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资源税的计算?

纳税服务 2023-09-06 05:15 编辑:admin 288阅读

一、资源税——资源税的计算?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煤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扩展资料

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

二、四川省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三、四川省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分散采购活动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采购人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具备自行组织采购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必须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第四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独立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能力,包括满足依法开展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文件发售、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开(唱)标、评审、现场记录、现场监督、现场复核、询问质疑答复、保证金收取与退还等岗位和人员,具备开展开(唱)标、评审活动的场所和设备设施条件。

(三)采购人员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且拟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网络数字证书事宜。

第五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人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的事项,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在分散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确定采购需求;

(三)确定采购方式;

(四)根据需要依法书面推荐供应商;

(五)委派采购人代表;

(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八)验收;

(九)支付采购资金;

(十)作出询问答复、质疑答复;

(十一)其他法定采购事宜。

第七条 在分散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编制采购文件;

(二)邀请供应商;

(三)发售采购文件;

(四)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五)资格预审;

(六)组建评审委员会;

(七)组织开(唱)标;

(八)组织评审;

(九)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十一)协助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十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询问答复、质疑答复;

(十三)采购人委托的其他采购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载明。

第八条 分散采购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九条 分散采购应当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国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限局域网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及其他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条 分散采购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执行。分散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分散采购中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的,可以在获得具有审核权限的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应当依法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确定采购需求;

(四)确定采购方式;

(五)编制采购文件;

(六)邀请供应商;

(七)发售采购文件;

(八)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九)资格预审(适用于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活动);

(十)组建评审委员会;

(十一)开(唱)标(适用于招标采购活动);

(十二)评审;

(十三)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四)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五)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十六)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十七)履约、验收;

(十八)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进行询问、质疑和投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询问、质疑答复。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分散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作管理机制、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分散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合规、有效。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将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按照同等要求实施监督管理,不得默许、纵容不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分散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根据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对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还应当向同级政府报告、监察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四川省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科学把握出生人口态势,精准提供妇幼健康、优生优育的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 

  第三条  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第四条  办理生育登记的情形: 

  1.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本条所称夫妻包括再婚夫妻。 

  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的,不适用生育登记。 

  第五条  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现子女信息等。 

  第六条  生育登记实行全程网上登记办理。 

  公民可登录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政务服务移动APP或者关注“四川政务服务”“健康四川官微”政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也可凭夫妻一方身份证明,在全省任一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登记。公民完成生育登记后,如需《生育服务证》,可直接在线打印。 

  第七条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指导群众办理生育登记,并及时将生育登记信息提供给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服务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提供相关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  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公安入户、儿童入学、婚检、孕检等挂钩。 

  第九条  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基层工作网络,户籍地(现居住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生育登记校验比对工作。 

  第十条  公民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进行生育登记或者不符合生育登记情形办理了生育登记的,由生育登记地的卫生健康部门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生育登记工作中推诿扯皮、故意拖延、隐匿篡改生育登记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买卖生育登记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信息。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登记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开展生育登记及宣传等工作,提高生育登记质量和覆盖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五、四川省劳动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命名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四川省内受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当按照民主程序评选产生,实行自下而上评选、推荐原则。

  第四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

  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和支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培养、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全社会应当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风气。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当发扬无私奉献精神,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本职工作中不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二章 评选

  第六条 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每5年集中进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评选表彰的,可以及时评选。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机构,负责确定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单位应当事先公布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推荐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侯选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一贯勤奋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深化改革,为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出重大的贡献;(二)钻研科学技术,精通业务,在开展企业合理化建议、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三)在科研、教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四)依靠科技发展农业生产,发展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群众致富作出重大贡献;(五)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出重大贡献。

  第九条 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由被评选人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委托的机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推荐,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县 (市、区)和市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逐级遴选后报省人民政府。

  农民劳动模范候选人由被评选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村 (居)民讨论、推荐,乡 (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 (市、区)和市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逐级遴选后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在集中评选期间以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市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报。

  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同时颁发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证书和奖章。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 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须填写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登记表一式6份,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劳动、人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总工会以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存档。

  第十三条 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证书和奖章,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登记表,由省人民政府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机构统一制作。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总结、推广、宣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关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吸收他们参加对外交往和科技交流,选拨任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到合适岗位上发挥先进、骨干作用。

  第十五条 获得省人民政府授予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优先解决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夫妻分居困难。

  第十七条 逐步改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住房条件。分配、出售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对居住困难的,可适当增加居住面积,但不超过应住标准的20%。

  第十八条 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年由市 (地、州)总工会或省产业工会安排一次身体检查。查出疾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所需经费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承担。

  农民劳动模范因患疾病治疗费用数额较大,本人承担确有困难的,经基层单位同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看病住院,医疗单位应当优先照顾,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疗养和休养,疗养和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劳动模范,每人每月由劳动模范所在县 (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6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报考高等院校和函授、广播、电视等种类学校时,可适当降低分数线,优先录取。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应与有关部门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密切配合,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定期听取和反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歧视、打击报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和制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待遇:(一)伪造模范事迹;(二)主要模范事迹严重失实;(三)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四)依法被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取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须按照取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申报批准。

  取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应同时收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证书和奖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享受全国或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待遇的其他先进人物的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四川省危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七、四川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用地。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八、四川省应急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九、四川省流动摊贩管理办法?

成都出台“五允许一坚持”,即:允许设置临时占道摊点摊区、允许临街店铺临时越门经营、允许大型商场占道促销、允许流动商贩贩卖经营、允许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扩大停放区域,坚持柔性执法和审慎包容监管。

同时要求经营的商贩摊主严格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经营活动结束后,商贩摊主及时恢复摊区环境卫生,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十、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用条码标识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使用由“中心”颁发给商标所有者的企业代码。

第二十七条:企业申请美国统一编码委员会会员(UCC会员)资格,参照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厂商代码由美国统一编码委员会核发。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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