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立分公司需要税务登记吗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分公司注册相对普通公司注册要简单很多,但是注意一点,那就是分公司的经营项目必须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如果分公司要增加经营项目,必须首先由总公司增项,然后分公司再申请增项,且如果增项中有许可经营项目,需同时办理许可证。 分公司的经营项目如果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那么也算是违法行为。
另外,对于税收,分单独核算和统一核算,如果是单独核算,须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是统一核算,则不需要,但具体要求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专管员,专管员会确定这些。
2. 分公司需要注册税务吗
可以开发票。但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国、地税务登记证。分公司在进行了税务登记后,可以向税务局申领发票。
如果分公司业务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你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你们就可以互相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
2、如果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他只能给你开具普通发票,而且总公司不能抵扣;你也只能给他开具普通发票,在他那里不存在着抵扣问题。
3、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代开增值税税率为3%(自09年起不再区分工、商业,一律按照3%征收)的专用发票,但是对方公司只能3%的进项税额,从自己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觉得麻烦,也可以由总公司统一寄出发票。
3. 设立分公司需要申报吗
去外地开分公司新可以申请分公司后再到本地工商、税务备案,税务可以申请汇总申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备案大体分成两种:
一是经营性备案。
二是非经营性备案。后者相对较多,前者一般由于条件限制很多无法拿到审批。就现在国内互联网的发展情况来看,严格地区别二者的差异相对较为困难,多数网站多多少少都会有盈利现象。
4. 设立分公司后应该办理的涉税事项
按照新的跨地区所得税缴纳的规定,分公司的所得税需要缴纳在当地,例如:我司在2008年7月底注销分公司,那么注销的分公司所得税第三季度如何处理,是否按照总公司7月份的所得税额乘以分配比例(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分配表)来缴纳,如提出注销的时候是7月份,审批完成的时间是8月份,所得税是缴7月份一个月还是7、8两个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看出: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人,应在办理完注销以后,才能依法结束纳税义务,且在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负有将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义务。如果该分支机构是8月份才办理完注销手续,那3季度就应该在当地预缴7、8两个月企业所得税。
5. 分公司成立需要去税局备案吗
可以分公司负责人到税务机关办理,也可以负责人出具授权书,授权其他人办理,授权书需要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
6. 成立分公司后需要去税务报道吗?
三证合一以后,因为没有税务登记证了,开户时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所以新公司可以先去银行开户,也可以先去税务局报到。按规定报到超出一个月的,税务局要给予一定处罚,一般每个月50元或100元,有的地区要求不严格,晚一两个月不罚款。去税务局报到,带上营业执照,经营场地证明(就是租赁协议,一般公司成立时还没有自己的资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很简单的,不需要找代办公司,没必要花冤枉钱。
7. 设立分公司税务流程
(一)办证期限
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登记程序
1、领表、填表、报送《税务登记表》。
2、报送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3)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
(5)开户银行帐号证明;
(6)生产经营地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3、办理纳税磁卡
4、领取税务登记证
(三)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停业或者复业,需办理停业(复业)申请手续。
扩展资料
纳税人办理税务变更的情形应当包括:发生改变单位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扩大和缩小生产经营范围、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或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