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交流发言稿(税务稽查典型案例总结)

纳税服务 2023-06-01 18:30 编辑:admin 126阅读

1.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总结

税务评估一般看当年的,稽查现在基本是一查前两年(有特殊情况的可能更长:如上级有明确检查年度、举报案、有重大线索涉及以前年度等)。

税务局查账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税查帐,另一种是地税局查帐,这两者查帐内容有所不同,各有侧重点的。

一、如果是国税局来查帐的,主要检查增值税的计交情况:

查账具体内容包括:

1.本年度的销售收入

2.销项税额分月总计

3.进项税额分月总计

4.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分月总计

5.是否有留抵税额

6.本年度应交增值税

7.本年度已交增值税

8.是否有欠交现象

9.每个月的进项抵扣联、表

10.每个月的发票使用明细表

11.每个月的应交增值税申报表

12.计算一下本年的税负率(本年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

13.看一下去年全年的税负率

14.如果今年税负率低于去年的税务率,应该考虑一下原因,并准备一个书面的说明书

二、如果是地税局来查账,主要检查所得税和其他小的税种的计交情况:

查账具体内容包括:

1.根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照一下自己企业的财务情况,主要有这么几种问题:

①、是否有计税工资已提未发现象?(如有会让税务局贴作利润而补交所得税)

②、临时工工资问题:按照人数与工资同口径计算;

③、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税务上的标准是6.39%,低于这个标准可按实列支)

④、供销人员实行费用包干的,按工资50%、差旅费30%、业务费20%的比例进行分解并分别进行税前扣除

⑤、企业提而未缴的工会费,不得税前扣除(对没有设工会组织的企业,可凭工会专用凭证按标准按实列支

⑥、业务宣传问题:没有广告专用发票的广告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⑦、劳保用品:劳保服装按照不超过500/年、人的标准,现金发放劳保一律不予认可

⑧、业务费开支是否超过标准?

⑨、人均工资支出是否超过当地税务部门的统一标准?

⑩、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中是否有多计成本费用的现象。

2.其他小税种的计交情况:

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查账的追溯期一般是三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 税务稽查案例分析报告

你们是协查你们是购入,如果对方是虚开的话,你们这一票的成本和进项都要转出,补交增值税,补交所得税如果你们是真实的购入的话,那你们不面临处罚,但可能这笔的进项不能抵扣。注意:只给税务他们要的资料看,不要把你们的账目全摊开来给他们看,要看什么,复印给税务

3.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总结报告

不需要补税,要登报作废,并且拿着报纸去找税务机关,问一下具体怎么做。

4.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总结范文

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5. 税务稽查案例精选

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通过核定征收方式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是退而求其次的方式。核定征收纳税人应纳税额是在缺少事实证据的情况下确定的。以核定征收税额为依据实施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意。在司法诉讼层面税务机关承担着很大的败诉风险。其代表观点参阅中国税务报2008.07.30 张文华作品《以核定税额为依据进行处罚有很大风险》 在稽查实践中,很多地市是对采取了偷税手段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税款并进行处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他们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眼皮底下执法,曾数次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对企业核定征收税款后的处罚告知书。

6.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材料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员主要是综合性管理和服务。   1、查办、督办领导批办的有关案件(含举报案件、协查案件、移送案件);   2、组织开展有关税收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   3、组织开展内部交叉复查或对区、县有关案件的复查工作;总结办案经验,内部经验交流和系统办案人员的经验交流;   4、协调指导各县(市)局办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职责: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明确税务稽查跟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的关系问题。   1.税务稽查不同于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因此,国税函[2003]140号《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未明确之前,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新的稽查规程也进一步明确了稽查局的职责。   税务机关实施日常检查的职责是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不能混淆了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都一再强调要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避免超越日常检查的职责,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导致的执法主体错误。   2.税务稽查不同于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国税发[2005]43号)   评估结果的处理有下列三种情况:   (1)自查自纠补缴税款   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2)实施日常检查   (3)移送税务稽查   注意:评估情况没有给纳税人的文书(有的省送达评估意见书)。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二)税务稽查的权限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局只有在对被查当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实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辖范围实施稽查。   (<征管法>第54条<实施细则>第86条:)   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   3.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4.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5.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7.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行政处罚权   《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7.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评析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在税法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和法律责任。简单来说,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规定应当扣缴、代扣税款的单位或者个人,纳税人是指应当纳税的单位或者个人。下面举个案例来说明两者之间的区别:

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发现该公司应当为某项服务收取的费用中扣缴了20%的增值税,但由于出纳的疏忽,漏掉了一次性收入中的10%的营业税未扣缴。后来税务部门查账发现该漏缴的10%的营业税由该公司负责补缴。在这个案例中:

- 扣缴义务人:某公司财务人员是扣缴义务人,因为他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扣缴增值税。

- 纳税人:该公司是纳税人,因为它是应当纳税的单位。

从责任上来看,扣缴义务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扣缴不当导致税款漏缴,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纳税人应当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如有滞纳或逃税等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总结汇报

税务局对小规模企业要求没那么严格的,可能是你们当地稽查局进行例行检查任务吧。稽查局用什么方法查账就不说了,我只能说一家企业心里有没有鬼,别人一眼就能看出来,毕竟稽查局的人就是干这个的。还有,你平时的时候就应该留个心眼,别的地方不知道,我们这里小规模企业的话没事是不会去查账的,如果去企业查账的话说明企业已经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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