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约谈出口退税(国税约谈出口退税问题)

纳税服务 2023-05-12 15:00 编辑:admin 291阅读

1. 国税约谈出口退税问题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

文件编号:鄂政办发〔2018〕1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不断注入新动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一)提高供电企业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高、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10千伏、400伏非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80天和30天。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对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华中能源监管局、省能源局)

(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着力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通过临时降低输配电价、清理商业综合体等非直抄用户电价加价等措施,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10%左右。继续严格执行取消临时接电费政策,临时用电的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经有关部门核准并符合政策规定的接入湖北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缴系统备用费。(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三)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通过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扩大电力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支持培育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将发电企业让利全部传递至用电企业,最大限度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2018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规模不低于38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严格执行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加强和改进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加快推进天然气配气价格核定工作。全面梳理省内管道天然气各环节价格,核减不合理输配气和转供环节成本,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鼓励天然气大用户直供,降低企业用气价格。整顿规范天然气输配企业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提高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五)继续推动高速公路减费降标。通过优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分配的方式,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均衡路网交通量,提高路网整体运行效率,促进企业物流成本的降低。延续高速公路通衢卡电子支付用户通行费优惠政策,使用高速公路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通行部分收费标准较高、通行量较低、深度贫困地区高速公路时,通行费优惠幅度提高到20%。扩大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范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六)创新原产地签证备案政策。在信用管理和产品风险分析基础上,简化申请人备案手续,实施原产地签证无纸化、一体化,实现原产地证书“通报通签”。(责任单位: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创新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的进境旧机电产品,实行免于海外装运前检验、简化评估程序、以抽批监督管理代替批批检验的优惠制度。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推广保税展示交易(包括保税展示和保税展销)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等监督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武汉海关)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供给,将新增贷款总额作为重要参照,鼓励新增贷款增速高于总资产增速。继续推广纳税信用贷、保证保险贷款等信贷产品,开发流量贷、薪金贷、交易贷等信贷产品,重点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两权”抵押贷款、出口退税贷等业务,加大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九)落实支持企业融资续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优化企业融资续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规范发展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十)清理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收费。进一步巩固前期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专项检查成果,集中检查转嫁信贷服务成本、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购买服务、收取费用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超出总行价目表规定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并依法采取整改、清退、处罚等处理措施。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其抵押物需要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对企业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抵押登记期满,企业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省物价局)

(十一)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落实“上市公司倍增计划”。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拟上市企业“种子板”,引导拟上市企业到“四板”市场挂牌或展示,先行规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上市服务体系,促进更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对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形成省市县多层次、差异化的激励机制。支持“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定向增发募集。引导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地方政府债券在沪深交易所发行。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开展融资。加大对民营股权类、创投类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支持,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用足用好进出口银行优惠利率贷款。增加政策性贷款对外经贸和实体经济的有效投放,省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用于优惠贷款贴息,促进外经贸持续、较快增长,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走出去”,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三)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支持构建省级再担保平台,省财政筹措50亿元资本金,壮大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实力。做大做强市州县担保机构,加强和改进支持全省担保体系建设50亿元中小实体发展资金管理,改进和完善80亿元省重大产业基金管理,调整支持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担保集团,构建区域性担保合作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十四)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统一部分行业或企业农产品扣除标准。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完善征管服务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过渡安排和优惠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五)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十七)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八)增加企业公益性捐赠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年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九)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二十)加大资源税减税力度。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二十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2017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十二)减轻企业专利缴费负担。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登记费。自2018年起至2020年,对每年缴纳有效期6年以上发明专利的年费超过1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总额50%的补助;对当年获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每项或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湖北实施专利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合同成交额20%的补助,每笔或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新增经费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二十三)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系统梳理,具备竞争条件的一律放开,由市场竞争选择服务主体、形成价格。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实行全省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实行网上集中常态公开、动态调整管理,清单外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从2018年5月1日起,暂停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降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10%以上。严禁以更名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地震安全评价收费、房地产档案服务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保管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等已经取消的费用。按照“谁监管(服务)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相关部门不得向监管(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旅游委、省国资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五、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四)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聚焦不动产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企业开办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减环节、减流程、减材料、减时限,实现审批和服务提速增效。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9号)要求,巩固完善“多证合一”,推进“住所信息申报+负面清单”、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健全完善“一网覆盖、一次办好”的“互联网+放管服”改革体系,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功能互补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监管方式,推广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积极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

(二十五)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证明材料,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规范。清理公布保留为省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推广应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五脱钩”进程,完善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行为政策规范。按照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规范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二十六)全面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鼓励建设工程领域中介机构有序竞争,引导中介机构降低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和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十七)清理和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加大对已取消涉企保证金项目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力度,坚决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银行保函。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努力减少企业资金占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

(二十八)提高消防服务效能。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符合规定,可免费报名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优化消防审批和备案受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减少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工程范围,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的装修项目,在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前提下,不需另行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材料中,对具有防火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包含阻燃PVC管),只需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除外)。(责任单位:省消防总队)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二十九)继续执行“五险一金”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政策。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比例继续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针对困难企业,继续实施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三十)加大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力度。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国税局)

(三十一)落实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加强政策宣传,细化配套措施,推动政策落实,按季度向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降成本工作进展情况。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对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同时开展跟踪督查,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确保各项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地,达到预期效果。

2. 国税约谈出口退税问题研究

退税函调:外贸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一般外贸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的,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原来都是纸质函调,通过邮寄,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对出口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1号)提出函调要求,向出口货物供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1)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2)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3)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4)出口及供货均属关注,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5)关注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6)出口首次从关注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7)有下列情形,且出口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A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B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C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D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3. 国税约谈出口退税问题汇总

异常凭证:由于开票方存在问题,税局不允许受票方抵扣的凭证。

受票方如何处理?

1、未抵扣认证的不得认证抵扣

2、已认证抵扣的进项转出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文号:税总发[2015]14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5/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因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6/12/1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4. 出口退税税务约谈模板

出口退税的漏洞:体积小、重量轻、单价高、退税率高的商品,以及出口港澳台、东南亚地区的商品由于路途近费用低出口骗税的可能性更大。防范措施:

一是发挥函调作用,充分利用函调系统加强出口税收函调管理,特别是日常管理中发现疑点的发函以及省外企业、流通性企业的发函工作,做好发函、回函的统计分析监控工作。

二是积极做好出口企业的日常与专项审核工作,对审核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加强分析调查,防范出口骗税的发生;

三是密切关注体积小、重量轻、单价高、退税率高的商品出口波动情况,对发现异常的及时进行分析,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更好地化解出口退税风险。不定期下户走访出口货物企业,约谈与实地查验相结合,督促企业规范出口核算、出口业务,来防企业由于出口退税率提高所引发的骗税、违规退税行为的发生。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预警评估,加强预警评估统计分析,达到以评促管的目的;防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风险,切实发挥预警评估在出口退税管理中的作用。借鉴外地出口退税的成功经验,总结、尝试我市出口退税管理创新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学习型的出口退税管理干部队伍。以上尽供参考。

5. 首次出口退税约谈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员主要是综合性管理和服务。   1、查办、督办领导批办的有关案件(含举报案件、协查案件、移送案件);   2、组织开展有关税收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   3、组织开展内部交叉复查或对区、县有关案件的复查工作;总结办案经验,内部经验交流和系统办案人员的经验交流;   4、协调指导各县(市)局办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职责: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明确税务稽查跟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的关系问题。   1.税务稽查不同于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因此,国税函[2003]140号《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未明确之前,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新的稽查规程也进一步明确了稽查局的职责。   税务机关实施日常检查的职责是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不能混淆了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都一再强调要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避免超越日常检查的职责,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导致的执法主体错误。   2.税务稽查不同于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国税发[2005]43号)   评估结果的处理有下列三种情况:   (1)自查自纠补缴税款   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2)实施日常检查   (3)移送税务稽查   注意:评估情况没有给纳税人的文书(有的省送达评估意见书)。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二)税务稽查的权限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局只有在对被查当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实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辖范围实施稽查。   (<征管法>第54条<实施细则>第86条:)   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   3.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4.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5.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7.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行政处罚权   《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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