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听证的范围和程序(税务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纳税服务 2023-05-30 12:30 编辑:admin 170阅读

1. 税务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应该给足当事人七天的听证日期,法律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了。税务执法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七天听证期的起算问题,也就是文书送达的当天是否计算在七天之内?

答案是,送达当天不算,应该从送达次日起给足当事人七天的准备期。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原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举行税务听证,并事实上于2017年4月18日举行了税务听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文书送达的当天也就是2017年4月11日不应当计算在7日之内。被告违反了应于听证7日前通知原告的法律规定,听证程序错误,依法应于撤销。

但我们碰到的法院却不这样认为。

未给足七天听证准备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让我们对比一下其他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

在潢川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马启业处罚上诉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中,潢川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准备听证的时间不足七天,潢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希望二审对这种明显错误予以纠正。

2. 税务 听证会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行政机关对处罚相对人的罚款金额,个人达到2000元以上,涉外案件处罚6000元以上,组织达到1万元以上,处罚相对人都可以依法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

3. 税务 听证

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八章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机构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第六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第六十七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第六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第七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因驳回耽误的时间。

第七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七)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八)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八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依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八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八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八十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同时废止。

4. 税务听证由哪个部门负责组织

1. 违法所得应归医疗行政部门追缴。

2. 牙医的非法行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其违法所得应当被追缴。按照《医师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应当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内开展。因此,牙医的非法行医所得应当被追缴。

3. 在具体实施中,医疗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牙医的违法所得进行查明,并依法予以追缴。追缴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等环节。医疗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追缴违法所得,坚决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良好的医疗市场秩序和公众健康安全。

5. 税务局听证

1、办公室处理市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和重大会议材料;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综合调研、信访、保密、外事、督查督办、政务信息及公开、办公自动化;负责税收宣传工作;负责机关经费管理、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接待及车辆管理;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工作规范管理及考核。

2、人事教育科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及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核、培养与选拔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临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3、监察室负责全局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税务监察工作以及党纪、政纪、廉政教育工作;受理对全局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参与本局干部考察、职务任免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全局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协助上级调查处理本局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负责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4、思想政治工作科负责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和地税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工作。

5、税政管理一科负责全系统营业税、烟叶税税政管理以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组织实施;负责不动产、建筑业、货运行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管理;负责分管税种的减免税审批(转报)手续和跟踪管理。

6、税政管理二科负责全系统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管理工作;负责分管税种的减免税审批(转报)手续和跟踪管理。

7、税政管理三科负责全系统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管理工作;负责分管税种的减免税审批(转报)手续和跟踪管理。

8、征收管理科负责督促《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的落实;制定并组织实施综合性地方税收征管制度、办法;负责指导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地税发票管理、税控装置的推行管理以及征管范围的界定;负责指导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和纳税服务;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或审核报批;负责或指导纳税人信誉等级的认定管理。

9、计划财务科负责本系统税收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及会统工作;负责本系统地方税收票证管理、使用和检查工作;负责本系统地方税务经费核算及其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基本建设、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10、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全市系统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综合性税收政策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系统普法教育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11、审计科负责本系统财务收支、经费管理、基建预决算和税收执法等专项审计。

接受市局人事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对系统内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参与本局政府采购事项的审计监督。

12、收费管理科负责代征规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和政策解释;负责各费金的减免审批(转报)手续和跟踪管理。

13、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全市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负责全市电子产品的选型;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的软件开发、推广应用和技术培训;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工作。

14、后勤中心负责机关环境卫生、食堂管理、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公务接待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15、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基层作风和组织建设;负责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管好用好党务经费,组织开展党员活动;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按要求和规定条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训和新党员的发展工作。16、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登记初审上报、业务培训、年检工作;负责初审、报批税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17、机关工会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负责干部职工困难家庭的特困扶持和慰问工作。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组织开展会员活动。 1、省级税收征收分局负责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省级营业税纳税单位的营业税及其它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负责省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本市州范围内省级地方各税的管理、检查和指导。负责对本局人事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培训、党群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承办省、市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2、稽查局负责本系统税收执法的监督工作;组织和协调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专项稽查;负责地税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组织或配合公、检、法等部门打击偷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案件。负责对本局人事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培训、党群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承办省、市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3、涉外税收征收分局负责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涉外纳税单位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负责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涉外纳税单位地方各税的管理、检查和指导。负责对本局人事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培训、党群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承办省、市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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