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加强(税务局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纳税服务 2023-05-24 11:50 编辑:admin 281阅读

1. 税务局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只能去税局大厅,由柜员办理。

这个功能,无法自己开通,由税局开通后,登录扣缴端,下载往期数据需要短信验证码,一次只能下载一个月的数据。

2. 税务局数据质量管理信息

这需要社保先审核通过后,才能穿到税务局网上系统。系统刷新快,上午上传提交,下午审核通过,就可以刷新系统,在税务局网上有显示。最慢一般转天就可以看到税务局显示信息了。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发生,耐心等待,转过天来登录税务系统就可以看到了。

3. 税务数据质量提升总结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是指企业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实践中,众多企业除了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往往没有对税务稽查中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账务调整,则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鉴于此,企业在接受当地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后,如果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错误账务,依照税收法律的规定,补交税款后,必须要对稽查发现的错误账务进行账务调整,以规避今后税务稽查机关又稽查发现后被重复补税的风险。

  一、税务稽查后账务调整的依据

  在税收稽查工作实践中,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这种观点正确吗?分析如下:税务稽查后,纳税人调账时是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呢?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的依据是企业的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因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尽管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当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但在账务处理上则仍以按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二、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技巧

  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税务稽查稽查机关稽查的账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对本年度的账务进行稽查;另一种是对过去以往年度的账务进行稽查。因此,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涉及到本年度的账务调整和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如果税务稽查机关稽查出的本年度的账务有错误,则企业只要按照红字更正法、补充调整法和综合调整法进行处理,有关“红字更正法、补充调整法和综合调整法”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章第三节第二部分“年度结账前账务自查,及时账务调整规避纳税盲点”的内容。以下主要介绍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思路、跨年度账务调整技巧和增值税的账务调整技巧。

  (一)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总思路

  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总思路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1、账务处理正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而补税的,不需要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如:A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所得税率25%,经税务稽查后,查出业务招待费超限额10万元、列支赞助支出5万元,未作纳税调整,假设其他方面均无问题。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企业列支赞助支出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这样的处理是正确,但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有限额规定,对赞助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那么对于调整的部分,是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企业在补缴税款的时候,只需补缴的税款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借:所得税费用37500[(50000+100000)×25%]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37500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37500

   贷:银行存款37500

  2、企业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补缴税款,必须按会计的记账原则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办公楼修建,产品成本为20万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万元,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200,000

   贷:产成品200,000

  像这种情况,增值税法上要视同销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视同销售,企业正确的账务处理应是:

  借:在建工程251,000

   贷:产成品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30万×17%)

  调账:

  借:在建工程51,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51,000

  3、对于一些不需要账务调整,但是涉税数据有变化的,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如:亏损数额的调整。

  (二)税务稽查后的跨年度的账务调整技巧

  1、涉及的会计科目和调账方法如果税务稽查查出的是上年或以前年度的错误账务处理问题,那么纳税人就必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应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调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年度财务决算已经编报,成本费用账户已经结平,没有余额,纳税人不可能再去调整原来的损益类科目,只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账。

  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以前年度损益这个科目的使用,只适用于损益类科目,比如说,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的非损益类科目,如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不变。

4. 税务局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措施

1.

可以在原先用于申报的电脑上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将申报数据进行备份,具体路径为【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备份设置】-【备份】。

2.

在现在用于申报的电脑上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恢复备份数据,将备份出的数据进行恢复,具体路径为【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恢复设置】-选择恢复的数据-【恢复】。

5. 税务局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1、票表比对不符:缺少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数据的情况是:申报时没有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数据上传到税局网站,即没有完成抄报税的工作; 2、抄报税操作应该是抄税、报税、认证,抄税为:抄税写IC卡-→打印各种报表-→报税。报税为将抄税后的IC卡和打印的各种销项报表到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交给受理报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他们会根据报税系统的要求给你报税,也就是读取你IC卡上开票信息,然后与各种销项报表相核对,然后进行报税处理。认证时携带当月要准备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到国税局发票认证窗口办理即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180天内认证有效。当月认证的必须在当月抵扣。由于设备升级,现在抄税可以直接在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进行,报税可到一体化平台申报,然后回到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上进行反写。

6. 税务局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分别选择 单位去 备份;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自动备份”。您可以设置自动备份的保存路径,及保存的备份数量,建议尽量选择大一点。

设置以后,当您退出系统时,系统提示“是否需要自动备份数据库”,您可根据需要选择“是”或“否”,如果您选择“是”,则提示“数据库备份成功。备份文件只用于用户数据恢复,请勿进行修改编辑操作”,点击“确定”完成备份。 

7. 税务数据质量优化方案

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实现“两覆盖、两优化、两提升”。

“两覆盖”即内控机制既覆盖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又覆盖市、县税务局;既覆盖税收执法全过程,又覆盖行政管理各领域。“两优化”即优化流程制度,优化税收业务软件内控功能。“两提升”即提升内控监管能力,提升内控整体效能,促进廉洁从税和依法治税,助力税收现代化早日实现。

8. 税务机关数据质量管理操作指引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坐席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自动语音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

二、12366的主要服务功能

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

看完本文之后我们要知道12366的工作时间为一般的工作时间,自动语音24小时服务,大家可以通过拨打这个电话得到相应的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来说也是比较重要的事情

9. 税务 数据质量

税务系统显示其他扣除存在待核实这是信息填写错误导致的。 你挨着每个专项扣除信息去核对,重新填写就行了

税务系统显示其他扣除存在待核实这是信息填写错误导致的。 你挨着每个专项扣除信息去核对,重新填写就行了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员主要是综合性管理和服务。   1、查办、督办领导批办的有关案件(含举报案件、协查案件、移送案件);   2、组织开展有关税收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   3、组织开展内部交叉复查或对区、县有关案件的复查工作;总结办案经验,内部经验交流和系统办案人员的经验交流;   4、协调指导各县(市)局办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职责: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明确税务稽查跟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的关系问题。   1.税务稽查不同于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因此,国税函[2003]140号《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未明确之前,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新的稽查规程也进一步明确了稽查局的职责。   税务机关实施日常检查的职责是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不能混淆了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都一再强调要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避免超越日常检查的职责,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导致的执法主体错误。   2.税务稽查不同于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国税发[2005]43号)   评估结果的处理有下列三种情况:   (1)自查自纠补缴税款   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2)实施日常检查   (3)移送税务稽查   注意:评估情况没有给纳税人的文书(有的省送达评估意见书)。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二)税务稽查的权限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局只有在对被查当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实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辖范围实施稽查。   (<征管法>第54条<实施细则>第86条:)   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   3.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4.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5.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7.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行政处罚权   《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1. 税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征管信息系统已广泛应用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基础数据作为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的信息载体,它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从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从计会部门税票核销、国库对账,到各业务科室出分类税收统计表,各项业务工作已越来越离不开征管系统中的基础数据。因此,基础数据的录入质量直接关系到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和税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提高。但目前在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影响征管基础数据质量的主要原因

(一)纳税人填报基础数据错误率较高

由于部分基础资料都是由纳税人提供或填报,其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基础数据和填报资料的质量。目前,巴里坤县各企业的财务人员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不能正确填写,并存在资料报送不全、漏项等问题。例如,企业的经营性质和国标行业等参数经常会填写错误,哈密盛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巴里坤分公司在填写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时屡次修改,在房屋工程建筑和建筑安装中来回改动;兼营内容经常填写不完整,等等。

(二)税务人员对基础数据的管理存在漏洞

由于负责数据录入与审核工作的部分基层税务干部自身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审核把关不严,缺乏一定的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因此在审核和录入各种数据时,随意性较大。如:在给新纳税人办理登记及纳税核定时,对企业行业分类、应纳税种等基础数据核定不准确;在录入退库信息时,往往不仔细审核纳税人资料,对政策掌握不够,在填写退库理由时较随意,这样在会统数据归集时会产生错误,巴里坤县目前的退税大部分都是政策性的退税,可录入时一般都在退税理由栏里填写成多缴税金;没有仔细审核纳税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导致在税种鉴定时遗漏了税种;税收管理员、大厅工作人员没有完全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形成了无效数据。类似的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源源不断地进入征管信息系统,形成了大量的垃圾数据和冗余数据。

(三)外部信息数据传递渠道不畅

由于税务机关与社会其他各部门间信息化发展不同步,导致部门间信息不能平滑对接和共享,容易形成信息孤岛。在当前税收征管系统中,目前掌握的税收信息数据绝大部分是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来自社会其他渠道的信息狭窄,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税源监管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共享渠道梗阻,导致税源信息监控的不具体、不系统、不全面。各涉税信息部门还没有形成真正的信息共享、内外联动的监控机制,造成税务机关与财政、工商、银行、土地、交管、统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不健全,仅限于协作配合,没有实现信息共享,部门间缺乏联席制度,直接影响到税源管理的广度和深度。

(四)信息数据考核不完善

目前,税务机关数据质量考核评价指标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互不兼容,有的考核指标甚至互相矛盾,指标设置不科学,个别指标脱离实际,考核办法制定的太细、太繁琐,既不便科学考核,也不利科学管理。比如数据的采集、应用,要求税收管理员日常税源管理工作中应做什么,如何做,应该达到什么效果等缺乏全面认识和合理界定,对数据质量的好坏难以准确衡量,造成干多不如干少,干少不如不干的局面,致使以责任落实与追究为出发点的考核措施往往流于形式,也加重了基层的负担,造成基层疲于应付,甚至诱导基层为部分数据指标弄虚作假。

二、提高基础征管数据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税收信息数据作为税收管理第一资源,作为税收预测、管理、统计、分析等一系列税收征管工作的依据,贯穿于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税收信息的完全性和有效利用很大程度影响着税收征管的效率。因此必须立足当前,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数据管理,实现税收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着力打造一个高质量的税收数据环境,为税收征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从源头提高纳税人申报资料质量

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报资料是征管信息系统的主要数据源之一,它的质量严重影响着税务系统数据管理的质量。因此,税务机关要将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作为一项长期的纳税服务工作来抓,一方面要加强对办税人员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填写申报表、财务报表等的培训。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组织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以提高纳税人纳税申报水平和填写各种税务发票的质量。另外,还要进一步推广电子申报方式,推广使用纳税人客户端的软件,减少纳税纸质资料向电子资料转变的二道环节,提高准确性、及时性。同时,将纳税人报送数据的准确性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促进纳税人提高申报资料质量。目前我局在推广税库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对于纳税人申报的数据准确性却没有进行跟踪,目前我局的网报数据仍有34条无效数据,导致会统待解数出现38.9万元的余额。

(二)切实提高税务人员的自身素质

要强化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加强对税法知识以及税收实务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风险宣传教育,适时组织工作实务考试,使学法、用法成为常态,使钻研业务、精通业务成为常态,通过提升税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切实降低并有效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从而提高税务人员认识、发现、预防和化解执法风险的能力。要继续通过强化培训计算机应用水平和各种税收管理软件操作水平,造就一支既懂业务,又懂计算机,还懂数据分析运用的综合素质队伍,从而保证信息数据审核、录入的质量。

(三)大力发展与部门之间的信息协作

目前,与税收征管存在密切关联的第三方信息,大致有工商登记信息、供电部门纳税人用电信息、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信息。这些第三方信息如果能够与地税税收征管信息做到良好共享,那么,必将对税收征管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能大大减轻税务机关工作压力。当然,这当中目前还涉及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信息传输技术的问题,虽有困难,但却是一个有效解决税收征管困难的途径。要由政府牵头,成立以国税、地税、工商、商务、供电、水利等部门组成的涉税信息采集互换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第三方涉税信息数据交换机制和信息反馈制度,确保涉税第三方信息采集互换工作的扎实开展,以实现最大程度的数据共享与利用。

(四)明确征管信息数据考核标准

基础数据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必须通过严格的监督考核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来确保信息数据正确、及时、完整的可靠采集。一是推行数据质量责任制。对机外数据、虚假数据、不规范数据从源头上严加追究,改变目前存在的重纸质资料,轻电子数据,重数据录入,轻数据质量等现象;二是推行数据质量领导负责制。征管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规范性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推行数据质量主要领导负责制,才可以有效地解决软件数据无人过问,职责不清等现象;三是推行征管数据调整审批制。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操作行为,严禁从数据库底层随意修改数据,严格限制越权操作、越权审批等不良行为,要有明晰的操作权限划分,这样才能使得各种责任追究制有据可查;四是实行数据运行过程控制制度。建立数据审计系统,充分利用数据集中优势,通过数据审计程序检测,将数据运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相关机构进行分析、整改,并随时监测整改情况,规范操作行为;五是推行数据运行监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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