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比例多少税收减免?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50%计算减免费额;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计算减免费额。
二、再就业如何实行税收减免?
再就业有以下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减免额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 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 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菅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 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 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 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 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 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这样,税收减免不再计算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不再实行税收全 面减免,而是每新招用一名下岗职工,允许每年减免税款4000元,按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顺序依次减免, 就是说当年营业税如果不够减免额,就再减附加税,还不够减免额则 再减免企业所得税,直到达到减免4000元税款为止。需要注意的是, 税款只能在当年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2005年 底以前已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 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新政策只针对2006年1月1日以后才享受优惠 政策的企业。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额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 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 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 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 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将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改为每户每年减 免8000元税款,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一次减免;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 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 规定停止执行。这一点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是不同的。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的税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对此方面在优惠政策上没作调整,还是免3年企业所得税,但在条件上作了一些调整,主要变化就是原来 建筑业不在优惠政策的范围内,现在改为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 以外的也可享受优惠政策,但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 企业富余人员必须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对新办企业的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 认定标准的通知》文件对新办企业进行了重新界定,文件规定,享受 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是: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 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 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 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 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 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对于新办企业这里界定得比较清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一是 新注册的企业;二是对非货币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有了新的限制 性规定,即不得高于25%,同时享受减免税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 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也不得继续享 受减免税政策,这样规定是为增加新办企业的难度,新办企业必须注 入不少于注册资本75%的货币资金,以防止为享受优惠政策用原企业 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成立新公司。
(5)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 惠政策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 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给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复中进行了明确, 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 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新办个体经营户。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 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国家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税收减免吗?
国家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税收是减征,不是免征。具体如下。国家对残疾人创业或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有以下: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税收方面有优惠政策吗?
2007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对我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新政策已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根据新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支付给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并对单位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政策同时重申和规范了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需要备案么?
《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三、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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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六、为什么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政策,是国家的“降费减税”措施之一,目的是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七、个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方案?
第一: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第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第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第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优化残保金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有以下4个方面具体措施:
第一: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第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第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第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
八、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来说,就业优惠政策,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按规定超额完成接纳残疾人就业的,国家对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对于残疾人本身就业,一般是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九、支教后国家安排就业吗?
看你通过什么途经去支教的。
比如,很多大学每年都会选一些学生去支教。
支教回来后可以报送研究生。
十、如何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1、登录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版),在主界面找到原地税业务,点击“税费申报”,在打开的申报界面找到并点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2、在打开的界面找到并点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3、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页面,录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点击申报。
4、跳转到信息确认页面,点击确认申报。注意:保障金税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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