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股权转让的完税证明,去地税办理完?
1、先到所在地国税及地税窗口领取办理股权变更程序的资料,再根据资料完成。
2、个人完税凭证是在地税办理的,是地税出具的缴纳因股权变更而产生的 个人所得税、股权变更协议印花税等的证明。( 主要根据股权变更协议上例示的金额来确定税额的)
二、个人股权转让是否必须有完税证明?
是的,需要去做变更登记并缴税。
税务方面,应该是变更后三十天内就要去变更的,而不仅是备案。因为已经逾期了,罚款倒不是根据逾期天数来算的。貌似最低200,最高2000的样子。(我才经历过类似问题)
对于这种明显低于市价的股权转让,税务局是有权根据所有者权益(或者说是净资产)与转让比例来确认转让收入,再扣除持有成本与相关的费用与税费后的余额,向转让方收取税率为20%的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受让方,也会按此比例确认法人方的所得,于年末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证明他人恶意转让股权?
有三个办法证明。一是,以低于市场价10%以上的价格转让股权。比如,上市公司的股价是10元,而他们的转让价是5元,这是恶意转让。二是,故意隐瞒股权瑕疵,股权有缺陷,股权有争议,而不告知对方。三是,已质押的股权或已冻结的股权,转让对方而不告知。
四、股权转让如何交税,股权转让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您好,主要有三种: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1)适用税目。根据国税发[199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2)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适用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3、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会涉及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2)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
(3)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计税成本后的余额。
(4)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股权转让工商变更,什么情况不,需要完税证?
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六、股权转让账户如何开立?
填写《股份账户注册申请表(法人)》
授权经办人阅读并签署代办股份转让业务《风险提示书》
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营业部柜台人员审核开户申请表及有关证件(开户申请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由营业部留存并存档),审核无误后,为投资者实时开立股份账户
营业部为投资者打印股份账户,加盖营业部开户专用章交投资者
七、企业股权转让如何公示?
公司股权转让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债权债务。
我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八、公司股权转让如何变价?
一、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1、将股东出资时所确认的股权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2、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3、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另外,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二、原始股权转让协议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1、鉴于条款。
一般用来描述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股权转让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标的。
2、目标公司介绍。
目标公司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地等。
3、出让方情况。
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4、受让方情况。
受让方的主体适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双方的权利义务。
转让协议必须明确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出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是否放弃有限购买权、转让价款支付、工商登记变更以及相互交接协作等内容。
6、股东会决议情况。
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方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事实,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权转让并不都需要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公司股权转让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将这次股份转让所获的收益部分里面的20%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现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里面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的自然人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转让的这一种行为,那么转让那一方当事人需要按照他所获的“财产转让所得”来计算他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这也就是说该当事人通过转让股权的所获得的收入额减除原本的数值和相关的合理费用之后所剩下的余额,都应该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的这样一个税率进行收费,计算这个当事人应该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但是,假如这个股权的转让方是原价进行转让这份股权的,不需要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九、股权转让日如何确定?
按照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生效日指股东名字载入公司股东名册之日。如果再严格一点,满足前面那个,再加上工商变更股东登记之日。看你们合同自己怎么约定。所以要写清楚。有些约定,转让股款之日也可以的,那样就可能构成隐名持股。
十、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