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预缴税款?

278 2023-12-23 07:58

一、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预缴税款?

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在工程地址税务机关预交2%的税款。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需要提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建筑工程异地预缴税款,必须当月开票,当月预缴税款吗?

税务部门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走程序退款,走程序是相当麻烦的,你想啊,钱到了国库里又要拿出来,那可不是个简单事儿;

二、抵减下期税款,要注意的是在下期申报之后,要拿上相关资料到税务局办理抵减手续,否则,你上期多交的税仍躺在那儿,本期应交的税会被视作欠税。

四、总包方收到分包方外经证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该如何做账?

建筑企业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并凭借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进行抵缴. 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重复申报. 提取时 借: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等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五、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时候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规定:纳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主管税机关预缴税款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示资料:

()与发包签订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公章);

(二)与包签订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公章);

(三)包取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公章)  述规定自20169月1起施行span>租入产则应该按11%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各项计算办法(建筑服务)?

1、以预交款4500000(就是你这个月批了多少进度款)为例计算一下各项需要交的数额,如果没有表格的话照着下边的样子自己做一个就行,很简单的。

2、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国税局交,一般纳税人是2%,计算办法,4500000(预交款)/1.1*0.02=81818.18(预征税额),填到预征税额下边建筑服务栏。

3、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在地税局交,有五项,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下边就来一次说一下每一种的计算办法。

4、印花税:合同额的万分之三,有的地方可分次交,注意是合同额的万分之三,不过这里还是以4500000为例,4500000*0.3‰=1350。

5、城建税:预征税额的5%,就是你国税交的数×5%4500000/1.1*0.02*0.05=4090.91。

6、教育费附加:预征税额的3%,4500000/1.1*0.02*0.03=2454.55。

7、地方教育附加:预征税额的2%,4500000/1.1*0.02*0.02=1636.36。

8、企业所得税:注意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比较特殊,是预交款/1.1*0.2%(有的地方要求你直接拿预交款*0.2%,可以跟他们沟通)4500000/1.1*0.002=8181.82,注意到这个数字没有,刚好比预征税额少10倍。

七、建筑业办理外经证需要预缴哪些税款?

办理外经证的时候不用缴纳税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项目所在地,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在项目所在的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2%。

八、建筑企业未在异地预缴税款,还可以开票吗?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并凭借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进行抵缴。

九、建筑业跨地区需要在异地预缴哪些税款?

建筑业跨地区施工异地缴纳的税款、、、

2017年5月份之前施工收入取得时要缴纳的税款

1、增值税

2、地主性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印花税

2017年5月1日以后已不需要在外埠交纳税款、在公司注册地按月审报缴纳税就可以

十、营改增之后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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