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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处罚的新标准?

175 2024-06-21 06:27

一、简易处罚的新标准?

税务简易处罚标准: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安全生产简易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都是关于处罚的条款,分别为: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三、一般处罚与简易处罚区别?

一般处罚指的是普通的处罚,也就是说很普通很一般的处罚措施。一般处罚从力度上看来是中等的,既不轻,也不重。一般处罚也是大多数人能够承受的。简易处罚指的是简单的处罚,也就是说很轻的处罚。简易处罚一般来讲,方式方法都很简单,而且力度也不大。

四、简易处罚和行政处罚区别?

简易处罚和一般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针对案件的事实清楚且处罚较低的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了简易处罚和行政程序两种程序。

对一些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而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均应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五、税务简易处罚文书范本

税务简易处罚文书范本是指税务部门对于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进行处罚时所使用的文书范本。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然而,有一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违反税法,导致税务部门需要对其进行处罚。

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通常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税务简易处罚文书范本作为规范化的处罚手段,有助于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简易处罚文书的要素

一份完整的税务简易处罚文书范本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 处罚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的期限和方式
  • 附带的注意事项

税务简易处罚文书的作用

税务简易处罚文书范本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规范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通过规范化的文书范本,有助于税务部门在处理案件时遵循法律规定,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文书范本中明确了处罚的依据和程序,有助于确保纳税人在接受处罚时有法律依据可依。
  • 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简易处罚文书范本的使用可以使税务部门在处理案件时更加高效,减少繁琐的程序,节约时间成本。

税务简易处罚文书范本的示例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税务简易处罚文书范本的示例:

税收违法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规定,您单位存在以下税收违法行为:

  • 未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 迟延申报企业所得税

鉴于此,我部决定对您单位做出以下处罚:

缴纳滞纳金10000元,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注意事项:

如对处罚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申请。

以上为税收违法通知书范本,纳税人在接到此类文书时应及时处理并按照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结语

税务简易处罚文书范本对于税务部门的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还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在遇到税务处罚时,应当认真查阅相关文书内容,并按照规定履行义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希望本文能够为您对税务简易处罚文书范本有更深入的了解提供帮助,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或权威机构。

六、最新一般处罚与简易处罚标准?

你的说法是错误的,应该叫行政处罚中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两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是指除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及没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等)以外的行政处罚程序。

七、个人违反社保简易处罚标准?

违规使用社保卡的处罚,是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八、北京市租房合同 简易

北京市租房合同简易

在繁华的北京市,租房合同是所有租房者和房东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一份完善的租房合同可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本文将介绍北京市租房合同的简易内容,帮助您了解其中的必要条款和注意事项。

1. 合同主体信息

每一份合法的租房合同必须清楚明确地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对于房东来说,需要提供姓名(或公司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对于租房者来说,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这些基本信息可以确保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身份真实性。

2. 房屋基本信息

在租房合同中,房屋的基本信息也是必须要体现的。房屋的地址、所在小区、楼层、房型、面积等应该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写明,以防止产生误解或争议。

3. 租期及租金

租期和租金是租房合同中重要的内容。租期是指房屋租赁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双方需要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记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租金是指租赁房屋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 押金和违约金

在北京市租房合同中,押金和违约金也是必要的内容之一。房东可以要求租房者支付一定的押金作为保证金,以确保租房者在合同结束时可以按时交还房屋。另外,在租房合同中也需要明确规定违约金的金额和违约行为,以防止出现租期内的违约情况。

5. 房屋维修和损坏责任

在租房合同中,房屋维修和损坏责任的条款也需要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轻微损坏由租房者自行承担维修责任,而重大损坏或自然损耗则由房东负责维修和赔偿。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维修的责任范围和维修费用的承担方式。

6. 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租房合同会有特定的终止条件,比如租期结束、双方协商一致等。如果一方违约,应当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根据北京市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租房者的违约行为,房东有权要求租房者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而对于房东的违约行为,租房者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总结

一份完整的北京市租房合同应当包括上述基本内容,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条款。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和风险,建议租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九、北京市烧纸处罚规定?

    清明节期间踏青赏花、祭扫亲人的同时,切忌野外违规用火。在此期间森林高火险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区内有吸烟、烧纸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若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刑责。所以祭奠亲人期间千万不能烧纸引起火灾!安全第一!

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地址在哪?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邮编:100044

主要工作任务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中央税收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和部分地方税税收收入,维护和规范税收秩序,为促进北京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