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费根据国测财字〔2002〕3号、财综〔2001〕24号文件,住宅按每平方米1。36元计算。商品房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根据宜政发〔2005〕21号文件,购房者部分按购房款2%比例缴纳。销售不动产税、契税计税标准以地税部门为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提供票据原件。
契税征收的方式分别为:
2008年2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或交易合同的,按照此前单价5500元/m2、总价70万及别墅的分界线,高档房及普通房分别征收4%或2%的契税;
2008年2月1日~10月31日购买的房产,以合同时间为准,按照单价5700/m2、总价80万及别墅等标准,分别征收2%或4%的契税;
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的房产,以合同时间为准,按房屋不同档次,分别按4%、3%、1。
5%或1%征收契税。详细标准为:
2008年11月1日以后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即属于“非普通住宅”,征收3%契税,中心城区相关标准为:(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以下;(二)单套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三)单价7000元/平方米以上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
2011年12月1日武汉普通住房标准,中心城区取消7000元单价限制,总价低于140万元,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就属于普通住房。总价高于140万元,面积140平方米以上,二者同时具备就属于非普通住宅。分别执行税率为1。5%和3%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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