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决策失误属于什么罪种类?
当然是渎职罪了,投资决策失误还要看是不是主观故意,有些人是故意投资失败实现利益输送,有些人是明知道会投资失败,为了拿到高额回报,把决策失败归结为投资失误。其实,哪有那么多的失误呢,投资都是重大决策,都要反复论证,各种情况都有考虑,投资决策失败归结为失误都是在推脱责任。
二、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的股权投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10、属于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另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三、房产投资的特点?
投资金额大,流动性差,综合考虑的因素(房产政策、经济因素、人口增量、地段、户型、楼层、朝向、配套、物业等),投资周期长,变现较麻烦,各种税费影响投资收益等。
四、办理房产证缴税前查什么
办理房产证缴税前查什么
办理房产证缴税是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后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程序,而在进行缴税前,有一些关键的事项需要进行查验和准备。本文将介绍办理房产证缴税前需要进行的必要检查事项,以帮助购房者顺利完成这一程序。
1. 确认房产证信息
在办理房产证缴税前,购房者首先需要确认所持有的房产证信息是否准确无误。这包括房屋的产权归属、面积、用途等信息的核实,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地方,需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修改或补正。
2. 查验房产税款情况
购房者在办理房产证缴税前,需要查验该房产的税款情况,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各项税费。确保所要缴纳的税款数额准确无误,并了解缴税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如有疑问,可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咨询。
3. 检查相关证件
办理房产证缴税需要携带相关证件进行办理,购房者在缴税前应确保自己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购房合同、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如有缺失或过期,需及时进行补办或更新。
4. 准备必要资料
购房者在办理房产证缴税前需准备相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税费清单等。确保资料齐全完备,以保证办理过程顺利进行。
5. 咨询专业人士
对于办理房产证缴税相关事宜不了解的购房者,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专业人士能够给予购房者相关建议和指导,帮助其顺利完成房产证缴税程序。
6. 了解税费优惠政策
购房者在办理房产证缴税前,可以了解当地的税费优惠政策,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以便享受相应的减免或优惠。及时了解税费优惠政策,有助于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7. 注意缴费时间
办理房产证缴税时,购房者需要注意缴费时间,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缴税程序。逾期缴纳税款可能会导致相应的罚款或处罚,因此务必提前了解缴纳房产税的时间要求。
8. 注意事项和注意事项
在办理房产证缴税前,购房者需要注意事项和注意事项有很多,比如要核实纳税人身份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缴税金额是否正确、缴费方式是否规范等等。购房者应当仔细阅读相关办理规定,确保操作无误。
9. 确认缴税方式
购房者在办理房产证缴税前需要确认缴税方式,包括线上缴费、银行转账等方式。购房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缴税方式,确保缴费的安全和及时性。
通过以上的准备和检查,购房者可以在办理房产证缴税时更加顺利和高效地完成相关程序,确保自己合法地拥有房产并履行纳税义务。
五、如何投资房产快速赚钱?
投资房产有多种方式:
1.资金量大,可做房产开发,市场调研——拿地——设计——施工建房——卖房——收回资金。
1.资金中等,选择有升值潜力的楼盘,买进,持有,等房价上涨后卖出。
3.买进有出租潜力的楼房,专出租,赚租金。
六、定州房产可投资么?
现在不能了,定州放假已经到天花板了,剩下的只有降了
七、房产投资成本包括哪些?
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房地产市场信息,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中,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十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暂定资质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定资质等级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不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并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开发主管部门和统计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住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补偿用房的开发项目。
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的类别、开发期限、项目拆迁补偿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及产权界定提出书面意见,规划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前列书面意见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的,不得向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十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领取开发项目手册。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减缴、缓缴、免缴。
第二十条 开发主管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根据开发项目进度,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发主管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组织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实行代建制或者项目法人制,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除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以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未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转让、出租公用设施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和开发主管部门对开发期限的书面意见要求进行开发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发建设节能建筑。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开发项目转让,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项目转让后,与开发项目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并自转让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后二十日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商品房建筑面积实测报告提供给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登记。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明码标价,并在商品房销售地点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应当使用网上合同备案系统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载明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分摊的共用部位及面积、大型设施设备更换等内容。合同实行实名制,遵循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与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不一致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并提供商品房使用手册。商品房使用手册应当包括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商品房售后服务工作,并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九十日内,持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
非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订立代理销售合同。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出示有关商品房的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名称、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的,不得发布包含商品房销售信息的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发建设的。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开发统计资料的;(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验收手续,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百分之一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销售商品房时,不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开发主管部门、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02-19
八、房产投资有哪些分类?
房地产投资是一项复杂的、收益和风险共存的经济活动。房地产投资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较大,并给投资者带来较大风险。在房地产投资活动中,投资者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类型。从房地产投资形式来说,房地产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
九、投资房产的前景如何?
越来越没前途了。高层“房住不炒”的观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了,再加上现在的经济形势真是挺差的,该买房大都已经买了,所以房地产没前景了。
十、投资失误是否重整需经股东会吗??
投资失误并不一定需要进行重整。重整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因经营不善、债务不清、资产状况恶化等原因,需要对公司进行重组,以恢复其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过程。如果公司的经营不善是由投资失误引起的,那么公司并不需要进行重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因经营不善、债务不清、资产状况恶化等原因需要重组的,应当申请重整。但是,如果公司的经营不善是由投资失误引起的,公司并不需要进行重整。
如果公司需要进行重整,那么重整的申请应当由公司的债权人提出,并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如果公司没有债务,也没有资产状况恶化,那么公司并不需要进行重整。
投资失误是否需要进行重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公司的经营不善是由投资失误引起的,那么公司并不需要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