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纳税服务 2023-05-28 20:20 编辑:admin 216阅读

1.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一要增强党章意识,这是我们廉洁自律的根本标准。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条例》和《准则》的制定也以党章为来源。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要做到真学党章、真用党章、真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认真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的决定,不讲条件,不讲价钱。

    二要增强群众意识,这是我们廉洁自律的基础标准。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干部无论是在税收执法,还是在行政管理,还是在消费娱乐,还是在日常生活,都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是一名国家干部,时刻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在做事之前,不妨先思考思考,这件事群众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

    三要增强政治意识,这是我们廉洁自律的第一标准。六大纪律,首要的就是政治纪律。违纪一般都是从违反政治纪律开始,违纪问题一般都要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作为党员,不论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岗位上工作,都要严守政治纪律,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守好规矩,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允许在执行上打折扣。

    四要增强角色意识,这是我们廉洁自律的核心标准。东晋诗人陶渊明,他写的《桃花源记》相信大家都读过,桃花源中人逃避战乱离开主流社会,“不知有汉、无论魏晋”,我们的党员干部千万不可以做桃花源中人,要认真领会十八大以来的中央的新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要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自己的所做工作和岗位职责摆进去,执行纪律一个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切不可对待别人马列主义,对待自己自由主义。

    五要增强慎微意识,这是我们廉洁自律的首要标准。不管是“四种形态”,还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不管是把纪律挺在前面,还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都体现了中央从严治党的新思路。一人破窗,大家受凉,多人破窗,何以为家?党员干部要摒弃小节无伤大雅这种错误的观念,“勿以恶小而为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2.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可以用吗

一、岗前准备规范

要求:遵守工作时间提前检查准备

(一)严格考勤制度,按照规定时问上岗,不迟到,不早退。

(二)加强岗前业务学习交流,每天对外办公前安排适量的内部交流学习时间。

(三)提前整理准备好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纸笔等各类办公用品。

(四)检查电脑、打印机等工作设备是否运行正常,纳税人办税需要的设施及用品是否补充完备。

(五)调整好个人情绪,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进入岗位工作。

(六)上岗工作期间应将手机调至振动状态,以避免影响工作环境。

二、接待规范

(一)接待纳税人时应文明有礼,不得态度生硬、冷淡、烦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谦和,表达清晰、准确、完整。

(二)与纳税人交谈时,提倡使用普通话,做到语言文明、态度谦和、表达清晰。

(三)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要耐心倾听,解答准确,不怠慢纳税人,不与纳税人争执;对自己不熟悉的疑难问题按首问责任制要求,负责为纳税人做出正确的指引。

(四)因办公设备或业务系统出现故障等情况影响业务办理时,应做好解释说明。

(五)工作电话铃响后应尽快接听;在接听过程中,应专心聆听,重要内容要确认;通话结束后,必频等纳税人先挂断电话,不可强行挂断。

(六)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接听电话或处理其他业务的,应先向纳税人致歉,请其稍侯,并尽量避免让其长时间等待。

(七)如服务窗口需要临时关闭,应通过暂停服务标识进行说明。

三、服务用语规范

要求:文明友善亲切热诚清晰准确

(一)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在提供办税服务时一般情况下应讲普通话,如遇纳税人习惯用本地方言交谈时,可尊重纳税人的习惯,以方言对话。

(三)言语表达清晰,内容准确规范,语气柔和中肯。

(四)规范用语范例:

1、电话规范用语范例

接电话时说:“您好!这里是张家港国税第一分局,请问有什么事可以帮您?”

来电找人时说:“好的,请稍等,我叫××来听电话。”

对方要找的人不在时说:“…同志有事暂时不在,请问有什么事可以帮您转达吗?”或者“请您待会儿再来电话好吗?”

向外拨打电话时说:“您好!我是张家港国税第一分局,请麻烦找一下xxx(职务),谢谢。”

通话结束时说:“再见!”

2、办税规范用语范例

纳税人上门办税时要主动问候:“您好!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业务?”

纳税人询问时回答:“请您到xxx窗口办理。”

受理办税资料时应说:“请您提供身份证、…申请表…等资料,谢谢!”或者“您要办理…业务的资料已收齐,按照…规定,我们会在…天给您答复,请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以便我们及时通知。谢谢!”

纳税人填错报表时应说:“很抱歉,您的报表填错了,应该……麻烦你重新填一下。”

纳税人办税资料不齐时应说:“很抱歉,您的资料不齐,请复核一下,还需补充这些资料…一请您补齐资料再来。谢谢!”

电脑故障或工作繁忙时应说:“很抱歉,电脑出现故障,现正在检修,请稍等。”或者“很抱歉,电脑故障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检修,请留下您的联系电话,我们处理好后会尽快通知您。”

纳税人有疑问时应说:“也许刚才我说的不够清楚,请您听我再解释一下。”

纳税人情绪较激动发生争议分歧时应说:“请别着急,慢慢讲。让我们一起想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或者“如果我们有哪里做得不好的,请多多谅解。谢谢您的意见!请留下您的联系地址和电话,我们会尽快答复您,好吗?”

四、着装仪表规范

要求:统一穿着制服整洁大方热诚税容风纪端正

(一)工作时问穿着税务制服或统一的工作制服,制服不能与便服一起混穿,要扣好全部衣扣,不披衣,不敞怀,不挽袖,不倦裤腿并且保持制服的整洁。

(二)税务制服要配套穿着,不准制服、便服混穿,不准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不得佩戴、系挂与身份无关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肩章、胸章、领花、领带等要佩戴整齐端正。

(三)如需佩戴制服帽,则按照规定套系正确佩戴,不得混季节佩戴制服帽,不得歪戴帽。

(四)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穿着制

服时应搭配深色皮鞋,男性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性鞋跟一般不高于4厘米,保持鞋面清洁。

(五)仪表要求

1、头发应干净整齐,发型大方得体。不得留怪异发型或染彩发。男同志不得蓄长发、长须、剃光头。女同志长发应用黑色皮筋或发夹扎起或盘起,不得披头散发。

2、女同志可以适度化淡妆,但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涂有色指甲油和做花色指甲,不得戴耳环、手镯手链、脚链等首饰,不得佩带与制服不符的各种夸张的饰物。不得在岗位上补妆。

3、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带有色眼镜。

4、工作人员如有怀孕、受伤等特殊情况,经办税服厅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穿着便服上岗,应做到庄重得体。

(六)行为举止文明

行走稳健,坐立端正。在办税大厅内行走时应文明札让不奔跑喧哗;在前台就座工作时要保持良好端坐姿势,不得有趴伏桌面、翘二郎腿或伸靠椅背等懒散不雅动作。

言谈大方,热诚友善。与纳税人交谈时,视线应关注对方,亲切微笑,态度诚恳热情,言语表述清晰。

举止文明。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应上身微向前倾,双手接递资料等物品,并将其正面向着纳税人。

五、廉政自律规范

要求:严格遵守纪律确保廉洁为税

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等各项廉政规章制度

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索取、收受纳税人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卷等。

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旅游、娱乐、参观、外出考察等活动。

禁止无故拖延办理税务事项,刁难、辱骂纳税人以及对纳税人敲诈勒索。

禁止穿着税务制服到饭店食肆和商场(店)等公众场所进行消费。

禁止从事任何有偿税务咨询和顾问服务或者以任何借口指定中介机构为纳税企业进行有偿服务。

禁止对外泄露企业及纳税人纳税申报等资料信息,严格履行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的义务。

禁止参与一切税收违法活动和为纳税人偷逃税款通风报信、隐瞒实情、出谋划策、出具伪证以及开脱责任。仪容仪表要求:穿着整齐,服务规范,仪表端庄;文明用语要求: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语气亲切,表达清楚;服务态度要求: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行为文明,服务周到。

3. 税务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4.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内容

国税局政审非常严格。

因为国税局是负责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机构,政审是评估人员是否符合职业条件的一项必要程序。

政审包括对申请人的个人背景、家庭状况、职业资历、经济状况、政治面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调查核实。

政审的目的是保证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的廉洁和正常运转,遏制不良行为和腐败现象。

因此,国税局对政审一直以来都是严格要求,政审标准也越来越高。

此外,政审也是一个涉及个人隐私的程序,国税局会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但也有一定的限制和公开性要求。

综上所述,国税局政审非常严格,但也有着其必要性和保障措施。

5. 税务工作人员廉洁自律

结论:是比较严格的。原因:税务局直接面对着税收,对工作人员具有高要求。政审是对工作人员个人素质及个人信誉的考察,能够体现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标准,因此标准较高。同时,政审也是税务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税务工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延伸内容:在政审方面,山西省税务局注重对工作人员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经济状况、治安记录等方面的考察。同时,政审档案还需要保密,只有在相应程序和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被有关部门查阅。政审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利于保证税务部门的廉洁自律和规范工作的开展。

6.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一)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必要招待的各项费用。

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应当包括:本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第五条 报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上述重要事项。需要及时向职代会报告的,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可以向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由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第七条 未建立职代会和通过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并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八条 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审核小组,负责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核情况;职代会应当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企业裁员、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根据职代会提出的意见或作出的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向职代会报告改进情况。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对其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上级党组织、工会组织,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据实报告的,由有关部门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17日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7.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出台日期

税务人员行使职权无需回避的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税务人员在处理属于公共纳税事项的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代征等业务时,可以正常行使职权,无需回避。其次,在处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评估、征收与代征方面,只要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并符合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并有法定权限的税务人员可以行使职权。最后,在参加税收法制教育和宣传、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接受政府派遣的任务、兼职公职、参加学术研讨会议等非税务执法活动时,税务人员也可以正常行使职权。总之,税务人员行使职权必须在法定职责的范围内进行,确保公正、公平、清廉的税务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

8.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有没有废止

1. 税务局的党组归税务局局长领导。这是由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党委(党组)领导干部职务任免事项的规定》所规定的。根据该规定,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由上一级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条件、任免程序和条件,按照集体决策原则,确定任免对象。因此,税务局的党组归税务局局长领导是符合中央关于党委(党组)领导干部职务任免的规定的。

2. 在税务局党组领导下,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党组工作机制。具体而言包括:

(1)明确党委(党组)的职责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制定严格的考核量化指标,对党组成员实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3)加强组织建设,强化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员思想上的高度一致性。

(4)加强对业务工作的指导,统筹谋划全局,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5)加强内部协作,定期召开党组会议,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团结和谐发展。

3. 对于税务局的党组成员,需要遵守中央关于党委(党组)领导干部职务任免的规定,坚持以党的利益为主,为税务局的建设发展作出贡献。同时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发挥榜样作用,带动全局干部职工向党中央的要求看齐,推动税务局的改革创新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9.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废止

1 党政干部退休后可以兼职,但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2 具体规定包括:退休干部在退休后从事兼职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原任职务和原单位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利用职务或者职权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还需要经过原单位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备案。3 此外,退休干部在兼职期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影响原工作单位的正常运转,并且需要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秘密。总之,退休干部兼职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确保不会对原工作单位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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