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会经费税务代征知识
工会经费是单位交的,按工资总额的2%,个人不需要交,但如果单位成立工会,作为会员,是要并交会费的 加入工会的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标准为本人工资的0。5%每月,不是会员不用交。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它收入。目前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2%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
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开业或设临已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暂按其40%的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2. 工会经费税务局代征
不可以少交的,需要根据工资薪金情况据实申报的。
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向工会组织或者税局拨缴工会经费,然后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
根据每月计算出的工会经费(即: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
剩余60%的部分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未设立基层工会的,等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3. 工会经费代征比例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它收入。
目前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2%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开业或设临已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暂按其40%的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4. 工会经费纳税人
工会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提取。
1、如果单位设立工会组织,按照工会经费总额的40%上交,60%留做工会组织经费。
如:工资总额10万元,那么交10万×2%×40%
2、单位如果没有设立工会组织,提取的工会经费必须全额上交地税。
那么需交10万×2%×100%
5. 工会经费 税务代征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它收入。
目前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2%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
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开业或设临已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暂按其40%的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6. 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比例
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经费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 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第二章 代收范围和缴费标准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拨缴单位;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是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
第五条 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全国垂直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工会所属在江苏单位按原渠道拨缴工会经费,经省总工会批准管理经费的省级产业工会按原渠道拨缴或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第六条 工会经费拨缴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比例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额代收。
第七条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各市、县(市)及与省总工会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地方总工会)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工会经费的转入、汇集及工会系统内部的经费上缴、下拨,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
第四章 代收和汇缴
第九条 工会经费收缴实行属地管理,收缴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拨缴。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季)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和拨缴上月(季)应缴的工会经费。采用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期限按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期限办理。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地方总工会不再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缴费单位所缴工会经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催报催缴,地方总工会协助开展催报催缴工作。
第十三条 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可向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缓缴申请,地方总工会应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代收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征管信息系统管理,代收数据由地方税务机关定期传递给同级地方总工会。
第五章 拨付和退付
第十五条 地方总工会按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代收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分别上缴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和返还下级工会。
第十六条 地方总工会取得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代收明细清单和收到划转工会经费后,实行2%全额代收的地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层工会应分成的60%工会经费返还至缴费单位工会账户。对未能提供工会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返还分成经费。
第十七条 因错缴等原因造成多收工会经费的,由缴费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送主管地方总工会办理退费审批手续,多缴费款直接从工会经费账户中退还给缴费单位,地方税务机关不办理工会经费退付业务。
第十八条 地方总工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手段保障工会经费拨付和退付工作。
第六章 代收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代收工作经费由地方总工会按工会经费代收总额(不含应返还基层工会60%部分经费)的3-5%拨付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主要用于代收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地方总工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会经费日常上缴、下拨和退付管理;
(二)负责工会经费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释;
(三)负责与地方税务机关等单位对账,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管理台账;
(四)负责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并协助地税部门开展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五)负责工会经费的退费审批;
(六)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欠费单位的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职责:
(一)负责工会经费代收及缴费信息传递;
(二)负责对欠缴工会经费单位开展催报催缴;
(三)协同工会部门开展工会经费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释。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总工会、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工会经费收缴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缴费单位应依法足额计提、拨缴工会经费。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地方总工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严格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建立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公开制度,依法依章程接受下级工会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总工会应定期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工会应接受同级及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制度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7. 工会经费税务代征知识点总结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已成立工会组织,工会经费的40%向上级工会缴纳,60%划拨至公司工会
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单位工会 1200(2000×60%)
应付职工薪酬-上级工会 800(2000×40%)
缴纳:
借:应付职工薪酬-单位工会 1200
应付职工薪酬-上级工会 800
贷:银行存款 2000
8. 工会经费税务征收部分怎么入账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修改意见:财政部近日刚修订了《职工薪酬》准则,需要把最新的内容补充进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收到返还工会经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按照规定,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上级总工会组织会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企业的工会组织,作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如果企业工会组织单独建立了工会经费核算 账户,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应直接进入工会组织的账户,作为工会组织收入进行核算.如果企业工会组织没有单独建立工会经费核算账户,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 应当进入企业财务部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收到返还工会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工会组织支付活动经费时,借记 "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上级总工会组织返还的工会经费是给企业工会组织的,作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 并不是给企业的,所以不能作为企业的收入.而企业工会组织是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由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建立的,属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 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所以,企业工会组织收到的上级总工会组织返还的工会经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9. 工会经费税款
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和《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工会经费的减税和税收管理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工会的经费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方法是:年度的工会经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2%;超出部分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根据《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企业工会的经费在支出方面也有一定的管理规定。比如工会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使用一定要提供支出票据等财务凭证,并在每年年底对工会经费的财务账目进行公示等。
因此,在运用工会经费时,企业应当注意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规定,具体操作应当以当地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和工会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