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个人总结(2020年税务稽查个人工作总结)

纳税服务 2023-04-03 21:55 编辑:admin 276阅读

1. 2020年税务稽查个人工作总结

收发文件、档案管理、写计划总结、领导讲话、会议记录、会议材料。。。。。。

2. 2020年税务稽查人员个人工作总结

稽查大队是交通局主管全市公路检查的职能机构,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供监督检查保障,主要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章处罚。

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市各级公路、高速公路出入口实施运政稽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对运政工作的要求,编制全市运政稽查工作计划,加强对运政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做好交通运政稽查的情况调研,及时总结和积极推广运政稽查先进经验;

(三)组织宣传运政稽查的法律、法规、规章,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参与有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

(四)负责全市的交通运政稽查,纠正相关的违章行为,开展综合整治、专项整治和联合稽查等活动,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负责全市交通运政稽查的统计、汇总、上报;

(六)负责对有关人民来信、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整理归档工作;

(七)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稽查范围:

(一)营业性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气功表演和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

(二)歌舞娱乐场所、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美术品收售、展销、拍卖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

(四)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五)文化经营活动;

(六)电影发行、放映;

(七)书刊经营活动;

(八)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3. 税务稽查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 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申请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具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税务局局长依法审查决定。

第九条 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十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 选案

第十二条 稽查局应当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案源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第三章 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

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获取证据材料: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第十八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第十九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退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

第二十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义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笔录可以手写或者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变更前的笔录不予退回。

第二十二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打印时间或者提供时间,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检查人员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或者经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员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大小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予以记录。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异地调查取证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的,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获取。

第二十六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二十七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交付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内容、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交付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并于作出冻结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采取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查封清单、扣押收据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稽查局分别保存。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查封、扣押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已按履行期限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

(二)税收强制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强制措施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 解除税收强制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送达解除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强制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相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章 审理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稽查局审理后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案件审理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正确;

(二)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三)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八)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三十八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三十九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十一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经审理,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第四十三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六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七条 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中止检查的时间;

(二)请示上级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

(三)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时间;

(四)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文书的时间;

(五)组织听证的时间;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期提供资料的时间;

(七)移送司法机关后,税务机关需根据司法文书决定是否处罚的案件,从司法机关接受移送到司法文书生效的时间。

第四十八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三)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五章 执行

第四十九条 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

第五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二条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实施强制执行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五十三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凭证送达被执行人。

第五十四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制作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制作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五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理。

第五十六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恢复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五十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规定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4. 2020年税务稽查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光阴荏苒,转眼间自从走上工作岗位以来,从事专卖稽查工作已将近半年了。

在这半年的专卖稽查生涯中,我在亲身感受到专卖稽查工作的艰辛、感受到专卖稽查员的苦辣酸甜的同时,也让我对这项工作有了更新的认识,专卖稽查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专卖稽查员作为烟草专卖法规的执行者和卷烟市场的维护者,其执法水平直接关系着专卖市场的监管效果。

在没有从事专卖稽查工作以前,总认为干专卖稽查工作又威风又轻松,出门有车坐,工作随大流,好坏一个样。

但当我亲身接触时才发现专卖稽查工作并不是如此。

从表面看,专卖稽查工作的确很“威风”,因为它代表着烟草执法部门的形象,是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神”,让不法烟贩见了不寒而栗,由于我们每天都在和不法烟贩斗智斗勇,同各种卷烟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如果工作都随大流,那整个卷烟市场将是一盘散沙,不可能让违法分子闻风丧胆,也不可能查获大案要案,更不可能践行“两个至上”。

作为专卖稽查员,我认为过硬的业务本领、精湛的业务知识是作为一名优秀的稽查员首先应该具备的条件。

在新的形势下,专卖稽查员唯有不断学习,向同事学习,向市场学习,向零售户学习,坚持在实践中锻炼,不断探索总结,才能熟练掌握各种情形下的市场管理技能,才能做好市场监管。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法律意识,严格执法程序,用规范的言行、创新的思路及时解决市场管理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努力提升办案效率和业务能力。

作为专卖稽查员,我认为廉洁的纪律意识也是作为一名优秀的稽查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记得一位古人说过,“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律己方能服人,身正方能带人,无私方能感人。

在稽查工作中,廉洁自律是我们应该时刻铭记于心的。

由于专卖稽查员的工作时间、场所大多数在基层,面对基层较为复杂的环境及各种各样的诱惑和考验,一定要做到洁身自好。

在品行上必须严于律己,廉洁务实,不与违法客户相勾结,从点滴之处严格要求自己。

除此之外,作为一名优秀的稽查员还要具有勤于奉献爱岗敬业的精神。

专卖稽查员要针对辖区的社会自然条件和零售户经营状况,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无私奉献精神,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的方式,深入宣传烟草专卖政策法规,向广大消费者讲解真假烟识别方法。

时刻以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和平常人的心态与零售户、消费者交朋友,及时了解、掌握违法零售户的经营动向,广泛收集案件线索,以和谐的人际关系增强执法的亲和力,促进零售户自律守法经营。

当前,由于经济环境复杂,不法分子行踪诡秘,给专卖稽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作为专卖稽查员,一定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专卖稽查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不断开创专卖稽查工作的新局面,促进专卖稽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我坚信,怀抱满腔热情去追求目标,发挥聪明才智去克服困难,坚韧不拔,爱岗敬业,我们都会成为一名优秀的专卖稽查员!(直属分局闫锋)

5. 2020年税务稽查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2021年即将翻页,要是现在问你,今年都发生哪些大事件,你都能记起来吗?

新疆棉、三孩政策、鸿星尔克、双减政策、开放外链、元宇宙......

每一次引起全网剧烈讨论的事件,都值得我们深入剖析、事后复盘,从中寻找能切入的点,洞察消费者心理,从而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下2021年都发生了什么热点事件吧~

1、新疆棉事件,国货崛起

今年3月,因个别国际行业组织和跨国企业基于虚构的谣言,抵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棉花和相关产品,多个与涉事品牌H&M、耐克、阿迪达斯、优衣库等有商务合作的明星代言人纷纷宣布解约终止合作,同时也激发了国内消费者的爱国情绪,纷纷展开抵制行动。

在事件爆发后,李宁抓住了这次机遇。3月25日上午,#李宁把新疆棉写在标签上#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榜,网民沸沸扬扬,爱国之心被李宁点燃,一路吸粉无数。

随着耐克、阿迪达斯在国内的品牌声誉降至冰点,安踏、李宁等国货品牌迅速崛起,财报、股价表现亮眼,营收与知名度都在蹭蹭上涨。

事件总结:

安踏、李宁等国货品牌都凭借国人的爱国之情,借助关注度高的社会事件,迅速聚集起人们的情绪,并引发强烈共鸣。随之,他们将情绪直接转化为消费,流量直接指向成交量。

据了解,安踏、李宁都在加速DTC改革,利用数字化重构线下门店,线上线下相互打通,缩短了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和反应时间,并且能根据消费者需求变化及时作出经营调整,这也是其他国货品牌应该学习和复制的。

2、阿里巴巴被罚182.28亿

4月10日,阿里巴巴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处以182.28亿元的罚款。并要求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这一罚款打破了中国反垄断罚款的记录,这次的处罚也是反垄断法在互联网平台企业身上的一次最强执法,平台反垄断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平台“二选一”等问题迎来强监管。

事件总结:

在平台经营中,不少商家都有遭遇过“强制二选一”,除了依靠国家监管,商家们也要做好二手准备,如构建自己的私域平台,把流量、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直接触达消费者,提高转化效率。

3、三孩政策

5月31日,#三孩生育政策来了#登顶微博热搜,引发了剧烈讨论。三孩政策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90后、95后逐渐晋升为父母,生育观念与从前大有不同,更多的是对相关配套措施和母婴产品服务的关心,新生代的消费观念更加超前,也更容易接受科学先进的育儿观,为母婴市场带来了更多多元的发展机会。

事件总结:

从2013年开放“单独二孩”,到2015年的“全面二孩”,再到现在“三孩生育”的政策,鼓励多生孩子这个趋势,对于母婴行业的商家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生意模式的转变,使得线下门店和依靠公域平台的传统电商越来越难做,新时代的数字化营销、运营客户的能力成为了母婴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母婴商家要抓住机遇,做好私域运营、数字化建设,打造多元化玩法,建立起从沟通到转化的营销链路。

4、鸿星尔克“破产式捐款”引发“野性消费”

7月21日,鸿星尔克官方微博官宣向河南灾区定向捐赠5000万元物资。1天之后,#鸿星尔克的微博评论好心酸#冲上热搜,鸿星尔克“破产式捐款”的善举,吸引了大批网友的关注,网友们纷纷冲进鸿星尔克门店、线上商店、直播间“野性消费”,引发全球性的抢购狂潮,使鸿星尔克一举成为国货顶流。

在鸿星尔克的直播间,原本平时只有十几人观看,在话题冲上热搜之后,直播间的观看量瞬间撑到了百万级,直播间成了新的传播节点,后续“鸿星尔克总裁深夜骑共享单车来直播间”“鸿星尔克总裁吴荣照劝大家理性消费”等话题在网络上持续传播发酵,加速了鸿星尔克的彻底“出圈”。事件总结:

商家拥有自己的直播平台很重要。因为直播间是品牌与网友(消费者)最直接产生互动、建立情感链接的场景,直播间的强现场性、互动性,能迅速将网友的情感转化为购买力,一边与主播聊天、发弹幕,一边下单购买商品,这是传统电商所无法比拟的。

随着公域流量越来越贵,品牌商家在第三方平台直播,要受限于流量、营销手段及平台规则,而在自己的平台直播的好处在于,可以自己控制规则,把营销成本让利给消费者,并借助微信群聊、公众号、小程序消息推送直接触达粉丝,完成冷启动。

5、东京奥运会

杨倩夺得东京奥运会首枚金牌;苏炳添9秒83闯进奥运百米决赛;14岁全红婵跳出女子10米跳台历史最高分;陈梦在获得女子乒乓球女子单人决赛冠军;马龙成为奥运会乒乓球史上第一个蝉联金牌的男运动员......

毫无疑问,2021年是体育大年,东京奥运会在互联网上的讨论度超出了大多数从业者的预期,很大原因是年轻一代成为了互联网观赛的主力军,他们热衷“网上冲浪”,喜欢顶热搜、发弹幕、买同款,使得这届奥运会跨越时空限制,在互联网上活跃起来,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

事件总结:

东京奥运会期间,各种话题热度居高不下,奥运冠军的故事尤其受到关注,这是年轻一代通过互联网来表达对奥运选手的尊敬的一种方式;为“奥运同款”买单,其实是年轻消费者在为“个性”买单,大众的消费理念,正由理性逐渐变为感性。

对于品牌而言,及时捕捉热点事件并找到正确的姿势借势营销,洞察消费者心理,从而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是非常重要的。

6、双减政策

7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政策。

政策发布后,各地各校陆续出台实施细则,校外培训机构纷纷开始探索转型之路。教育部给校外培训机构的转型建议是:校内教育、素质教育、家庭教育、职业教育、终身教育、乡村教育振兴和教育对外开放。

事件总结:

充满变数的2021年,我们见证了教培行业一个时代的结束。“双减”政策的出台,让学科培训加速离场,而体育、艺术这些长期处于边缘的素质教育培训迅速填补了空档期,成功上位,从长远发展来看,学科教培行业转型素质教育培训是可行的。

7、工信部要求开放外链 各大平台互联互通

9月9日,工信部召开“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提出有关即时通信软件的合规标准,要求限期内各平台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解决互联网企业间屏蔽网址链接的问题。当天参会的企业包括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百度、华为、小米、陌陌、360、网易等。

此后陆续有相关新闻,各大平台逐渐开放外链,互联互通,比如微信可以直接打开淘宝的商品链接,支付宝称与中国银联在全国范围实现收款码扫码互认等等,反垄断、防屏蔽,互联网企业之间互相开放生态已是行业“大势所趋”。

事件总结:

随着各大平台开放外链,互联互通,更开放的网络生态,将会为品牌商家们提供更广阔的私域空间,利于把流量汇聚到一起沉淀下来,品牌商家需得抓住机遇,开启私域布局,抢先充盈自己的私域流量池。

8、Facebook改名Meta,迈进元宇宙

10月28日,在Facebook的年度Connect大会上,扎克伯格正式宣布母公司将从原本的Facebook更名为Meta,并详细介绍了他的公司如何致力于打造一个新版本的互联网。

马克·扎克伯格在会议上发表演讲称:“元宇宙是下一个前沿,从现在开始,我们将以元宇宙为先,而不是Facebook优先。”而Meta,正是元宇宙Metaverse的前缀。

事件总结:

虽然“元宇宙”概念似乎仍然离我们较远,但是其实有一部分已经在实现的路上,Meta、微软公司、苹果公司以及华尔街投资机构都在密切关注着元宇宙领域的机会。

投资银行Jefferies的证券策略师Simon Powell认为,元宇宙是一个类似于早期的互联网的投资机会,所有尚未转移到网上的人类活动都将在未来 5 到 10 年内转移,随着它的发展,它将颠覆人类生活形式,投资者应该投资于元宇宙,就好像他们在押注互联网的开端一样。

9、李佳琦王冰冰直播

11月6日,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召开的第二天,淘宝主播李佳琦作为“进博拓扑行动践行官”,搭档央视记者王冰冰开启了亚非产品专场,其中有一款特殊的商品是来自阿富汗的手剥松子,当晚12万罐手剥松子上线即卖空,成交额突破千万。

自2018年起,我国就已经和阿富汗协商好了松子贸易,此前受疫情及阿富汗局势的影响,阿富汗松子的销售面临困境,中国再度伸出援手,使得45吨阿富汗松子通过“松子空中走廊”运抵上海。

事件总结:

一场疫情严重冲击了全球供应链,这给疫情防控较好的中国外贸出口创造了历史性机遇,利好跨境电商的国际贸易政策不断出台,为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但是跨境电商仍面临着如运营管理、物流供应链、海外支付等的问题,品牌商家需得找到正确的姿势,寻找可合作的服务商提供运营帮助,选择最合适的物流仓储方案及支付工具,更好的销售商品,清分结算,满足品牌的出海需求。

10、新东方俞敏洪下场直播卖农货

11月7日,新东方创始人俞敏洪在他的个人直播间表示,新东方未来计划成立一个大型的农业平台,自己将会和几百位老师一起,直播帮助农产品销售,支持乡村振兴事业。俞敏洪表示,此举并非是为了简单地卖货,而是为了帮助农业的产业升级以及乡村振兴,也是为了帮助农民提升职业水平。

作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巨头的新东方,双减政策的实施无疑是给了他们当头一棒,后来新东方退租了1500个教学点,并将8万套座椅捐给了农村学校,用这样一种“绅士”的方式向过往告别。

事件总结:

俞敏洪要学李佳琦直播带货,为什么卖的是农产品而不是其他?

近年来,商务部正大力发展“新型消费”以推动“数商兴农”,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响应支持乡村振兴;加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改变了农产品滞销、供需双方无法建立有效沟通的局面,农产品上行是大势所趋!

如果商家有做农产品电商平台的打算,那么首要考虑的就是如何让农户入驻到自己的平台里来,如提供专家服务、助农课程、AI病虫害识别等帮助,以视频、直播等的形式,帮助农户引流粉丝,与粉丝互动,提高农产品销量。

11、网红主播雪梨、林珊珊偷逃税款,重罚近亿

1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

12月9日晚,网红主播雪梨、林珊珊的微博账号被封禁。

事件总结:

这其中有一个关键的点,就是这么大的数目,监管局是如何分析得出结果的?答案就是“大数据查税”,今年已经发生多起通过大数据追缴主播税收的案例,大数据在新业态经济的税收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实,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中,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及时获取竞争对手的公开信息以便研究同行业的发展与市场需求,从这些数据分析中做出精准决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12、薇娅偷税被罚13.41亿

1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经查,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后续消息,薇娅微博、抖音号、淘宝直播间、快手、小红书等平台账号相继被封。

事件总结:

一线主播接连“翻车”,给品牌商家们敲响了一记警钟。主播圈将迎来新一轮的洗牌,品牌们也要及时思考接下来的对策,即如何赋能商家,让直播回归帮助商家提高销量的本质,才是最重要的。

直播无外乎就是一种营销手段,对于知名度不高的品牌,在头号主播的带货活动中,最多也就能分到5-7分钟的上架推广时间,很多消费者并不会给予关注,品牌商家的宣传目的大打折扣,而即便商品上架,主播也不能完全保障销量。

火爆的直播行业背后,是无数商家的挤破头脑、赔本吆喝,此次头号主播翻车事件,也让“自播”成为商家的首选,店家自播必定会成为直播下半场的新趋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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