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退库管理办法?

91 2023-12-26 23:11

一、财政收入退库管理办法?

1.一切国家预算收入,均应及时足额缴入各级金库。任何单位均不得随便挪用,拖延不缴,更不得中途截留,库外设库,化为小公所有。缴入金库的收入款项,不按规定不经财政机关或其授权的主管收入机关(如税务局、海关等,下同)批准,不得从国家金库中退库支款。因为正当理由需要退库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  2.办理收入退库,必须由申请退库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机关或主管收入机关审查批准后,退给申请的单位。各级财政机关和金库,均不得以落实收入为名,自行办理收入退库,随便预提收入,专户存储。  3.中央预算收入的退库,应从中央金库款中退付;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应从地方金库款中退付;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实行分成的收入退库,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款中退付。不得混淆错乱。  4.金库对于库款的退付,应当根据正式的退库凭证办理,不能凭电话通知或白条子办事。

二、江苏省垂钓管理办法?

不能在有高压电线经过的水面垂钓,高压危险。不能在禁钓水域垂钓。

三、江苏省食堂管理办法?

您好,江苏省食堂管理办法是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该法规共分为十二章,包括食品安全原则、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管理、食品从业人员等多个方面。

食堂必须具备相关许可证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制度、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等。食堂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对食品进行储存、加工和供应,确保食品安全。同时,还规定了对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堂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四、江苏省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企业严禁账外收取息费、账外经营以及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允许典当企业购买一定比例(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国债、大额定存、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可不视为对外投资。

典当企业不得接受股东以持有的本典当企业股份进行质押典当,防止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

五、江苏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关于整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农委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畜牧大县,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设区市2017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2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农委和省环保厅。

(二)实地检查。第二年4月底前,省农委和省环保厅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省农委会同省环保厅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工作调度、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设区市自查评分情况,省农委和省环保厅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负责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及时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省农委会同省环保厅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

考核结果作为农业和环保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设区市,省农委会同省环保厅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保障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5年,领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每年应当完成不少于60学时的执法理念和法律知识培训。

据了解,《办法》是对1995年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全面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办法》进一步理顺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体制。明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监管,进一步具体化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职责。

七、江苏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企事业单位对差旅费的管理工作是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的,不是属于国家法律、各地政府行政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事项你。差旅费中的有关住宿标准、交通费标准都是由企事业单位自主决策、制定的,因此,江苏省并没有统一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八、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名,具体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地域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市、县(市)、乡、镇、行政村,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镇、自然村、片村、临时性居民点和城镇街道、居民区、区片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人工建筑物、企事业单位,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 全省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地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本地区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本地区地名工作的规划和计划,井组织实施。

三、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四、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和检查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六、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编辑地名图、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词典以及其它地名书刊。

七、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八、开展地名学研究。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五条 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市、县以上名称,一个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路、街、巷名称,一个县内的行政村名称,一个行政村内的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凡以当地地名命名的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人工建筑物、企事业单位名称,其专名必须与当地标准地名统一。

五、城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农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名称,其专名应与驻地标准地名统一。

六、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六条 地名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意见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可改可不改的或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一般不要更改。

第七条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本省在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以上的(包括海域地名),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省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市以上的,由有关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县(市、区)以上的,由有关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内的,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县(市、区)内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省辖市市区的居民地名称,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按隶属关系,由专业部门提出意见,在征得当地或省地名委员会同意后,报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当地或省地名委员会备案。

以上居民地和人工建筑物名称,应在规划设计的同时,办理命名报批手续。

第八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由同级地名委员会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亦可汇集出版单行本。

编辑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出版物,须先征得当地地名委员会的同意,报上一级地名委员会审批,由国家批准的专业出版社出版。

第九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公文处理、新闻报道、广播电视、公安户籍、民政管理、邮电通讯、交通运输、测量编图、印刷出版、产品商标、广告招牌等方面使用地名时,均应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地名为准。

第十条 各类地名,均应按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书写,不用自造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用已简化的繁体字。

第十一条 中国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第十二条 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和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遵守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译写规则。

第十三条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城镇、街巷、村庄、公路、车站、码头、游览地、交通路口等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二、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的分工:城镇、街道的路牌由城建部门负责;门牌、街巷、里弄牌,由公安部门负责;公路、铁路、人工建筑物、名胜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集镇、村庄、乡村道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其书写形式和汉语拼音,应报经市、县地名委员会审定。

四、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每个公民都应自觉维护。对擅自移动、毁坏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省、市、县档案馆、室应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地名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专业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苏省化工监测点管理办法?

1新混凝土应水化28天,固化完全,干燥后方可施工,或施工面无明水方可施工。

2混凝土的阴角和阳角都应圆弧过渡,避免直角引起应力集中导致涂层可能出现开裂。

3清洁。清除混凝土表面可能存在的灰尘、油污、盐析、脱膜剂、水泥浮浆等。清洗的方法包括扫除、水洗(低压)、洗涤剂清洗和溶剂清洗。

4深度污染及较厚疏松层的清除。若旧混凝土表面疏松层较厚,一般采用机械清理如抛丸处理、喷砂处理、高压水冲洗等方法去除。在清除有介质渗透现象的混凝土时,必须将深层的介质完全清除,直至露出清洁、坚固的表面。

5缺陷修补。用刚性腻子对混凝土底材的孔洞、蜂巢状结构、缺陷孔进行修补、找平。刚性腻子固化后用电动砂轮磨平。

6裂缝修补。根据国家《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定》,缝宽在0.1mm以上的裂缝必须进行修补。推荐使用开槽修补法,即沿着裂缝将混凝土凿成V型槽,然后使用聚脲密封胶将其填平。聚脲密封胶表干后可用锋利的刀片修整。

7底材处理完毕后,刷涂或滚涂1道封闭底涂,以提高聚脲和混凝土的附着力。

注意事项

底材处理完毕后,刷涂或滚涂1道封闭底涂,以提高聚脲和混凝土的附着力。

新混凝土应水化28天,固化完全,干燥后方可施工,或施工面无明水方可施工。

十、江苏省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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