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务系统2021年大比武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021年个人所得税退税的申请时间是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2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因此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时间可能会有所延迟。
如果您想要办理2021年的个人所得税退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
2.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但预缴税款时没有及时或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企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退税申请时间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有所延迟,建议您在申请前先咨询当地的税务机构或财政部门,了解具体的申请时间和手续要求。
2. 税务局大比武题库
根据全总发布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就工会经费用于职工的各项开支做了全面、细致具体的规定。工会经费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需要说明的是,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此外,工会经费可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基层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等。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不过,必须强调的是,基层工会在工会经费开支中,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工会福利费发放规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可知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的管理办法由省级工会制定。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工会福利费发放范围
一,逢年过节的慰问品,比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工会可以适当的发放职工福利,每个职工发放慰问品的年总额不超过1500元,可以采取实物发放,或者是提货单等便捷方式实施,不可以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卷。
二,职工生日,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失误慰问品,也可以发放制定蛋糕店的蛋糕卷。
三,结婚生育,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者是慰问金。
四,退休离岗慰问,职工退休离岗,可以一次性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五,职工生病住院,职工生病住院时,可以进行慰问,每次慰问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者是慰问品。
六,去世,职工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如果是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除此以外,职工在参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维权等专项业务方面,工会也会给予很大的帮助。
工会经费和福利费区分
1、不同的确定条件。
企业有关规定已经确认了职工福利费的实际数额,但是否可以税前回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答扣除,需要根据相关文件进行判断。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必须是“实际支出”,并以“工会经费分配专用收据”或者当地税务局签署的一般缴款书为依据。如果只做会计,不进行“支出”,即使企业已经以“共同基金”的名义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
2、财务处理在实际发生时是不同的。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发生时的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基金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e工会基金由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和权责发生制依照本法规定的员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和相应的负债应当识别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的成本。
3、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企业工会经费在工资总额中所占比例不超过2%的,准予扣除。
福利费能给职工发放米面吗
2014年12月8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发布“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可以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其中,“逢年过节”的年节指的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过节费属于福利费还是工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发放给劳动者的过节费是属于津贴和补助,是属于工资福利的一种,可以计入工资总额。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 2021 税务大比武
已考上国税局的,就等着正式录用,一般不需要其他什么证书考试。需要的是上岗后,该培训的由单位出资参加培训。然后,一年转正定级后,需要考虑的是本岗位的职称评定,而不是证书考试。因为,国有单位用人,讲究的是学历和职称,不是什么证书考试。
4. 2021税务总局业务大比武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面试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面试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4月1日。
5. 2019全国税务系统业务大比武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
鲁办发〔2019〕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提高我省技术工人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
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我省高层次人才范围。高技能领军人才主要包括:我省培养或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首席技师)、齐鲁工匠等项目入选者。
(一)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待遇。坚持政治标准,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代会代表人选,纳入各级党委联系专家范围。加大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和兼职力度,县级以上工会组织领导班子中要有一名高技能领军人才挂职或兼职。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担任技能总监等职务,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对我省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入选者,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劳动模范。
(二)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经济待遇。统筹高技能人才奖励政策,加大奖励力度,在高技能领军人才中每两年选拔10人,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并推荐评选“中华技能大奖”。支持企业培养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予以补助,补助办法由各市确定。鼓励企业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率先探索推行关键技术技能岗位持股制度,允许对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鼓励实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等激励办法。
(三)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社会待遇。为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在购房、社保、医疗、公共服务等方面提供我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每年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代表参加省情考察、咨询、培训等活动。及时总结、命名先进操作法,推广绝招、绝技、绝活,大力宣传高技能领军人才的职业风范、先进事迹、社会贡献。
二、完善制度机制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一)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和技能津贴,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急需紧缺的技术工人实行灵活高效的薪酬分配制度。实行技能岗位工资价位发布制度,引导企业依据工资价位合理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
(二)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逐步提高关键岗位、关键人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确保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
(三)探索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办法,推动优质项目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为包括技术工人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师,经协商一致和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延迟退休。支持企业为各类优秀技能人才设定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鼓励企业参照内部中高级管理人员标准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落实相关待遇。
三、支持技术工人凭技能提高待遇
(一)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构建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服务产业发展,对接企业需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训,提升“金蓝领”培训质量。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20个山东省技师工作站、25个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30个山东省示范性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20个青创先锋工作室,落实奖补资金政策,增强培养实力。
(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建立技能人才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项能力评价体系。制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打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资格等限制,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破格认定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入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的,可按规定直接申报工程技术系列副高级职称。发挥企业用人主体评价作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企业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并兑现相应待遇。
(三)搭建未来工匠成长“立交桥”。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参加公务员招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业资格考试、企事业单位招聘、“三支一扶”招募、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就业创业扶持等方面,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全面落实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中等学历教育待遇的政策规定。
(四)发挥职业技能竞赛激励引领作用。制定出台山东省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省市职业技能大赛为主体,省内技能竞赛与中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相衔接的竞赛体系。支持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在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行业企业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对我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国家级大赛和“技能兴鲁”职业技能竞赛等省级技能竞赛取得前3名的人员,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称号,并兑现相应奖励政策;符合晋升职业资格等级、职业技能等级的,直接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作为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人才强省战略的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国资、税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按照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重要意义,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为实现山东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6. 税务系统大比武工作总结
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和重庆市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重庆市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重庆市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优秀学员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15%,最高奖励不得超过800元。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各级工会可参照但不超过《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规定的师资费标准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文化活动所需服装原则上除高档、专业服装采用租赁方式外,人均低于200元的可以配发给职工个人;职工体育活动,可为参赛者购置服装(含鞋子),每两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参赛单位可为参赛者(含领队)购置服装,人均不得超过1000元,且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确需外请专业教练员、指导员的,其劳务费用控制在2000元/人以内;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请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人。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举办
谁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单项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800元,且获奖者人均奖励不超过400元;单项团体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团体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开展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但每年不超过2次。
元旦、春节本单位职工联欢,可购买干果、水果等,如有奖品设置,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人均奖品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基层工会在单位所在城区内开展文体活动的,因文体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其标准参照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由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四类会议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工作餐费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当地(含工作地、居住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范围限在本单位所在城市周边或重庆市辖区内,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所发生的工作餐、交通费,可参照当地差旅费规定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劳动节、国庆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300元以内,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200元以内。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也可以根据会员实际情况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工会会员结婚,基层工会可以给予1000元以内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合法生育,基层工会可以给予500元以内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退休并离岗,基层工会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并一次性赠送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每次给予不超过8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且对同一会员生病住院慰问每年不得超过2次。
工会会员本人去世,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去世,基层工会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基层工会慰问时可以同时赠送200元以内的花圈等丧葬用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每位劳动模范或先进职工原则上每5年疗休养一次,优先安排患慢性病、职业病、工伤等急需疗养康复的以及长期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和苦脏累险工种的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职工,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和劳模疗休养基地,疗休养地点原则上限于市内、时间不超过5天、疗休养费用标准每人不超过2000元(市、区县总工会可用同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或本级工会经费为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职工举办疗休养活动,每位劳动模范或先进职工原则上每5年疗休养一次,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和劳模疗休养基地,在市内疗休养的时间不超过5天,在市外疗休养的时间不超过7天。往返交通费由参加人员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落地后的疗休养费用由活动组织单位承担,市内标准每人不超过2000元,市外标准每人不超过4000元。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到收费旅游景点,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开展疗休养活动要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的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各级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重庆市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具体帮扶、救助、慰问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自身工会经费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各级工会可参照但不超过《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各级工会可参照但不超过《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2号)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劳动和技能竞赛的经费来源、竞赛标准、表彰奖励按照《重庆市工会劳动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渝工发〔2017〕15号)执行。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基层工会发放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按照《重庆市工会社会化工作者实施细则(试行)》(渝工发〔2017〕51号)执行。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每五年评选二次,每次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总会员人数的15%,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8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科学测算完成工作计划的资金需求,统筹落实各项收入来源,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在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结余资金不足的,可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编列基层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基层工会年度经费收支决算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财务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年终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要报上级工会审批;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和缴纳会员费;开展文体活动要制定详实的活动方案,不可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或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费用报销时要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参与人员名单、奖金或物品发放签领单、活动方案、通知等,购物发票须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明细清单;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变造虚假合同、虚报费用支出;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市级及市级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工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会经费和单位实际情况,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但不得突破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和标准,且须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在组织活动、开展慰问、发放奖励和
补助时,应做到方案明确、审批手续齐全、签收规范到位。各区县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制定的实施意见须报重庆市总工会备案。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工办发〔2014〕67号)和重庆市总工会《关于明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渝工财〔201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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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总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月或按季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组成口径和吉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同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将工会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实行委托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行政的沟通,依法向地税申报应上缴的工会经费。要积极协调争取行政补助收入,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优秀学员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学员人数的20%,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给予的物质奖励每人一般不超过300元。
授课人员讲课费参照本地、本行业(系统)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基层工会要组织会员开展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会员职工文化生活,不断提高职工的活力和凝聚力。
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4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为参加人员统一购买或定制参赛服装(含鞋),此项支出每人不得超过800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参赛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联欢会的,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最高不得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门票、交通费等,每人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但不可以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此项支出每位会员最高年均不超过1800元。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额度标准为人均不超过300元。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或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年只享受一次。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适当购买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鼓励基层单位使用职工福利费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劳模、先进和一线职工。应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和劳模疗休养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时间不超过七天(含往返路程),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落地后的疗休养费(含食宿费)的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慰问标准一般掌握在2000元之内。特殊困难的,基层工会可根据自身经费情况,经集体研究确定具体标准,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时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奖励支出,奖励标准为一等奖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20%。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主管工会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经上级批准可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表彰人数不超过单位总会员数的10%,每人奖品不超过500元。
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
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通过提取使用职工福利费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本单位的集体福利,如慰问离退休工作人员和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体检、疗休养、举办职工食堂或安排用餐等集体福利支出。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的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基层工会应完善发放手续,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吉林省总工会负责对吉林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系统工作实际,明确开支标准,规范活动开展。各市州工会如在本实施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须报省总备案,基层工会制定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