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名单什么意思?

85 2023-12-11 17:24

一、公务员录用名单什么意思?

公务员录用名单的意思是经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政审考察等各环节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称为公务员录用名单。

公务员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国家公务员报考条件

国家公务员报考条件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

2021 年 1 月 4 日,江苏省委组织部官网公布《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 实施办法 "),目前已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对公务员录用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还明确了六类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根据实施办法,全省公务员招录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实行省市县乡 " 四级联考 ",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实施办法对整个录用程序进行了规范,包括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审批与备案。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实施办法明确列出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分为六类,包括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被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在不得报考处理期限内的;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考试、体检、考察、试用 …… 实施办法对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细致规范。考试试题命制、试卷管理、面试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考区(点)设置、试用期时间 …… 都有所涉及。比如,在考察阶段,实施办法明确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查询本辖区内各级机关考察人选的社会信用记录,省级机关负责查询本机关(含垂直管理机关)以及直属机构考察人选的社会信用记录。对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考察人选,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录用计划的职位安排工作,试用期内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对于公务员录用纪律,实施办法也进行了详尽地说明。比如,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三、江苏省公务员取消录用还能报考吗?

如果您参加了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但是被取消了录用资格,您仍然可以报考其他职位或其他省市的公务员考试。但是,您需要认真审查您的资格和报考条件,确保您符合相关的招聘要求。同时,您也需要充分准备考试,争取在未来的公务员招聘中成功。

四、拟录用名单是录用了吗?

拟录用不代表正式录用,只是备选人之一,尚需经过评估审核流程。录用是指已完成公司内部选拔录用新员工的所有流程,正式确认,可以发offer通知办理入职手续了。

拟录用可能存在两种结果,一个是审核不通过,不被录用,二是审核通过可以录用,进入正式录用通知流程。

五、吉林省公务员录用名单去哪里看?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官网会公示录取名单。

2.考生所报考的相关单位会打电话通知被录取的考生已被录取,并会沟通入职报道的日期。

3.各种培训机构作为专业的机构,也能在第一时间帮助查询成绩,是否录取等

信息。

省考公务员可在当地人力资源网站上查录取名单。

六、公务员拟录用名单公示后还有哪些程序?

公务员拟录用名单公示后,一般还要进行下列程序:

1. 考察和审查: 拟录用人员需要接受有关部门的考察和审查,以确认其符合录用条件和资格要求。

2. 体检和政审: 拟录用人员需要进行体检和政审,以确认其身体健康和政治面貌。

3. 入职培训: 拟录用人员需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入职培训,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工作流程等。

4. 公示反馈: 拟录用人员如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反馈意见。

5. 确认录用: 经过考察、审查、体检、政审和培训等程序后,符合条件的拟录用人员可以被正式录用。

以上程序的具体顺序和方式可能因不同单位和岗位而有所差异,拟录用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了解并按要求完成各项程序。

七、江苏省公务员公示录用结束后多久上班?

公示结束后,公务员一般会在公示期满后10至20个工作日内录用,具体视招聘单位录用时间要求而定。

在发布公务员拟录用名单后,各单位会陆续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入职,各单位入职时间不一样。

一星期的公示期,之后才签相关协议文件,然后等待通知进行集中培训,培训过后才上班,不过培训就算是试用期的开始了。

八、2018年江苏省录用选调生名单啥时间公示?

你好,各省份已经相继公示录取名单,江苏预计7月底公示,你可以看看江苏选调生专项,公示出来上边就会发布的,祝你录取加油。

九、2017江苏公务员录用什么时候公示名单?

一般江苏公务员各招考单位录用公告会在面试和体检结束一个月或者2个月左右。

2016年江苏省公务员面试时间是5月7日、8日两天,5月21日是公安类面试,接下来还有政审等环节。

今年录用公告会在7月份左右发出。

具体上班时间以各个招考单位通知为准。一般是8月份。

十、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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