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务停用是什么意思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因此,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应当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到期可以申请复业,领回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也可以申请延长。
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 税务系统暂停
根据我国税收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正常报税等其他行为,会被列入税收非正常户,税务机关有权停止你领购发票,开票等与税务相关的行为,这时你就无法开票,只能等到你去解除非正常行为后,税务机关才允许你继续开票。
3. 税务账户已被停用
纳税人主体被停用可以去税务机关查询停用原因,进行缴税。这种情况是由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继续履行纳税义务,然后申请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实施处罚后,解除通用状态,恢复正常管理。
4. 税务暂停办理业务通知
停票是一项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由于纳税机关日常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不同类型的停开发票情形,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救济手段。
1、送达了《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如果税务机关合法地遵循了行政处罚程序,制作并送达了决定书,而纳税人对该决定实体内容不服,认为自身不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2条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8条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依照决定书中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上级税务行政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没有制作决定书,仅以口头作出停开发票处罚
如前文所述,税务机关没有依法制作决定书,仅以口头告知纳税人停开发票的处罚,则这一行政处罚本身就是无效的。纳税人没有相关书面决定书,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本条规定,即使纳税人没有《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只要通过其他证据证明税务机关确实存在停开发票的行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停开发票行为。
3、未作出停开发票处罚的实质停票
除了上述作出停票行政处罚的,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即税务机关并不作出也不承认其作出过停开发票的行政处罚,但在纳税人依法领购发票时,却始终推脱或不予接受。这种行为构成了一种实质上的停票处罚,偏偏在程序上纳税人又无法就这一实质的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税收征管法》2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税务机关有依法向纳税人提供发票的义务,而前述这种不履行法定职务的行为,必将严重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2项和第72条对税务机关这种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纳税机关收到申购发票申请后不发售发票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发售发票。
5. 税务暂停怎么办理
如果河南税务暂停了交不了,是可以补交的。税务机关有时会系统升级等原因,暂停交税。你可以在恢复交税后进行补交,说明情况后一般不会罚滞纳金的。
6. 税务停办业务
一、业务停办范围和时间安排
1. 2021年10月18日12:00起,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政务通)将暂停受理各类申报业务,涉及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动、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中断、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同库转移等,请各参保单位于10月18日12:00前申报完毕。
2. 2021年10月19日8:00起,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除对已经完成养老保险在职转退休和账户结算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发放业务外,其它业务全部暂停经办;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所有业务经办。
3. 2021年10月20日17:30起,全市税务、银行暂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业务。采取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方式缴纳上述险种社保费的单位,请在10月15日前完成开票并及时办理转账。
4. 2021年10月22日17:30起,现经办系统(金保系统、荆州市人社政务系统)暂停经办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结算和异地住院、门诊即时结算业务。
5. 2021年10月26日8:30起,现经办系统(金保系统、荆州市人社政务系统)完成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分拆,视实际情况恢复全市税务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如有提前或延后将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由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承接,至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后恢复业务经办。
2021年10月18日12:00至2021年10月22日17:30期间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不受影响。
二、湖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时间安排
2021年10月31日起,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系统经省医保局验收后上线运行,全市逐步恢复各项医保业务办理,逐步恢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结算服务,逐步恢复异地住院、门诊即时结算。如果系统切换进度提前或者延后,将在荆州日报、荆州电视台、荆州市政府网站、荆州市医保局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请及时关注。
三、停机前业务提示及处理措施
1. 在市税务局、银行暂停医疗保险费征收前,请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已核定的医疗保险费用,避免医保待遇受到影响。
2. 2021年10月22日17:30前达到出院条件的病人,医疗机构在医保核心业务系统中办理医保出院结算业务。
3. 2021年10月22日17:30前未达到出院条件或因特殊原因无法结算的病人,各医疗机构暂在医保核心业务系统停止对外服务前转为自费病人,待湖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后,于新平台中办理医保结算业务;对住院时间较长、费用较高的参保患者,且有垫资压力的,医疗机构可选择在医保核心业务系统停机前,办理一次医保结算,后续治疗以自费形式再次办理住院,待湖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后,在新平台中办理医保结算业务(后续治疗免住院起付线)。
4. 参保群众有门诊慢性病、特殊药品用药需求的,请在停机前或待新平台上线后就医购药。
本次信息系统停机切换带来的影响和不便,敬请参保人、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谅解!如有其它工作调整将另行通知。
7. 税务停票是什么意思啊
停供发票,是指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追缴税款、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行政决定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系统自动对其停供发票:
1、有停业、非正常户标识;
2、有逾期未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3、自开票纳税人年审不合格或自开票标识被锁定;
4、发票领购资格过期;
5、已办理了营业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6、有失去联系纳税人标识;
7、连续两个月以上零申报(营业税)。
系统自动进行的发票停供,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改正违法行为或办理复业手续后,系统将自动恢复正常供票。
8. 税务停票如何处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所需资料:
1、停(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9. 税务暂停营业申请期限
金税四期正式启动时间是2022年12月31日之前。
金税四期(智慧税务)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工程,全电发票试点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目前已经建成了全国统一地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这些都是为金税四期系统的应用和推广做了重要铺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