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标准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 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四十三 条第(六)项规定“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移送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 职能分工的原则,将已经立案审查、处理,认为还需要由其他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应由其 他主管机关作出处理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和处理权的机关 处理。
一般包括以下情况:(1)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 中,发现审查的事项涉及自己管辖的对象,应当移送有处理 权的机关处理。(2)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审查 的事项虽然涉及自己管辖的对象,但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而不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3)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 中,发现所审查的事项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同时又须 由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在处理完毕后,再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如被审查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在依照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后,涉及诸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就要由公安机关处理。
(4)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 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适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司法改革的方式?
一、内外“双管”齐下防范司法“打招呼”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用符合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留住人才
加快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三、错案倒查问责要明确启动程序
方案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审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同时,还要求统一错案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立案登记制,推行网上立案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建立预约立案制度,因地制宜推行网上立案及其他远程立案方式,方便当事人诉讼。建立对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的司法救济机制。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五、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实施方案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进行探索,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
六、研究论证审判权和执行权“外部分离”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在总结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
七、立法为社区矫正保驾护航
方案要求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实现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法律化,加快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2015年推动社区矫正法。
八、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
方案明确,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2015年制定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制定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实施方案。2016年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意见。同时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三、案件司法程序规定?
①刑事诉讼法司法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包括案件的管辖、立案、侦查、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执行法院判决等。
②民事案件司法程序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法院审理的程序包括开庭前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等。
四、司法案件是什么?
司法案件全称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是指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一种新的案件类型。
司法案件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当事人必须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如何查询司法案件?
您的问题范围较广,通常情况下查询司法案件专指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他不属于司法案件。想查询法院审理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去法院查询,现在高院判决一般不属于个人隐私裁判都上网,也可以查询。希望对您有帮助。
六、司法改革措施的作用?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的高中政治的考点可能有,人民代表大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司法机关的性质与地位。
2、深化体制改革,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完善民主集中制,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权。3、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司法为民、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境界提出了要求,提供了空间。
七、概括清末司法改革措施?
1.宪法改革
立宪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制定的立宪文件;《十九条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被动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宪政实施机构:主要表现在中央政府金融机构和地方咨询局。
2.法律体制改革
清末的政治改革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清末制定并实施的,清末制定并颁布但未实施的,仅在草案阶段被推翻并出台的。
《改造罪犯法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政治改革过程中实施的一部过渡性刑法。《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特殊刑法。这个法律是制定和出版的,但在清政府统治时期没有实施。
法律内战改革。《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但只停留在草案阶段,并未实施;它采用的是德国的法典体系,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其中总则、债和物权是在日本松冈大法官的帮助下起草的。
此外,还有《大清商律草案》、诉讼法律和法院设立法。
3.司法系统的变化。一方面是被动的改变,主要表现在领事裁判权制度和领事裁判权下建立的各种司法制度背叛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另一方面是清末清政府发起的司法改革,如将刑部改为法务部,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务;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法院体系,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并设立了地方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初级法院。这一制度奠定了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
八、侵权假冒案件司法解释?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起刑标准定为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起刑标准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而在《经济犯罪追诉标准》中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
《解释》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也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这是对"相同的商标"所作的扩大解释,在适用上应当注意,所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是指把假冒商标和注册商标放在一起仔细对比观察时才能发现差别。"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与"近似"商标是有区别的,前者可以构成侵犯商标权犯罪,后者只是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在两者的区分判断上,应当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从行为人使用的商标和注册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颜色,以及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等各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判断。
九、司法案件什么意思?
司法案件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和区分。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十、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要点?
一: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在行政案件的审查中,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标准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45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包括使用实际法律规范错误,还包括适用程序法规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
(2)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错误;
(3)适用法律法规对象错误。
标准
三:是否显失公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相同情况不同处罚;
(2)不同情况相同处罚;
(3)一个行为重复处罚;
标准
四: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范围;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任何一种超越职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标准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都各行其是,有的甚至没有规定。但是行政程序应当受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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