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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残值的处理?

241 2024-06-01 08:43

一、保险残值的处理?

保险残值处理是保险公司本身或者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损失的保险标的,通过拍卖、折价出售、租让等形式对损余残值进行回收再利用.

保险残值就是财产遭受损失以后尚有可以利用的经济价值。

二、装修残值鉴定的规定?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本条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对于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无效合同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因此,正确理解本条含义,还必须了解什么是装饰装修物现值损失、为什么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应按现值分担损失。

所谓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确定装饰装修现值损失不需考虑租赁期限的长短,只应考虑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对该装饰装修的实际使用时间,即按照承租人已使用的时间予以折旧,而不能考虑按照租赁期限进行分摊。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已实际使用一定的时间,故无论是折价补偿或按过错分担损失,均应按装饰装修折旧后的现存价值确定。如果该装饰装修未经过利用贬损,则相当于装饰装修价。

之所以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按装饰装修现值损失分担,是因为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租赁房屋的约定全部无效,其中包括租赁期限。因而不能按照原约定的租赁期限分摊装饰装修费用,同时,在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承租人可能已实际使用了租赁房屋,因而也不能按照承租人实际投入的装饰装修费用确定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价值。基于上述考量,我们认为,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时,无论是折价补偿还是分担损失,都应按承租人使用时间折旧后装饰装修尚存的实际价值确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价值的认定,常用的方法有:

(1)费用支出法,即承租人装饰装修实际支付的费用;

(2)支出费用年度分摊法,即根据合同约定的租期,将支出费用平均分摊,计算纠纷发生时至租期届满间的剩余价值;

(3)现存价值法,即对纠纷发生时现存装饰装修物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我们认为,在处理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装饰装修纠纷时,采取第一种方法,以承租人实际支付的装饰装修费用,确定附合装饰装修物价值,没有考虑无效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实际使用时间,对于出租人有失公允;采取第二种方法,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限分摊装饰装修费用,没有考虑无效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也是无效的情况,以租赁期限分摊装饰装修费用对承租人则不公平;而采取第三种方法,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的实际价值确定。该方法较容易掌握,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也是公平的。实践中,确定无效房屋租赁合同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现存价值,一般采用鉴定方法。因此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无效合同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0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3123号

(二)关于金海城公司应否赔偿车之通公司装修损失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本案中,金海城公司对于车之通公司对涉案场地加建、改建的行为并未提出过异议,且其法定代表人在委托评估时亦在涉案场地加建、改建、装修前后对比照片上签名确认,据此一、二审判决认为金海城公司对车之通公司加建、改建的行为是知悉和默示同意的,并无不当。

本案诉讼之前,金海城公司、车之通公司分别与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书》,委托该公司对涉案场地内的装饰、装修残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书确认至2017年11月23日的残值为252661元。涉案场地已被拆除,一、二审判决综合上述评估结论书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金海城公司向车之通公司赔偿50%的损失即126330.5元,并无不当。金海城公司主张评估结论书存在明显错误,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评估结论,其主张不能成立。金海城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还提交了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有关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作为“新证据”,拟证明车之通公司自行拆卸板房等并转移至他处继续使用,上述证据的对话内容并无相应证据佐证,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0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终365号

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涉及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应根据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价值,结合过错责任分别对待,出租人过错的,由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损失,其中,对于未形成附合的,损失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的折旧费用、拆除费用、恢复原状费用及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而受至的其它损失;对于形成附合的,该损失是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尚存的价值。故赣商投资公司主张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全部由上诉人赔偿有失公正,即便是计算装修费用,也应当按照被上诉人使用过的年限进行折旧的理由,不能成立。

0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终字第0081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关于装饰装修物联合村居委会同意接受使用,应按现值折价归联合村居委会所有。华尔达公司主张装饰装修损失250万元,但是根据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150余万元,联合村居委会对此认可,其他部分华尔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华尔达公司不能提供相关图纸,而且装修户对房屋进行了二次装修,如何鉴定区分存在困难。因无法通过实物鉴定的方式确定现值,考虑到华尔达公司已实际使用了一段时间,原审法院酌定按照华尔达公司的投入数额的70%即1054527.80元折价归联合村居委会所有。因联合村居委会同意对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利用,不需要对装饰装修物进行拆除,也不存在按照双方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区分不同情况以装饰装修物残值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联合村居委会主张应当按照华尔达公司投入的装饰装修物价值根据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计算实际剩余价值是合同解除时的认定标准,而本案租赁合同无效,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联合村居委会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三、空调残值率的最新规定?

空调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怎么计算的呢,会计账务处理空调的年折旧率为19%.,空调属于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率为5%,故年折旧率=(1-5%)/5=19%.

四、汽车残值处理方法?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五、车辆残值怎么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造成保险标的全部灭失的情况很少很少,大多数受损的保险标的还会留有残余价值。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归属根据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确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最多只能获得相当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金,不能因参加财产保险而取得额外利益。当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赔偿金后,理应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会获得这部分财产的双重利益。 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残值所有权的情况有两种: 其一,在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归属于保险人。 其二,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也就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因此,保险公司将残值归车主的做法是合理的。不过,如果车主对3万元的残值金额有争议,可以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六、净残值率最新规定?

1、外资企业:

根据相关规定:

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内资企业:

根据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七、房屋残值率最新规定?

1、 根据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残值率一般为5%,月折旧率=(1-残值率为5%)/使用年限/12。

2、 税务机关规定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期限如下:

3、 1、房屋及建筑物,为20年;

4、 2.飞机、火车、船舶、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5、 3.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6、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为四年;

7、 5.电子设备,3年。

八、违反税法代扣代缴的规定?

违犯税法代扣代缴,是一种违法行为。代扣代缴是纳税人应尽的责任,如果不及时代扣代缴,很容易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必须提高对代扣代缴的认识,不然的话不知不觉就犯法了。

九、事故残值车处理流程?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要对痕迹进行检测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车辆进行暂扣,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十、保险标的残值怎样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全部灭失的情况较少,大多数受损的保险标的还会留有残值。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归属于谁,应根据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确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以相应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最多只能获得相当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金,不能因参加财产保险而取得额外利益。当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赔偿金后,理应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会获得这部分财产的双重利益。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残值所有权的情况有两种:其一,在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残值归属于保险人;其二,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也就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在保险标的残值权益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保险标的残值权益的转移属于依法自动转移。在保险人依照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即依法取得了保险标的残值的相应权益,不需要保险人声明对标的残值的权利主张,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就依法取得了标的残值的相应权益。非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不得对该标的残值进行处置。   二、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即使是足额投保,当保险标的发生失窃等情形时,如果保险人在赔偿时扣除了免赔额或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了一定的自负比例,则免赔部分或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的部分,被保险人仍按比例享有对标的残值的部分权益。   三、在标的残值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的索赔权。如机动车辆盗抢险中,标的经过三个月查无下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前被盗车辆被追回,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如果保险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领取被盗机动车(或保险人只承担被盗机动车辆遭受损失的部分),则被保险人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取得对追回被盗车辆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