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t服务管理系统saas服务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IT服务管理系统(ITSM)成为了组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帮助企业有效管理和提供IT服务,确保业务连续性和客户满意度。而SAAS(软件即服务)服务模式则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和便捷的解决方案。本文将探讨IT服务管理系统SAAS服务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选择和实施这样的服务。
IT服务管理系统的重要性
IT服务管理系统在现代企业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它帮助企业组织和优化IT服务流程,提高效率和响应能力。以下是一些ITSM系统的重要功能:
1: 故障管理:ITSM系统能够快速识别和解决IT故障,降低业务中断的风险,提高生产力和员工满意度。 2: 变更管理:通过规范化变更流程,ITSM系统帮助企业减少变更引起的风险,并确保变更对业务的影响最小化。 3: 问题管理:ITSM系统能够跟踪和解决IT问题,提高问题解决速度和客户满意度。 4: 服务目录:ITSM系统提供了一个集中管理和发布IT服务信息的平台,使用户能够快速找到所需的服务。 5: 报告和分析:ITSM系统生成各种报告和分析,帮助企业了解IT服务绩效和改进机会。
SAAS服务模式的优势
SAAS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了许多优势,特别是在IT服务管理领域。以下是SAAS服务模式的一些关键优势:
1: 灵活性:SAAS模式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调整订阅的服务规模,避免了传统购买软件的高成本和复杂性。 2: 可扩展性:SAAS服务提供商通常具有强大的基础设施和资源,能够轻松应对企业的扩展需求,确保系统的可用性和性能。 3: 安全性:SAAS服务提供商采取了严格的安全措施来保护客户数据和隐私,企业无需担心数据安全问题。 4: 持续创新:SAAS服务提供商会持续更新和改进其服务,确保企业始终使用最新和最好的解决方案。 5: 简化管理:SAAS服务模式将系统管理任务交给了服务提供商,使企业能够专注于核心业务而不必担心系统维护和升级。
选择和实施IT服务管理系统SAAS服务
选择和实施IT服务管理系统SAAS服务需要一定的策略和步骤。以下是一些建议:
1: 需求分析:首先,企业需要明确自己的IT服务管理需求,并与各部门和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定关键功能和特性的需求清单。 2: 市场调研:通过市场调研,了解不同的ITSM SAAS服务提供商和他们的解决方案。比较他们的功能、性能、安全性、可扩展性和价格等方面。 3: 试用和评估:选择数个合适的SAAS服务提供商,并申请试用其系统。对系统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用户界面、功能操作、报告和分析等方面。 4: 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综合考虑试用评估结果、供应商的信誉和客户支持等因素,选择最适合企业需求的ITSM SAAS服务供应商。 5: 实施和培训:在选择供应商后,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并确保与供应商的密切合作。同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以确保系统的顺利过渡和成功使用。
选择和实施IT服务管理系统SAAS服务是一个关键决策,对企业的IT服务管理能力和效率有着重要影响。通过充分了解企业需求、市场解决方案和供应商的能力,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SAAS服务,并顺利实施和运营。
二、江苏省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江苏省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
一、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1、房屋完好率95%以上 ;
2、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75%以上;
3、房屋零修合格率85%以上;
4、房屋立面较整洁,无重大缺损;
5、房屋装修符合管理规定;
6、协调水、电、气等部门的正常保障;
7、环卫设施基本完好;
8、道路畅通,路面较平整;
9、消防设施基本完好,可随时启用。
二、安全保卫:
1、安全入口24小时值班;
2、安全护卫人员定时巡查;
3、交通车辆管理有序;
4、有应急处理计划,遇险及时报警。
三、绿化环境卫生:
1、绿化覆盖率15%以上;
2、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无大面积虫害现象;
3、建立清扫保洁制度,专人定时保洁清扫,定时杀虫灭鼠,垃圾日产日清。
4、院内通路基本整洁;
5、公共设备、环卫设施基本整洁;
6、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画现象。
四、经营服务与文体服务:
1、能提供基本的生活服务、维修服务,如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等;
2、公共娱乐文体活动常年开展3项以上。
五、服务质量、效果:
1、服务人员尽职尽责,岗位职责明确,服务项目及价格公布;
2、公共服务费收支情况定期(1-2次/年)公布;
3、维修基金帐务报业委会审核,并定期向业主通报;
4、建立投诉记录,有效投诉办结率在80%以上,回访率95%以上;
5、业主意见反馈、满意率60%以上。
六、硬件环境:
1、小区符合规划要求,容貌完好,无违章搭建现象;
2、主出入口有小区平面示意图,标号标志明显;
3、水、电、排水、消防、绿化、环卫设施设备基本齐全;
4、停车场;
5、主出入口设有值班室。
七、物业管理企业:
1、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2、企业有内部考核制度,岗位职责明确;
3、人员持证上岗率80%以上,经理持有物业岗位证书;
4、安全护卫人员统一着装。
八、业主委员会:
具备条件的应成立业主委员会。
三、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机构),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城市社区综合网格一般为三百户至五百户,农村综合网格一般为三百户。
专属网格,是指以城乡社区范围内行政中心、各类园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第七条 网格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备案。
第八条 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九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患;
(四)协助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协助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为网格内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以及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税务等民生公共服务;
(七)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文书送达、执行相关工作,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管理工作;
(八)协助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村(居)民自治和民主议事协商;
(九)协助开展平安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活动;
(十)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
(十一)协助做好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由网格化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
第十一条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综合网格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长应当由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或者专职网格员担任,由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会同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
专职网格员主要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中选任。确实需要又具备条件另行招聘专职网格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招聘。
城市综合网格应当配备专职网格员,有条件的农村综合网格根据需要配备专职网格员。
第十四条 担任专职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居)民代表以及各类志愿者等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网格员接受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履行网格服务管理职责。
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制定网格员工作职责,督促网格员下沉网格,贴近服务对象,常态化走访网格内群众、企业,收集服务需求,及时记录社情民意,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超出当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应当由网格员实施的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统一专职网格员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专职网格员和网格范围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和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等举报渠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网格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网格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选用退出、工作规范、绩效考核、教育培训、抚恤优待、人员档案等制度。
第三章 网格多元共治
第二十一条 网格化联动部门对负责办理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办结并反馈;对委托网格承担的工作任务,应当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服务支持;对掌握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汇入网格化数据中心共享共用。
第二十二条 网格化机构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等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网格化机构应当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竞争、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
第二十五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拓宽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渠道,引导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四章 网格联动和信息化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推动社会治理机构一体化建设,实现平安建设、矛盾纠纷调处、信访接待、公共法律服务以及网格化服务管理等一体化运行。
网格化联动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人员派驻网格化机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功能标准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以下称网格化平台)。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网格化平台、网格员等提出网格化服务管理需求。通过网格员提出的服务管理需求,应当录入网格化平台。
网格联动部门对网格化机构交办的服务管理需求应当及时办理,并通过网格化平台反馈办理情况。网格化机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提出需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网格服务管理中发现重大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报告,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网格化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专职网格员享受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与网格员业绩挂钩的绩效奖励和工作补助机制,其他兼职网格员可以按照规定发放工作补助。
第三十四条 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三十五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由网格化机构具体负责考核评议。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在招聘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选拔乡镇(街道)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女性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发展为村(居)妇联执委。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可以依托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等,设立网格学院、培训专业、培训中心、培训项目等,通过拓展线上培训平台,开发数字教育资源,开展网格员服务管理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不属于其责任承担范围的,可以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专属网格实行主管部门和属地双重管理,其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专属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由网格所在单位负责,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江苏省警务服务人员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招聘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七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九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查、看管;
(四)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
(三)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十二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窗口服务、接线(信)查询等行政服务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通讯保障、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技术侦察;
(三)出具鉴定报告;
(四)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的决定;
(七)审核案件;
(八)保管武器和警械;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参加社会保险;
(三)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所在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六)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或者参与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九)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十)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机关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警务辅助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测算和分析,制定合理可行的用人额度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优化工作岗位和流程,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范围内单独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明确招聘岗位,严格选拔录用。
第十九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经过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择优录用。
招聘具有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适当调整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对专业技能和文化程度有特殊要求的,应聘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
(二)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招聘岗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宣誓。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分岗分级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对巡逻防控、社区管理、交通协管、纠纷调解等勤务岗位,接警、证件协办、信息录入、技术支持等文职岗位,实行分岗位管理,明确具体工作规范和要求。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者隶属关系。警务辅助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警务辅助人员分岗位、层级化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对新录用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履职基础能力岗前培训,对在岗警务辅助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心理素质等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继续留用或者不予留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保障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人员经费和服装、标识、装备、招聘、教育培训等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财政部门核定本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总量。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
警务辅助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年金制度。
公安机关根据岗位的危险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对因工负伤的警务辅助人员先救治、后收费,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应当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
第四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有关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有关费用,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垫付。
第四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情形牺牲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死亡致孤,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有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先进人物和突出事迹的宣传。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警务辅助人员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下罚款;非法购买、持有、使用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监督和保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职责和权利、义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参照本条例确定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五、春兰空调售后服务管理系统?
刚买的春兰空调第二天就不制冷了,维修过来说漏弗了,把铜管镙丝紧了一下。加了弗两天后又不制冷了
六、it运维服务管理系统
IT运维服务管理系统是现代企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它能够帮助企业高效地管理和维护其IT基础设施,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文将介绍IT运维服务管理系统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选择和实施这样的系统。
重要性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企业对于IT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无论是网络、服务器、数据库还是应用程序,这些IT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对于企业的日常运营至关重要。IT运维服务管理系统能够帮助企业监控和管理这些重要的IT组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此外,IT运维服务管理系统还能提高IT团队的工作效率。通过自动化和集中化的管理工具,IT人员能够更好地协同工作,快速响应和解决问题。系统能够提供实时的数据和报告,帮助管理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选择合适的系统
选择适合企业需求的IT运维服务管理系统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是一些考虑因素:
- 功能全面:系统应该具备监控、故障管理、变更管理、配置管理、性能管理等功能。这些功能能够满足企业不同层面的需求。
- 易于使用:系统应该提供直观友好的用户界面,使得IT人员能够快速上手使用。同时,系统也应该具备可定制化的特性,以适应企业的特定需求。
- 扩展性:系统应该具备良好的扩展性,能够适应企业的发展和变化。它应该能够集成其他系统,并支持新的技术和架构。
- 安全性:由于IT运维服务管理系统涉及到企业的核心信息和业务数据,系统的安全性非常重要。系统应该具备严格的权限管理和数据加密等安全特性。
实施系统
一旦选择了合适的IT运维服务管理系统,接下来是系统的实施过程。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
- 需求分析:明确企业的需求和目标,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
- 系统配置:根据企业的需求,进行系统的配置和定制化。确保系统能够满足企业的具体需求。
- 数据迁移:将现有的数据迁移到新系统中,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培训和测试:为IT人员提供系统培训,确保他们能够熟练地使用系统。同时,进行系统的测试和验证,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 上线运行: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并进行监控和维护。
通过以上步骤,企业能够顺利地实施IT运维服务管理系统,并从中获得效益。
总结
IT运维服务管理系统在现代企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能够帮助企业高效地管理和维护IT基础设施,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选择合适的系统,并正确实施,将为企业带来长期的收益。
七、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
在现代企业中,IT服务管理系统(ITSM)是管理和提供IT服务的关键工具。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企业对IT支持的需求不断增加,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将介绍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的定义、功能以及它对企业的重要性。
什么是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
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是一种集成了各种IT服务管理功能的软件系统。它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地管理和提供IT服务,包括故障管理、变更管理、配置管理、问题管理等。
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的功能
1: 故障管理: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可以帮助企业快速诊断和解决IT系统中的故障。它可以记录故障信息、分配任务给相关人员并跟踪故障解决的进度。
2: 变更管理:当企业需要对IT系统进行变更时,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可以帮助企业规划、控制和跟踪变更过程。它可以记录变更请求、评估变更的影响并确保变更的成功实施。
3: 配置管理: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可以维护和管理IT系统的配置信息,包括硬件、软件和网络设备等。它可以跟踪和记录配置项的变更,并确保配置项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问题管理:当用户遇到IT系统中的问题时,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响应和解决问题。它可以记录问题信息、指派责任人并跟踪问题解决的过程。
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对企业的重要性
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对企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以下是一些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对企业的好处:
1: 提高效率: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可以自动化和标准化IT服务管理流程,提高处理请求和解决问题的效率。
2: 提升用户满意度:通过快速响应和解决用户问题,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可以提升用户对IT服务的满意度。
3: 降低风险:通过规范变更管理和故障管理流程,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可以降低因变更和故障引起的风险。
4: 提高资源利用率:通过配置管理和问题管理,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利用IT资源。
总之,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工具。它可以帮助企业提高效率、提升用户满意度、降低风险并提高资源利用率。如果您的企业还没有运维IT服务管理系统,那么现在是时候考虑引入它了。
八、江苏省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怎么登录?
打开搜索引擎,搜索网址江苏省人力资源管理网站,输入个人信息,登录网站
九、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系统审核时间?
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系统的审核时间是7天。组织人员采取现场抽查、平台复核、专家审核等方式,提出2021年度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成效显著单位初步名单(具体见附件)。现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2日。
十、江苏省南京市六合服务区离河南鹿邑有多远?
驾车路线:全程约435.5公里
起点:六合服务区
1.南京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南方向出发,沿六合服务区行驶39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长深高速
2) 沿长深高速行驶6.7公里,直行进入南京绕城高速
3) 沿南京绕城高速行驶16.0公里,朝蚌埠/南通/南京二桥/G36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六合南枢纽
2.沿六合南枢纽行驶980米,直行进入宁洛高速
3.沿宁洛高速行驶171.3公里,朝淮北/徐州/北京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大刘郢枢纽
4.沿大刘郢枢纽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京台高速
5.沿京台高速行驶84.9公里,朝泗县/亳州/淮安/许昌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宿州枢纽
6.沿宿州枢纽行驶1.4公里,直行进入宿登高速
7.沿宿登高速行驶53.7公里,直行进入永登高速
8.沿永登高速行驶44.0公里,直行进入永登高速
9.沿永登高速行驶1.7公里,直行进入宿登高速
10.沿宿登高速行驶38.1公里,直行进入永登高速
11.沿永登高速行驶4.5公里,在鹿邑/S207出口,稍向右转进入鹿邑立交桥
12.周口市内驾车方案
1) 沿鹿邑立交桥行驶900米,直行进入鹿邑立交桥
2) 沿鹿邑立交桥行驶110米,直行
3) 行驶200米,在第2个出口,右前方转弯进入辅仁大道
4) 沿辅仁大道行驶6.7公里,朝鹿邑方向,右转进入紫气大道
5) 沿紫气大道行驶2.2公里,
6) 行驶20米,到达终点
终点:鹿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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