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本文将解读并深入探讨这一重要法条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 加班工作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力地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确保了员工的合理休息和生活,同时减少了因长时间工作而导致的健康问题。加班工作时间的支付要求,更是确保了员工应得的劳动回报。
休息休假
除了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还明确了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 休息日:每周休息一日,即周日。需要连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补休时间。
- 年休假:员工在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确定。
- 法定假日:员工在法定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调休。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和休假权益。员工的休息日和年休假权利,可以使员工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而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或调休要求,则进一步保护了员工的合法利益。
适用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对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岗位和所有情况。根据其相关解释,以下情况可能不适用该规定或有特殊规定:
- 领导岗位和部分管理性岗位:由于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职责的要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可能存在灵活性。
- 特定行业和工种:某些特殊行业和工种需求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可能由政府或法规单独规定。
- 紧急特殊情况:在紧急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安排可能会有所调整。
因此,在具体应用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解释和适用。
维权方式
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遭遇不公平对待,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方式:
- 与用人单位协商:首先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明确表达自己的合法权益。
- 咨询劳动保障部门:当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时,可以寻求劳动保障部门的帮助,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 通过法律途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提起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
在维权过程中,员工应当保持理性和冷静,同时注意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总结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旨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和加班工资的支付要求,确保员工得到合理的休息和报酬。休息日、年休假和法定假日的规定,保障员工合法休息和休假的权利。然而,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岗位和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适用。如遇到问题,员工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咨询劳动保障部门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落地和执行,需要广大员工和用人单位共同遵守和尊重,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要性
工伤保险是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或患职业病时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尤为关键,它明确了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安全网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在以下情况下: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了工伤事故或者患了职业病;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受伤或者患了职业病;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治疗和康复原因导致的意外受伤。
根据这些规定,劳动者不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金,而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也可以享受相应的保障。这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使其在工作中受到意外损伤时不会因为地点和时间的限制而受影响。
除了支付条件和范围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还明确了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金的标准。根据规定,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是劳动者的工资的一定比例,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这一规定保证了劳动者在受伤后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并且根据工资水平的不同,支付金额也会有所不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雇主也有着重要作用。根据条例规定,雇主需要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金和承担医疗费用等。这对于提高劳工的工作意识和保护劳动者权益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整体上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意义重大,它确保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障和帮助。同时,这一规定也督促雇主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和职业卫生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只有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为国家的经济进步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禁毒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什么?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五、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所得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有两大类情况,包含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和非集团企业间借贷行为,下面我们分情况梳理这两种情况的税务处理办法。
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企业集团的定义和条件。
2018年8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集团”需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而且企业集团需要满足条件: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 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自2018年9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国市监企注 [ 2018 ] 139号)
集团化企业为了合理利用资金,有效使用资源,都会采用集中收付方式对集团资金进行管控,通常也会存在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
企业集体内资金借贷行为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和集团之间的资金统借统还,主要所涉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01 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
增值税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免征增值税的(财税〔2019〕20号)。
案例1:甲、乙公司同属A集团,受疫情影响,乙公司遭受资金困境。2020年2月1日,甲公司无偿借给乙公司1亿元,按约定至2021年12月31日归还。请问2021年的无偿借贷是否免征增值税?
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期间是按借贷行为视同计息期间来确认的,因此,凡是超过2020年12月31日的无偿借贷行为都属于不免征增值税期间的借贷行为,上述2021年的无偿借贷不免征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之前,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
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呢?企业所得税按照法人纳税,不是按照集团纳税,因此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应确认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需要分情况来看。
1. 自有资金。假设集团公司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集团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2. 转贷资金。假设集团公司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无偿转借给成员单位,由集团公司支付银行利息,该种情况有两种纳税调整方法。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团公司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集团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由于特别纳税调整程序比较复杂,实务中一般按照方法一处理。
02 集团之间的资金统借统还
统借统还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母公司根据集团资金预算需要,统一由集团或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对外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收到贷款后分拨给集团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增值税
统借统还贷款方式下,且统借统还单位没有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企业集团分拨下属单位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集团统借统还有2种模式。模式一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将所借资金分拨给集团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案例2: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1000万,利率为5%,分别借给集团下面的B.C.D子公司。贷款资金流向:银行→A→下属各企业(B.C.D);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B.C.D)→A→银行模式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案例3: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1000万,利率5%,资金由集团A付给财务公司D,由D与集团内各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合同。贷出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财务公司D→下属公司(含集团)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公司(含集团)→财务公司D→集团企业A→银行
企业所得税
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利率在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凭统借方开具的利息发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非集团内企业间资金借贷行为
增值税
非集团企业资金借贷,分为有偿和无偿。非集团企业有偿借贷资金,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非集团企业无偿借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
若借贷对象为非关联企业,且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可证明无其他有偿收入,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约定支付利息,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疫情之下,企业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可能是企业解决现金流的一个方向。
优税猫提醒请各位老板:在企业“互救”同时,借贷行为的涉税风险问题千万莫大意!更多企业之间借贷疑问,可留言和优税猫交流。
六、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七、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九、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纳税调整有什么规定?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3、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安排。
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十、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及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的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因此,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一般是关系公司的重大事项,即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计划,发行债券,公司的人事,财务,增减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等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