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诚信宣传内容?

160 2024-03-20 08:37

一、个人诚信宣传内容?

1、厚德能载物,诚信赢天下。

2、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存。

3、做诚信之人,铸法治之国。

4、做人讲良心,诚信走天下。

5、以诚感人者,人亦诚而应。

6、铸诚信品质,做文明新人。

7、人载信行一步,信载人通九州。

8、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

9、倡导诚信社会,共建诚信郴州。

10、建设诚信体系,构建和谐社会。

11、打造诚信之乡,吸引四海客商。

12、诚信赢得市场,放心收获信誉。

13、弘扬诚信文化,共建信用郴州

二、个人媒体宣传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自摄图片、自撰文章、宣传方式

三、个人宣传册要写哪些内容?

如果是做企业宣传册的话,头一个版面,通常都是介绍企业情况和企业文化、理念之类的内容,接下来就会将产品特色,以及项目服务,最后是服务案例。

四、个人所得税法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军队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五、12340宣传内容?

12340调查民意民意包括内容:人民群众对公共事务的意见和态度,百姓的利益诉求。百姓关心的热点、社会关注的焦点积极开展自主调查项目。12340是国家统计局为规范全国社情民意调查工作,培育社情民意调查的品牌热线。

致力于强化社情民意调查的公益性和公信度而特别申请的全国统一号码12340,是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配,由各级统计部门社情民意调查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扩展资料

12340承接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多个重大委托项目,同时结合实际,围绕百姓关心的热点、社会关注的焦点积极开展自主调查项目。

“公民的每一个回答,都将有可能成为党委和政府决策的依据。”国家重视社情民意,来自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抽样调查,可以实现及时高效收集广大群众对公共事务的意见和态度,真实反映百姓的意见建议。在电话中受访者个人信息和回答内容都严格保密,后台数据受统计法的严格约束。

六、会计宣传内容?

新编的会计科目如下:身体是固定资产,年龄是累计折旧,暗恋是收不回的呆帐,思念是日记帐,爱情是无形资产,缘份是营业外收入,结婚是合并报表,爱人是应付帐款,孩子是其它应付款,生活是持续经营,吵架是坏帐准备打架是营业损失,眼泪是冲减所有者权益。

疾病是维修费,买衣服是包装费,回忆是财务分析旧情难忘是递延资产,情人是营业外支出,错爱是高估利润,找个老外是外币业务,自己设小金库是稳健性原则,离婚是破产清算,反思是内部盘点,再婚是资产重组,解释是更正分录,复合是回转分录,误会是错误分录,

七、禁毒宣传内容?

禁毒宣传是为了提高公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预防和减少毒品的滥用。以下是一些禁毒宣传内容:

1. 毒品是一种毒害人体和损害社会的危险物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2. 毒品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甚至会导致死亡。

3. 毒品会严重影响人的精神和心理健康,使人变得痴迷、疯狂和暴力。

4. 毒品是一种犯罪行为,滥用毒品会使人陷入犯罪的泥沼,甚至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5. 毒品会破坏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给亲人和社会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损失。

6. 毒品的危害不仅是对个人,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威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

7. 通过教育、宣传和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禁毒宣传内容,通过这些宣传,希望能够提高公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预防和减少毒品的滥用。

八、九一八宣传内容?

1931年9月18日晚上,日本驻中国的侵略军——关东军,自行炸毁沈阳北郊柳条湖附近南满铁路的一段路轨,反诬中国军队破坏铁路,并借此突然袭击了东北军驻地北大营和沈阳城。

随即在几天内侵占20多座城市及其周围的广大地区。这就是当时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

1931年9月18日夜,日军以其制造的“柳条湖事件”为借口,大举进攻沈阳。当时,******政府正集中力量进行****反人民的内战,对日本侵略者采取卖国政策,命令东北军“绝对不抵抗”,撤至山海关内。日本侵略军乘虚而入,于9月19日占领沈阳,接着分兵侵占吉林、黑龙江。至1932年1月,东北三省全部沦陷。1932年3月,在日本帝国主义的扶持下,傀儡政权——伪“满洲国”在长春建立。从此,日本帝国主义把东北变成它独占的殖民地,全面加强政治压迫、经济掠夺、文化奴役,使我东北3000多万同胞,惨遭涂炭,陷于水深火热之中。

九、122宣传内容?

122 交通安整日宣传内容 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等违纪行为坚持从严执法,展开整顿行动。

“122”作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于1994年开通并投入使用,群众对此认知度高,方便记忆和宣传;同时考虑每年12月2日我国已进入冬季,是交通事故多发期,春运等道路交通出行和运输高峰也即将开始,在此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道路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有利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证广大民众出行安全。

十、少先队宣传内容?

1.我是少先队,我爱红领巾。

2.我爱红领巾,为红领巾添光彩。

3.立志为实现宏伟蓝图,我们时刻准备者。

4.少先队是我们的指引者,将我们领入正道,发扬光大。

5.童星闪闪,队旗飘飘,星星火炬,伴我成长。

6.祖国是永久的向导,少先队是花朵的先锋。

7.少先队,欢乐的童年,希望的广场。

8.少先队,我们童年的乐园,希望的广场,成功的起点。

9.打造魅力少先队,争当阳光小少年。

10.热爱红领巾,你我同努力。

11.用心出智慧,配合有力量,顽强能进步。

12.少先队是梦想开始的地方,是放飞理想的天空。

13.高擎星星火炬,雏鹰展翅奋飞。

14.未来的途中,需要有梦的同在。

15.我们是祖国的花朵,少先队是我们成长的阵地。

16.全面发展,做一个优秀的少先队员。

17.热爱红领巾,做个好队员。

18.展现少先队员风采,争做科学技术明星。

19.少先队,我们少年儿童温馨的家。

20.飘扬吧,红领巾。

21.那里有红领巾,那里就有新风尚。

22.路队要整齐,人人会走队。

23.燕山雄鹰,展翅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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