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税法厨具品牌网

农耕经济的发展阶段?

249 2024-06-10 23:21

一、农耕经济的发展阶段?

农耕自然经济是一种安定自守的经济。产生于原始社会,原始农业产生后,自然经济就存在了。主要由自耕农经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封闭性、狭隘性、保守性、自给自足 。

1、四五千年前 仰韶文化、龙山文化(黄河中游地域)——农耕文明

屈家岭文化(长江中下游)、河姆渡文化(钱塘江流域)——农耕文明

《论语·宪政》:“禹、稷躬稼而有天下”。

《史记·周本纪》:“务耕种。行地宜,……民赖其庆,百姓怀之,多徒而保归焉。周道 之肖,自此始”。

2、三代时期

《诗经·豳风·七月》:“同我妇子,饁彼南亩,田畯至喜。”

《帝王世纪·击壤之歌》:“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

3、春秋战国时期

齐管仲、魏李悝、秦商鞅 政治经济制度改革——促进农耕经济

4、中心转移

黄河中下游——长江流域——长江中下游、江南地区

黄河流域是古代文明的发源地,长期以来是中国的政治、经济中心,但是随着各种条件 的变化,经济重心逐渐南移。

(一)唐中期之前,中国的经济重心在黄河流域,魏晋以来,随着大批中原人口的南迁,江南得到开发。

第一,黄河流域细腻而疏松的黄土层较适宜于远古木石铜器农具的耕作,所以农业生产首先在黄河中下游达到较高的水平,使黄河中下游地区成了中国上古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第二,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铁制农具和牛耕的普及,中国的农耕区,逐渐有了向土壤肥沃的长江流域扩展的能力。

第三,秦汉大一统局面的形成,为中国农耕区向南部转移提供了有利社会条件。

第四,魏晋南北朝,北方边患丛生,战乱频繁,使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迅速恶化,中原地区的人们为了逃避战火,纷纷南下,寻找新的安身之地,他们的迁徒,给南方带去了先进的耕作技术和文化观念,再加上南方优良的自然气候条件和生态环境,长江流域很快就显示出发展农耕经济的潜力。

(二)唐安史之乱之后,北方为藩镇所控制,赋税不入中央,江淮地区逐渐成为重要的经济区。

隋唐有谚语为证:“苏湖熟,天下足”,“湖广熟,天下足”,都证明了唐宋以后经济重心南移的历史事实。“东南财赋”与“西北兵甲”共同构成了唐以后历代社会政治稳定的基本格局。

(三)宋代以来,南方已取代北方成为经济中心。

从柳永《望海潮》词可见宋代江南繁荣之一斑:“东南形胜,三吴都会,钱塘自古繁华。烟柳画桥,风帘翠幕”。

二、CPA的税法难还是经济法难?CPA的税法难?

这两个科目在内容上经济法最有独立性,经济法自身难度比较税法低一些,重点掌握好,最后几个月突击学习的话通过率还是有的。税法和会计稍有联系,今年考会计的话可以带着稅法学习。时间充足报稅法,时间紧张报经济法,还要根据自身情况来定.

三、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税法是保障税收的法律手段,税收遵守税法的规定。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四、税法与刑法的联系与区别?

  税法与刑法的联系表现在:

第一,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就其内容来看是直接涉及税收的,相关的内容在税法中也有所规范。

第二,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虽然可以认为是构成税法的一部分,但在其解释和执行上,主要还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

第四,税法与刑法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虽然税法与刑法联系密切,然而区别也是明显的:

第一,从调整对象来看,刑法是通过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罪犯的惩罚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税法是调整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

第三,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来说,对税收法律责任的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而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

  税法与刑法对避税或偷税的量刑有冲突地方吗?

1.刑法和税法是两种不同的部门法,刑法规定的是刑事处罚,税法是经济法部门的行政性质的处罚。刑事处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罚金没收财产等等,税法的处罚往往是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吊销执照等等。

2.税法处罚往往轻于刑法。违反税法并不等于触犯了刑法。

3.如果同一行为即违反了税法又违反了刑法,如在罚金和罚款,拘留和判刑之间有重合的话,根据一事不两罚的原则,适用重的即适用刑罚就可以了。

所以说两者是不同的部门法,无法说是“有冲突”这个概念,只能用到“是否有竞合”这个概念。因为立法的时候一个原则就是尽量做到无冲突。所以既然这个立法能够通过,主观上立法部门是不想他们有冲突的。

五、国家区域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特征?

我国区域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趋势

长期以来,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协调问题突出,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两大障碍。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调结构、促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的区域结构和城乡结构正逐渐从差异化向均衡化方向转变。

一、我国区域发展的主要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代领导集体与时俱进,在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探索与创新过程中,一方面,遵循“均衡——非均衡——新的均衡”的全球性的客观经济规律;另一方面,把握中国国情、中国特色,探索出“平衡发展—开放发展—协调发展—统筹发展”的中国式的区域经济发展道路。

(一)平衡发展与重点发展相结合阶段

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平衡发展”的战略思想,中央把战略目标定位在建立分布均匀的独立的工业体系上。就全国来讲,要平衡发展;就内地来讲,要重点发展。平衡是大局,平衡中又有重点。中央在大规模的工业投资与基础设施建设上,以内地为投资重点,以建立相对完整的工业体系与工业基地为重点。同年6月,中央工作会议做出战略部署,决定在全国建立七个新的大型工业经济中心,使之成为七个相对独立完整的经济区域,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华北、西南等内陆地区。

(二)开放发展与倾斜发展相结合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的经济战略思想主张对外开放,建设和发展开放型的经济体系。区域经济战略的重点就是实施沿海开放战略,开放发展与倾斜发展相结合的结合点就是东部沿海地区。在4个经济特区建设取得成功经验后,国家又先后逐步开放沿海14个城市,开放开发海南岛和浦东,开放开发沿边沿江地区,开放开发内地中心城市,由此,形成了从沿海到内地、从东部地区到中西部地区的梯度推移、渐进发展、开放发展的新格局。

(三)协调发展与合作发展相结合阶段

1995年9月,江泽民在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思想,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要充分发挥各地区的比较优势,进行优势互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东部地区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加快了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优势,发展优势产业,加快了改革开放和开发的步伐。东部地区同中西部地区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和合作进一步发展,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错位发展、互补发展、合作发展的模式与路径进一步拓展。

(四)统筹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阶段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于2003年10月11日在北京召开,胡锦涛提出了进一步“统筹区域发展”的战略思想。中央在“十五”计划,“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中实施了一系列的战略部署。一是统筹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二是实施国土开发主体功能规划;三是统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四是统筹区域协调互动机制。

二、区域结构转变的主要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进入新的活跃时期,呈现出一些引人注目的新动向。

(一)区域经济发展的开放性大幅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总揽全局的高度提出“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正在并将长期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这些重大战略不仅直接影响沿带、沿路、沿廊的省区市,包括陕西、甘肃、新疆、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遍布全国的省份,而且间接影响广大的其他省区市的区域经济发展趋势。全国各地都在围绕上述战略带来的重大机遇纷纷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极大地开拓了区域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国际化视野,大幅度提升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开放意识和开放水平。

(二)区域经济规划的空间尺度扩大化

长江经济带的空间范围包括11个省市面积约205万平方公里,涉及长江上中下游、覆盖东中西部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主持编制的环渤海地区区域规划,空间范围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山西、内蒙古7个省区市。这体现了新一届领导集体力图从更大空间范围内整合区域资源、促进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的战略导向,改变原来各省竞相通过出台区域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而带来的区域规划碎片化和盲目攀比现象。

(三)突出区域经济增长极的引领辐射作用

自国务院批复设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来,在金融、贸易、投资、通关等领域先行先试,已经形成一系列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模式率先在长江沿线城市推广。另外,国务院相继批准设立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大连金普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等一批重要的国家级新区,分布在东、西部不同发展水平的区域,目的是通过集中政策资源和项目资金投入,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区域经济增长极,发挥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和引领示范作用。

(四)强调跨行政区域的协同发展

京津冀协同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在环境保护、产业转移、通关便利化、交通路网连接等领域三省市已经启动实质性合作,国务院也成立了专门领导协调机构推进三省市协同发展,这将为全国跨行政区域的协同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很多省份积极探索省内跨地市行政区域的协同发展,如广东省的深圳东莞惠州区域协调发展、山东省的省会城市群经济圈、甘肃省的兰州白银一体化发展等等,这些不同层面跨行政区域的一体化发展、协调发展或者协同发展,将会打破由于行政分割长期形成的行政区经济,促进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区经济。

(五)注重对问题区域和弱势地区的扶持

国务院专门出台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等方面的规划、意见和试点,继续加大对这些问题区域的财政投入,有针对性解决问题区域存在的产业结构老化、下岗失业人员多、生态环境欠账大等突出问题。同时,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等弱势地区的扶持,相继出台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规划或者指导意见,致力于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推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重点经济带发展趋势

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重点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为经济增长增加新引擎。应该说,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今后一段时间国内区域发展最重要的战略,而“一带一路”则是国际区域合作发展的重点战略。

(一)“一带一路”的发展趋势

2013年9月和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倡议。2015年3月,我国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推进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相互对接。“一带一路”的互联互通项目将推动沿线各国发展战略的对接与耦合,发掘区域内市场的潜力,促进投资和消费,创造需求和就业,增进沿线各国人民的人文交流与文明互鉴,让各国人民相逢相知、互信互敬,共享和谐、安宁、富裕的生活。

“新常态”下,中国已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第一大外汇储备国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战略资源更多、战略空间更广、战略影响更大,需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各国比较优势,建设利益共享的全球价值链,优化全球资源配置,形成互利共赢的全球和区域经济布局。

“一带一路”建设的逐步推进落实,将有利于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世界和平发展。以“一带一路”为核心展开中国空间战略与开放战略全面对接,并通过互联互通打造中国新的国际合作格局,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构建,打破欧美一统国际金融的格局。这些拓展有效扩张了中国资源配置的空间,必将把中国发展带入新阶段。

(二)京津冀协同发展趋势

随着沿海经济区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形势的变化,沿海地区的要素成本在不断提高,产业向内陆转移的趋势正在加快,京津冀地区作为北方经济版图的核心区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是城市规划与布局一体化。京津冀区域除了具备一般城市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地域集中和流动性点状布局的特征外,一个较为突出的特征就是该区域是集全国行政力量与经济强度于一身的经济中心与科技中心,这就决定了京津冀区域具备了一体化较为明显的空间特征,即它的等级性与多层次性。

二是技术成果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体制一体化。三省市要围绕该区域已具备的先导技术、关键技术和高新技术的强大优势,借助北京科技开发和综合配套能力强、天津科研成果转化条件好以及河北基础研究有一定特长等优势,建立科技开发与成果转换、主机生产与零部件配套的区域协作。

三是以交通运输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京津冀地区是中国交通网络最为密集的区域之一,是中国航空、海运、铁路、公路和管道网络的枢纽地带。京津冀地区实现区域交通一体化,必须建立一个以联合运输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运输网络。

四是产业结构与生产力配置、基地建设一体化。应以能否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和充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为准则,扬长避短发展当地优势产业和调整自己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加强同国内外、区域间的相互联合、协作和配套,逐步建立起既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自身产业特点,又能同周围区域相协调的产业结构体系。

五是旅游网络建设与综合开发一体化。京津冀区域除了具有区位优势大、交通通讯便捷、景点相对集中的条件外,还具备发展成为世界著名旅游区的巨大潜力。然而,从京津冀区域旅游业的整体素质看,仍处于一种高速度低质量的发展状态,旅游服务滞后、旅游产品单一、缺乏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是三省市旅游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三)长江经济带发展趋势

长江经济带是中国资源富集、经济集聚、城市密集的区域,人口规模和产业规模是经济开发和对外开放重要的市场腹地,具有非常强大的辐射能力和连锁推进能力。

一是利用产业转移形成区域接力。产业转移是区域发展接力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缓解东部沿海地区劳动力成本上升、资源环境约束给传统产业带来的压力;有利于东部沿海腾笼换鸟,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中西部地区发挥劳动力、土地、资源等综合比较优势;有利于中西部地区提升价值链,推动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优化整体产业布局,实现东中西协调发展、联动发展。

二是带动中部节点城市发展。在长江中游,通过增强武汉、长沙、南昌中心城市功能,促进三大城市组团之间的资源优势互补、产业分工协作、城市互动合作。在上游,要提升重庆、成都中心城市功能和国际化水平,发挥双引擎带动和支撑作用。

三是劳动力回流带动人口红利回归趋势。目前在长江经济带,贵州和四川目前的人口还是在往外输出,但重庆、湖北、湖南、安徽等地已经出现了人口回流。可以预计,未来随着越来越多劳动力的回流,这些地区的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会有所上升,而人口抚养比则会有更大的下降潜力,再加上较高的人口自然增长率,这就意味着,这些地区的人口红利将会有所增强。

四是江海航运一体化趋势。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海运业发展都已上升为国家战略,这是江海航运一体化发展的历史性机遇。长江经济带的建设,不仅将深入发挥长江三角洲地区对外开放的引领作用,更将建设向西开放的国际大通道,加强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互动,统筹沿海内陆开放,扩大沿边开放,将为海运业从当前低迷中冲出重围、寻找和释放新的发展动力带来新商机。

五是通过自主创新带动产业升级。长江经济带上的中心城市,具有强大的科研能力,而且国家已经布局上海张江、武汉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改革试验区,长江经济带沿岸城市正在迎来第三次工业革命浪潮的新机遇。依托长江资源丰富的优势,把科技成果转化成动力。在增量中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之外,同时还要依托科教资源和创新丰富的优势来提升传统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税法与纳税实务的区别?

《纳税实务》是高职高专会计类专业核心课程、岗位技能课程,理论与实践结合程度比较紧密。在有的学校,将其称之为《税法》、《中国税收》等名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法对国民经济起着越来越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和稳定保障作用。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也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纳税实务》课程作为高职高专会计类专业的核心课程,承担着培养学生熟悉我国现行税法制度体系以及从事基本涉税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任务。其课程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基础知识、涉税操作实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类、行为税类、资源税类等。

七、北部湾经济区发展阶段?

北部湾经济区是广西省的经济开发区。位于我国沿海西南端,由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崇左所行政区域组成。该地区从一个默默无闻地区变成多区域合作中心,从一个投资盲点变成投资热点,从一个地方发展题材变成国家发展战略。未来北部湾经济区活力十足。

八、华为芯片处于哪个经济发展阶段?

华为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很严峻的,因为华为公司现在已经到达无芯可用的一个阶段了,虽然说华为现在已经具备开发高端手机芯片的能力,可是芯片制造方面华为是很薄弱的一个环节,我们先来聊一聊大家熟悉的手机处理器npu,华为的自研人工智能芯片最开始是应用在手机芯片上面的,后来才被应用到了服务器和汽车自动驾驶系统等领域。

九、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是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十、税法与民法有什么关系?

税法主要与以下相关法律有联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这种关系主要发生在商品经济中。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上绝对不是独立存在的,他们既有其显著的区别,也有不可分割开的内在联系。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两者有本质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 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