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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历法改革的作用?

74 2024-06-08 13:08

一、明末历法改革的作用?

1628年崇祯皇帝即位后,政治局面大有改观,因忤逆魏忠贤而丢官的徐光启不仅恢复了礼部右侍郎的职务,并且很快升任礼部左侍郎,钦天监就在其管辖之下。

1629年6月21日将有一次日食,日食之前,礼部向崇祯皇帝提交了一份预报,其中列出了大统历、回回历法和"新法"三组预报数据。这里的"新法"就是欧洲天文学,其推算结果其实是由徐光启做出的,这是明朝政府在日月食预报中第一次正式采用根据西法做出的预报,这说明,西法已经开始进入到明朝的官方天文工作之中。

经过对日食的观测,发现钦天监的本次预报仍然存在差误,而徐光启的推算独验,祟祯皇帝因此明谕礼部:

钦天监推算日食前后刻数俱不对,天文重事这等错误,卿等传与他姑恕一次,以后还要细心推算,如再错误,重治不饶。"

礼部因此正式上书请求修改历法,并荐徐光启主持其事,得到了批准。两个多月后,徐光启正式领取了修改历法的敕书关防,在北京宣武门内的首善书院设立历局,并召李之藻以及龙华民( NicolasLongobard)、邓玉函( Johann Schreck)两位教士入局。次年四月及九月,邓玉函、李之藻相继去世,徐光启又先后将罗雅谷( Giacomo Rho)、汤若望( Johann AdamSchall von Bel,)招至历局。

至此,参用西法以改历的计划终于得到了实施。改历工作开始后,基本上是沿着徐光启设计的路线向前推进,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采用西方天文学。

徐光启指出,这次改历过程中除了要详加实测,求合于天外,更重要的是还要做到"每遇一差,必须寻其所以差之故;每用一法,必论其所以不差之故。又须究原极本,著为明易之说,便一览了然。百年之后,人人可以从事,遇有少差,因可随时随事,依法修改"。

他认为,要达到这个目标,就必参用"西法",因为在他眼里,只有西法才能对天文问题做到从其所以然处,指示确然不易之理。徐氏提出上述方针的目的十分清楚:首先,按此方针既可使明显优于中法的西法得到采纳,又可以保持中国历法的某些形式特征,满足历书在中国所固有的社会和文化功能;其次,通过这样的会通,西法在名义上已成为"新法"的组成部分,这样,可使西法免蹈回回历长期只能与大统历"分曹而治",不能成为官方正式历法的覆撤。

所以,徐氏曾特别指出:

"万历四十年(1612)有修历译书,分曹治事之议。夫使分曹各治,事毕而止。大统既不能自异于前,西法又未能必为我用,亦犹二百年来(回回、大统)分科推步而已。"

徐光启在治历过程中大多称历局所编历法为"新法",而非称之为西法,其用心看来就在于此。

根据这样的指导思想,徐光启还对新编历法著作的总体框架进行了设计,将其内容划分为"基术五目"和"节次六目"两个经纬相错的方面。

其中,"基本五目"是就整体的层次而言:包括"法原"(基本天文学原理和理论)、"法数"(用于天文计算的各种天文表与数表)、法算"(天文计算所需的数学理论与方法)、"法器"(天文与数学仪器)和"会通"(中西天文与数学单位的换算);而"节次六目"则是指其中所涵盖的具体天文学内容,分为日躔历(研究太阳的运动及其计算)、恒星历(研究恒星的位置及其测量)、月离历(研究月亮的运动及其计算)、日月交会历(研究日月食及其预报)、五纬星历(研究五大行星的运动与计算)以及五星交会(研究五大行星的会合及其计算)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徐光启不仅重视历法改革本身,而且还想以此为契机,从根本上提高中国天文学乃至整个科学技术体系的水平。因此他提出,在"事竣历成,要求大备"之后,不能就此止步,而必须进步做到"一义一法,必深严其所以然之故,从流溯源,因枝达杆",以期达到"不止集星历之大成,兼能为万务之根本"的目的。

其中所谓"兼能为万务之根本"就是要将改历的成果加以推广,其具体目标就是徐光启提出的"度数旁通十事",即把改历中所取得的天文及数学方面的成果应用到诸如气象预报、兴修水利、考证乐律、兵械城防、财务管理、建筑设计、地理测绘、医疗诊断以及时间计量等十个方面,以利国计民生。

尽管"度数旁通"的宏伟计划最后未能得以实施,但是经过五年的时间,徐光启构想中的历书却得以完成,先后分五次进呈给崇祯皇帝,共集成书,并以"崇祯历书"为名印出了样本。全书在内容的排列上基本遵从了"基本五目"和"节次六目"的安排。

例如,在《日历指》中就明确注明了"崇祯历书,法原部,属日躔",表明该书属于《崇祯历书》"基本五目"中的法原部,"节次六目"中的日躔历。至于西法究竟如何"参用",徐光启提出了"欲求超胜,必须会通"的主张,也就是要通过"会通"来求得"超胜"。

而对"会通"的过程中,中西二法所充当的角色,他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即"熔彼方之材质,入大统之型模",所谓"彼方之材质"即指西方的基本理论与方法,而"大统之型模"则指大统历所代表的中国传统历法在结构形式、基本制度等方面的特征。用徐氏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以彼条款,就我名义",警如作室者,规范尺寸一一如前,而木石瓦甓悉皆精好"。

成书后的《崇祯历书》也不是一部单纯的译作,而是针对中国历法天文学的欠缺和改历的需要,经过再创造的一套科学作品。

尽管《崇祯历书》用到了哥白尼和开普勒的著作,还介绍了伽利略的望远镜和天文新发现,但在总体上却没有使用以日心地动宇宙模型为基础的哥白尼和开普勒天文理论体系,而是采用了以"地心一日心"模型为基础的第谷天文学理论体系。

围绕着改历、编历这个中心,历局在制器观象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制造了十余种仪器,其中绝大多数为西式仪器,包括象限大仪(大型四分仪)、纪限大仪(大型六分仪)、铜弧矢仪、星晷(星盘之类)、浑天仪、地球仪、天球仪以及望远镜。可惜,除望远镜外,这些仪器大多为木质结构,仅包有金属边框,并不结实,故至清初已毁坏殆尽。

当然,《崇祯历书》的编纂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这一方面是由于明朝政府正处于对内(农民起义军)和对外(清)的战争状态,历局工作有时不得不因战事吃紧而中断;另一方面,历局的工作也时常受到坚持传统历法的中国天文学家的挑战,其中最著名的崇祯三年四川资县诸生冷守中和次年河北满城县布衣天文学家魏文魁的两次发难。

尽管从表面上来看,这两次发难都经过实际天文实测和辩论而被击退,但是很明显,历局的工作之所以没有因此受到大的影响,主要还是因为有徐光启这根"定海神针"。

可惜,徐光启因积劳成疾,在1635年过早离世,受他推荐主持历局后续工作的山东参政李天经(1579~1659)无论在天文学水平上,还是在政治地位和影响力上均不及徐光启,因此除了带领历局继续完成徐光启生前已经规划好的那些编书计划外,基本上无法有效地抵抗反对派的围攻了,结果,魏文魁卷土重来,奉命组成了"东局",正式参与到官方组织的历法改革之中。

从此,历局就卷入了同"东局"钦天监和其他反对西方天文学和耶稣会士的官员的车轮战中。最后,崇祯十一年(1638)正月十九日,崇祯皇帝下令,撤销在交食测验中屡测屡败的东局,并着照回回科例,将新法存监学习。

崇祯十四年又批准,在钦天监另设新法一科,将新法附于大统历之后参照使用。

崇祯十六年(1643)八月间还下令,"朔望日月食,如新法得再密合,着即改为大统历通行天下";然而,"得再密合"尚未见到,明朝政权便告覆灭,历局上下苦心编竣的新历最终让清朝坐享其成。

二、司法改革措施的作用?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的高中政治的考点可能有,人民代表大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司法机关的性质与地位。

2、深化体制改革,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完善民主集中制,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权。3、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司法为民、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境界提出了要求,提供了空间。

三、汉代法律改革的作用?

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

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四、企业改革作用?

一是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这包括加快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要素市场体系和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深化国有企业和垄断行业改革。

  二是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逐步实现以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为基础,重点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划清各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重点是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研究将部分高能耗、高排放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三是进一步理顺城市与农村的关系,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将城镇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民工,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把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  四是进一步理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深化社会领域改革。这包括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体制改革。

五、改革的作用在于什么?

1.

改革是自觉运用社会规律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实践。社会主义改革,就是依据社会发展规律,特别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自觉地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使之与生产力状况和经济基础相适应。社会主义改革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强大的生命力。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经济与社会得到了迅速而全面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民基本民主权利得到保障。

2.

改革是社会主义自我发展的直接动力。改革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动力,是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是人类社会发展动力的原理具体化,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学说的新贡献。

六、唐高宗科举改革作用?

1、它冲破世家大族垄断仕途的局面,起到抑制门阀的作用;2、扩大了官吏来源,大批门第不高的庶族地主知识分子,通过科举考试参加了政权,“大者登台阁,小者任郡县”;3、科举制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4、科举取士把选拔人才和任命官吏的权利,从地方豪门士族手里集中到中央政府,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因此,这一制度为历朝沿用,影响深远。

七、太和改革历史作用?

“太和改革”由孝文帝亲自设计和主导,是一场全面、系统性的改革。由孝文帝亲自推动的这场“太和改革”基本上取得了成功。

历史作用:

经过改革,北魏所管辖的北方地区社会经济有了明显发展,农业生产得到恢复,粮食产量增多,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都日益活跃,百姓的生活得到明显改善。

改革后,从鲜卑统治者到社会各阶层对汉族先进文化、制度接受的程度进一步加强,加速了北魏政权的社会转型,使其完成了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各民族进一步融合,历史上称北魏的这一时期为“孝文帝中兴”。

八、改革创新对国家发展的作用?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把握先机、赢得主动。

近代以来人类文明进步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主要得益于科学发现、技术创新和工程技术的不断进步,得益于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实践中形成的先进生产力,得益于近代启蒙运动所带来的人们思想观念的巨大解放。可以这样说,人类社会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原始到现代的进化历程,就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不同民族发展的速度有快有慢,发展的阶段有先有后,发展的水平有高有低,究其根本,民族创新能力的水平是造成影响的主要因素之一。

世界范围内的竞争、综合国力的竞争,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培养人才是基础,科技进步和创新是增强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对经济和发展具有先导性、全局性,增强创新能力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衰存亡,发展教育与科学,是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加强科技创新和教育创新,有助于发展教育事业。

九、近代法制改革的产生和作用?

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启示_中国近代法律思想与法制革新

三、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启示

清末民国时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在这场深刻的法制变革运动中,对西方资产阶级法治模式的选择和接纳是这场法制变革的基本特色。体现在司法制度方面,一方面在司法体制的法律形式上结束了当时中国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分立的现代中国司法独立原则,尽管还很不彻底,但是大部分诉讼毕竟有大理院、检察厅、审判厅、法院这类专门司法机构受理了,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法制现代化的正确方向。西来的民主、公正、平等的审判思想和原则又进一步给中国的司法制度注入了润滑剂,促使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和诉讼法制走上了民主化、现代化的进程。此外,伴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中国人民的民主观念和权利意识都有了显著的提高。所有这些都表明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进步性和积极性的一面。

但另一方面,考察清末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此时期中国的司法制度在结构形式与内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深刻的矛盾。清末民国时期中国政治的突出特点仍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独裁专政,体现在司法制度方面,军阀、官僚、政客无视法律形式上的具体规定而干预司法活动,在打着“司法独立”的幌子下公然以行政干预司法或“司法官以党化”甚至直接以县知事兼理司法,等等,这些都在价值形态上完全抛弃了现代司法独立的精神,而体现出司法专横和政府独裁的特色。这反映了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弊端及不彻底性。

另外,即便从中国近代司法改革本身而言,也有许多方面存在不足,既影响了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也给当代中国的司法建设提供了一些思考和启迪。

首先,司法独立是近代司法改革的根本。司法改革应当保证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独立存在,在司法体制上应彻底抛弃传统的司法与行政合一的结构形式,实现司法与行政的彻底分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同时还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否则,没有了司法的独立性,也就失却了司法秩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近代司法改革从总体上看,“司法独立”的原则仅落实在纸面上,完全经不起司法实践的检验。

其次,司法改革应以加强法院和法官队伍建设为前提,应当加大司法经费的投入,同时加强法官的选拔与培训,从而为司法独立的实现提供稳固的物质基础。一方面,充足的司法经费是司法机构设置的物质基础和司法组织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状况的重要杠杆;另一方面,由于“法由人行”,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是否具备现代法律意识与较强的业务素质显得至为关键,因此,加强法官队伍的培养与选拔,大力发展法学教育,以保证法律后备人才,也是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条件。在加强新式法院建设以及培养现代法律人才方面,清末民国时期表现得比较迟缓,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进程。

最后,司法改革的成功还依赖于公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政府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使全社会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对法律抱有信任乃至信仰的态度,这既要靠国家的法制宣传,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生活的实际体验,更要靠增强法官以及政府官员依法办事的意识来实现。中国近代的司法腐败固然与政治腐败密不可分,但法官的法律意识单薄、法官屈从政治的压力以及以法敛财是一个重要的根源。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培训,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

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作用?

新形势下文化体制改革五点重大现实意义

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促进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利于拉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有利于扩大就业和创业。必须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培育大批合格文化市场主体,构建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进一步扩大内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必须通过文化体制改革,在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性、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显著增强经济发展中文化含量的迫切需要。当今世界,经济与文化越来越融为一体。必须加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力度,激发文化发展创新的活力,为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提高文化领域自主创新能力的需要。只有实现文化与现代科技的融合,才能为在文化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必须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步伐,大力推进文化与现代科技的结合,利用先进技术培育、发展和传播先进文化。

五、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拓展国际发展空间的迫切需要。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扩大,为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提供了新的机遇。必须加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力度,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大力推动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