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的基本方式?
立法形式是创制法律的方式。可分为制定和认可两种基本形式。制定是国家主管机关直接创制法律的活动,即通过规定的程序创制法律,表现在创制法的决定中,也表现在国家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其它表现法律规范的形式中。
认可是国家立法机关对某种习惯进行承认并赋予法律效力的活动。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事实上赋予某种规范以法律上的效力;二是在国家法律文件中明确认可某些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全民公决也是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由全体公民投票表决来决定是否通过某项法律。
二、行政立法的命名方式?
(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三、房产税的立法征管的影响
在中国,房产税的立法征管的影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税收,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针对房产税的立法征管,不仅需要考虑到税收征管的技术细节,更需要考虑到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和调控作用。
房产税立法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也越发频繁。因此,建立健全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房产税的立法可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减少投机性购房行为,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房产税征管的挑战
房产税的征管包括税基的确定、税费的认定、纳税人的义务等多个环节,其中存在诸多挑战。例如,如何准确评估房产的价值、如何确保纳税人如实申报、如何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房产税立法的影响
房产税的立法征管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复杂而深远的。一方面,房产税的征收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另一方面,房产税也可能对房地产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影响市场的供需关系。
房产税的调控作用
房产税作为一种税收工具,具有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作用。通过适当征收房产税,可以抑制过度投机,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同时,房产税也可以激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四、公民参与立法协商的方式?
公众参与立法的具体方式有信息交流、咨询、参与、协作、授权决策。
1、信息交流(Information)。信息交流包括提供信息和收集信息。信息交流的方法包括:信息包、小册子、传单、情况说明书、网站、展览,电视和广播,调研、问卷调查、焦点小组(focus groups)等。
2、咨询(Consultation) 。咨询通常针对更加具体的计划和政策,让公民参与其中、各抒己见,而不是像调查一样做各种选择题。咨询的方法包括:研究、问卷、民意调查、公共会议、焦点小组、居民评审团等。
3、参与(Involvement)。参与的形式是互动工作小组、利益相关人的对话、公民论坛和辩论等。
4、协作(Collaboration)。协作是让公众积极参加、同意分享资源并做出决定。 协作参与的方法是:顾问小组(Advisory Panels)、地方战略伙伴和地方管理组织等。
5、授权决策(Devolved decision-making)。授权决策是参与的最高阶段,是一种权力从其掌控者手中转移的合作参与形式。决策者与参与者交换各自资源和意见,使原本的参与变成了由决策者与参与者共同作出决策。参与的方法是地方社团组织、地区座谈小组、社区合作伙伴。
五、我国立法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立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有批准,备案,审查,清理,撤销和发回:
(1)批准。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备案。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3)审查。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权力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可以对下属立法机关的立法进行审查;可以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告诉提起立法审查;也可以根据法规备案而提起立法审查。
(4)清理。立法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清理。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审查。发现和消除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抵触和矛盾。消除不和谐现象。
(5)撤销。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是超越权限的;二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是规章之间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是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是违背法定程序的。
(6)发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徇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六、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立法分类?
1、设立主体存在瑕疵。
即发起人或者股东主体资格欠缺或意思表示有缺陷,其中包括: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某发起人或者股东因为欺诈、胁迫而作出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发起人或者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作出设立的意思表示。
2、设立行为本身有瑕疵。
即设立公司时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要求,或者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
①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者募集设立所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
②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3、其他原因。
除上述两方面原因外,其他原因也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例如,公司创立大会本已决议不设立公司。
七、立法属于法的实施方式吗?
立法不属于法的实施方式
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的广义就是法的实施,法的遵守的狭义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法的执行的广义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执行的狭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也称为“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八、局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局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在建设中的中国,局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公正的司法机制,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基石,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
法治思维的重要性
局树立法治思维是指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推崇和践行法治原则、法治观念,使法律成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行为的普遍遵循。法治思维的树立,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权力观和法律观,推动公正廉洁、高效务实的行政管理。
局树立法治思维的目标在于以法治观念引导工作实践,促进事务决策更加科学规范,加强监管执法的法制化建设,提高公共服务的便民化水平。法治思维的形成需要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注重法律素质的提升,注重依法行政,注重依法履职,为全社会树立起法治的风气。
法治方式的应用
在局树立法治思维的基础上,借助法治方式,对各类问题进行规范化处理,进一步提升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首先,法治方式注重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制定、修订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应当依法操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规则能够切实贯彻执行。
其次,法治方式强调权责的明确。在行政权力运行中,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担当起相应的权责。权责的明确有助于防止滥用职权、推动事务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
再次,法治方式推崇公正的司法机制。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起到司法监督和制衡的作用。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对纠纷和争议进行仲裁,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局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义
局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义深远而重要。
首先,它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法治思维能够引导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注重法律依据,依法采取措施,避免简单行使行政权力,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够促进政府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法治思维有助于主管领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动政府机关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法治方式则保障了公务员依法行使职权,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再次,局树立法治思维有助于改善政府服务。法治思维要求政府服务必须依法、公正、公开进行,提高政府服务的规范化和便民化水平,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结论
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新时代,局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通过倡导法治思维,引导工作实践,在行政管理中运用法治方式,能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我们相信,在法治引领下,建设中的中国将迎来更加繁荣和美好的明天。
九、立法法的立法原则?
(一)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三)科学原则
立法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应十分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十、行政立法和立法的区别?
1,立法主体不同,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权力机关立法的立法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立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较为具体的行政事务,而权力机关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3,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 03年司法考试有这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