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费工作餐的税务问题
(一)增值税问题
正如四川省税务局引用的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视同销售。
但是,餐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需要注意,免费工作餐属于集体福利,制作工作餐消耗的食材、调味品以及水电费等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
实务中,餐饮企业对外销售和工作餐耗用是多数是混用的,企业需要合理的划分员工免费工作餐的耗用以及对应的进项税额,一方面是从“主营业务成本”中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另一方面是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这一点如果忽视的话,将会给企业留下税务风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成本(或借方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说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但是也需要将工作餐耗用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诚如四川省税务局引用的国税函〔2009〕3号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免费的工作餐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支出的14%以内限额扣除。
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简单的推论似乎可以得出,企业提供免费工作餐,提供的是“劳务”,应视同提供劳务。
但是,税务实践中,几乎没有见到有税务局将企业的免费工作餐做“视同销售”的处理。
因此,对于员工的免费工作餐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也就不存在确认收入的问题。
当然,与前面增值税问题所述一样,免费餐的成本耗用与企业对外销售的成本,很多餐饮企业是混在一起的,也涉及到一个合理划分的问题。
(三)个人所得税问题
免费工作餐,按照税务总局有关领导在线解读,属于不可量化的集体福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充值消费的问题
员工自行充值并消费,员工的身份就变成一个消费者了,充值时应按照预付卡的税务处理,在实际消费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就发生了。
本来就是销售了,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视同销售的问题,餐饮企业按照正常的销售处理即可。
类似的,4S店员工,在自家4S店购车,也是正常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