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相关规定?

56 2023-11-27 19:26

一、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企业为职工缴纳和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在项目费用组成中属于规费,系不可竞争费用。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项目造价中规定的费率一次性缴清,不得减免。具体手续如下:

(1)建设单位携带中标通知书和投标预算到市工程征管处相应征收点计算应缴金额,领取银行进账单。

(2)建设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直接办理划缴手续。

(3)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到帐后,建设单位携带银行进账单回执到市工程费征管处相应征收点换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和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证明 (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凭证)。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携带《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第四联、经施工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结算单 等相关资料按下述顺序和用途在各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的征收额度内结算使用:

(1)工程项目开工时,由征管机构直接划缴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农民工)的工伤、费,汇缴到市基金专户;

(2)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企业通过其它渠道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类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的,可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结算,依据实名制管理情况按一定比例向施工企业拨付;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上述支出后的余额及银行活期利息,由征管机构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为确认施工企业结算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主体资格,协助施工企业加强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结算管理,在宁施工企业均须向市工程社保费征管处申领《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作为施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退款的必备资料。申领《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时须提供以下资料:按要求填写的《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申请登记表(可网上下载)、申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社会保障费的竣工结算手续,需携带以下资料:(1)《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2)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第四联原件;(3)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结算单(加盖财务专用章,可网上下载);(4)、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竣工结算申请(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可网上下载);(5)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施工单位交还是建设单位交?

建设单位交。

一、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费,包括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尚未划转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也称为"社保"。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种类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

三、社保特点

1、保障性: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2、法定性: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3、互济性:实行收入再分配。

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5、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

四、社保缴费

1、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按照其实际月工资的34%按月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按照按照其实际月工资的1%按月缴纳。

2、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按月扣缴,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按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三、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检验试验费?

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时候要计取检验试验费,因为该费用是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在2009年5月1日前(即《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执行前》),建筑与装饰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18%计算、安装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15%计算、市政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15%计算。

2009年5月1日以后,按照《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执行,即建筑与装饰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20%计算、安装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15%计算、市政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15%计算、修缮(土建)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15%计算、修缮(安装)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10%计算、仿古建筑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30%计算、园林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06%计算。

四、如何计算工程建设监理费?

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构成是指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活动中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

具体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1)直接成本 1)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奖金等; 2)用于该项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差旅费、补助费、书报费等; 3)监理期间使用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计算机和其他仪器、机械 4)所需的其他外部协作费用。(2)间接成本 间接成本包括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和非工程项目的特定开支: 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 2)经营业务费,包括为招揽业务而支出的广告费等; 3)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账表、报刊、打印、邮寄费等; 4)交通、差旅费、办公设施费; 5)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设备使用费等; 6)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7)新技术开发、研制、试用费等; 8)职工福利、劳动保护费; 9)其他行政活动经费等。(3)税金税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监理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总额。(4)利润利润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收入扣除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各种税金之后的余额。监理费的计算方法,一般由业主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在我国根据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按照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不宜按(1)、(2)两项办法计收的,由甲方和乙方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4)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按以上取费方法收取的费用,仅是正常的监理工作的部分取费。在监理工作中所收费用还应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以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其收费应按监理合同的约定计取。 

五、工程建设其他费取费标准?

1  工程考察费   

2工程设计费

3可行性研究费

4临时设施费

5建设单位管理费

6施工图审查费

7招标代理服务费

8外资项目审查费

9工程监理费

10城市建设费

六、建设工程预备费比例?

 收费标准

1、基本预备费以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为基数,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取费标准是在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的范围,也就是0.05到0.15个点。

2、具体公式为:基本预备费等于工程费用加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乘以基本预备费率。

七、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

(二)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

(六)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六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具体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要求。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及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进行控制,并对因监理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签订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前款所称合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应当以规定的标准定额、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审计。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还应当事先通知该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一)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临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可以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由执业资格管理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范围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什么是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指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贷,因地质可以不修建、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根据这张发票入帐时借,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

九、什么是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

异地人防建设是指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但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

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什么?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指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贷,因地质可以不修建、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根据这张发票入帐时借,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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