游客,以及为旅游业做出贡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标准

  •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文明旅游,爱护环境,可获得基础旅游奖励。
  • 对于为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程度可获得不同程度的奖励。

三、奖励方式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方式包括现金奖励、旅游券等形式,具体奖励方式由当地旅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实施时间及效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此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变动,从其变动规定。

安徽阜阳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个游客的支持和参与,希望广大游客能够文明旅游,爱护环境,为安徽阜阳旅游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也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积极为旅游业做出贡献,共同推动安徽阜阳旅游业的发展。

四、安徽退休认证办法?

女年满50岁男年满60岁可办理退休,退休后每年必须办理退休认证,否则停发退休金。可在老来网上认证,手机下载老来网→登陆老来网。也可去社区找工作人员认证。行动不方便的可联系社区工作人员上门认证。

五、安徽皮卡车船税新标准

安徽皮卡车船税新标准

作为中国大陆的一座经济发达地区,安徽省一直以其制造业和农业产业而闻名。而近日,安徽省出台了一项关于皮卡车船税的新标准,引起了广泛关注。

根据新标准,安徽省将对皮卡车船税进行调整,并对皮卡车的分类进行细化。根据新的税收分类标准,不同类型的皮卡车将适用不同的税率,并且税率也将根据车辆的排放标准和使用年限而有所差异。

首先,根据新标准,将皮卡车分为家用和商用两类。对于家用皮卡车,将按照排放标准和车龄进行分类,并分别收取不同的税率。排放标准越高,车龄越短的家用皮卡车将享受更低的税率。而商用皮卡车则将根据不同重量级别和使用年限来确定税率。

此外,根据新标准,对于排放标准达到国五及以上、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的家用皮卡车,将享受半年船税减免的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消费者购买更环保的车辆,推动节能减排。

随着新标准的出台,安徽省的皮卡车市场也将面临一些变化。一方面,对于符合新标准的环保皮卡车而言,其购买成本将大幅降低,这将进一步促进皮卡车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对于不符合新标准的老旧皮卡车,将可能面临更高的税费负担和淘汰风险,这对一些小型个体经营者而言可能带来一定的压力。

然而,尽管出台了新的皮卡车船税标准,但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首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判断一辆车的排放标准和使用年限仍存在一定难度,这可能导致税收计算的不准确性。其次,目前的新标准仅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皮卡车,而对于跨省行驶的皮卡车而言,税费的计算和征收将面临一些困难。

除此之外,一些消费者也担心,新的税收标准是否会导致皮卡车售价上涨。毕竟,税费的增加对于购车者来说无疑是一项额外的负担。然而,相关部门表示,根据初步估算,新标准的实施对于皮卡车的售价影响较小,不会导致明显的上涨。

综上所述,安徽省出台的皮卡车船税新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皮卡车市场,推动环保车辆的发展。虽然该标准对于环保车辆的购买成本有所降低,但也对一些老旧车辆产生了一定的压力。未来,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机制,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为皮卡车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六、安徽秸秆禁烧办法?

2020年起,省气象局对全省秸秆焚烧火点实施卫星全年全时段监测,监测结果每日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开。

各地要建立健全辖区内秸秆禁烧长效管理机制,夏、秋两季要统筹人力、物资保障,坚持点位布控、分片包干、轮班作业、全天驻守、组建应急队、派出流动哨等经验做法,做到城市建成区、机场周边、高速公路、国省道两侧以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边等禁烧重点区域24小时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冬、春两季要加强离田秸秆跟踪管理,确保离田秸秆及时收储至各堆放转运点,严禁随意堆放在田边地头、输电线路周边,避免焚烧隐患,严禁倾倒秸秆至河道沟渠,造成水体污染。

要创新工作方法,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秸秆禁烧监管效率,要加强秸秆收储体系建设,畅通离田秸秆收储渠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七、安徽劳动合同鉴证办法

安徽劳动合同鉴证办法能够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劳动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维护劳动秩序至关重要。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徽劳动合同鉴证办法的内容和作用。

一、劳动合同鉴证的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劳动法》、《安徽省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合同鉴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为了确保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减少劳动纠纷,安徽省制定了劳动合同鉴证办法。

二、劳动合同鉴证的适用范围

安徽劳动合同鉴证办法适用于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无论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首次签订合同,还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条款的变更,都可以通过劳动合同鉴证办法进行鉴证。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争议情况,鉴证结果也具有指导意义。

三、劳动合同鉴证的程序

劳动合同鉴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和结果公告等环节。当事人可选择自行申请或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劳动合同鉴证机构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受理,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安排鉴定时间。鉴定过程中,劳动合同鉴证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真实性等进行调查核实。鉴定结果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

四、劳动合同鉴证的作用

劳动合同鉴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1.保障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劳动合同经过鉴证后,可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同时,也可以防止雇主以虚假合同或非法合同限制劳动者的权益。
  2. 2.提供劳动争议解决的参考依据。在劳动关系出现纠纷时,劳动合同鉴证结果可以作为裁判机构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参考依据,减少争议的发生。
  3. 3.维护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劳动合同鉴证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劳动纠纷,维护良好的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合法的劳动合同,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4. 4.为劳动者提供法律保障。劳动合同鉴证结果对劳动者的权益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据此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五、劳动合同鉴证的意义

安徽劳动合同鉴证办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劳动合同鉴证可以推动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鉴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减少了雇主与劳动者的不信任和争议,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合同鉴证与法律法规结合,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者可以通过鉴证结果主张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劳动合同鉴证对于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鉴证机构的审核和鉴定,可以减少虚假合同、非法合同的存在,保障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六、总结

安徽劳动合同鉴证办法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它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在以法律为依据的劳动合同鉴证下,劳动者和雇主可以共同遵守、尊重劳动合同的规定,实现双赢的局面。

八、《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已经2013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学军

2013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森林防火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九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确定Ⅰ级、Ⅱ级、Ⅲ级森林火险县(市、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和本省实际,编制本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森林防火重点区域设置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电子监控、防火蓄水池、集中祭祀点等设施;根据所辖区域森林资源分布,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省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森林火情,协助有关单位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在林区从事客、货运输的司乘人员和旅客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森林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第十七条 通过林区的高压电线、电缆、输电、天然气管道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Ⅰ级、Ⅱ级森林火险县(市、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Ⅲ级森林火险县(市、区)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专业、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专业、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接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专业、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建立专业、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单位应当为其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确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灾易发多发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值班巡查,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经批准后用火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用火负责人,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备应急扑火力量及扑火工具,在批准的时间、地点用火;用火后,安排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看守用火现场,防止复燃。批准用火单位应当派人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配备必要的扑火器材,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入口处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并及时发布;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刊载、播发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警预报。

第二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监护措施,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玩火。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森林防火期内,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收到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森林火灾发生在相邻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将火灾信息通报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收到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一)县级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五)需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收到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一)省或者设区的市交界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五)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一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并指定负责人及时赶赴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火灾的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为主,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为辅。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合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路线、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三十四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六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统计结果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火灾档案。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事故的森林火灾,应当建立专门档案。

第三十九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火灾肇事者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对因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医疗保障、抚恤政策。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称号。

第四十条 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相关森林火灾报告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由于责任单位预防不力而引起森林火灾,或者发生森林火灾后责任单位扑救不力的,按下列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给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或者损失活立木20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有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70公顷以上或者损失活立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有关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四)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350公顷以上或者损失活立木2万立方米以上的,给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其应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用火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用火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九、安徽事业单位晋升办法?

考试。现在几乎所有的事业单位晋升都要通过考试,就以教师来说,教师主要是通过职称晋级,除了刚上班的老师一年后定级不要考试,其他的不论哪级职称晋级都要考试,考试除了考教育学心理学,还要考专业知识,还要上一节说课,要准备大量的材料。

十、安徽省职工疗养办法?

1.教职工疗休养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实施,年度教职工疗休养总人数控制在100人左右,分批次组织实施;保障人员由校工会工作人员和热心工会事业的优秀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组成。

2. 参加疗休养人选每年上半年由各基层工会提名,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确定推荐人选报校工会,校工会会同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确定名单。

3.参加疗休养人员要遵守休养地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不得随便离团;不得带家属及其他人员参加疗休养活动和随行游览;遇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团或不随团返回者,事前须向带队人员请示,办理完离队手续后才可行动。

4.疗休养期间若发生突发或不可抗拒因素,将视情况调整或取消行程。

5.疗休养人员(含工作人员)若在疗休养过程中发生意外,按疗休养合同中的保险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