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利企业的退税怎么退?
请看以下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6]135号
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下发后,试点地区财税部门积极行动,认真组织落实试点工作。
为了确保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施行时间由2006年7月1日改为2006年10月1日。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一条规定的试点地区包括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宁波市和广东省深圳市。
三、将增值税减征方式调整为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仍实行减征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
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四、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和减征当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企业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本省(直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试点的计划单列市按照所在省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企业,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六、享受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取消“企业生产销售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不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七、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在职职工”定义调整为“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八、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本通知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但个别管理基础好的试点地区,经商当地民政或残疾人联合会同意,也可将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列入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本通知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
相应的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试点省(直辖市)内跨地区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由各省(直辖市)财税部门规定。
九、对2006年10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符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2007年1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关于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工资中的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十一、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中所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八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款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如果满足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以享受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税务机关应与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残疾人证书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财税[2006]11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落实到位,保证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
二、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怎么计算退税?
现行规定 公司安置残疾人员10人以上 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才有资格退税,增值税退税额以安置的残疾人一年35000元/人的标准退税,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支付的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三、企业退税操作流程?
1, 申领核销单
2, 核销单网上进行口岸备案,做报关资料(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一般贸易的报关单,核销单等给货代,以便报关)
3, 拖箱,工厂装柜(在这里要特提一点,大多数的是FOB成交价,客户指定货代,一般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用指定货代来拖柜,他们的费用高的吓死人,你可以自行拖柜)
4, 起运
5, 在中间的这一段时间内,为了退税能及进行,可以让工厂及时开票,认证,催汇,催单等操作
6, 单证退回后,先进行核销单和报关单电子口岸交单工作(也可以不等退回,先行操作,企业可自行选择)
7, 核销
8, 退税
四、消费税的账务处理——上交消费税及退税的账务处理?
问题太大,给个例题吧。 例如:腾飞进出口公司2000年5月报关出口啤酒50吨,每吨出口价折合人民币1500元,已收到外方付款并申请出口退税。6月份,公司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消费税。7月份,有10吨啤酒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账务处理如下: 1.5月份申请出口退税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 11000 贷:商品销售成本 11000 2.6月份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11000 3.7月份发生退关时,应补缴税款2200元,则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 2200 贷:银行存款 2200 借:商品销售成本 22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2200
五、出口退税的企业代码和退税机关代码?
企业代码填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那个9位数的代码;退税机关代码要查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中的信息或进出品档案信息中的代码或上网也可以查的。OK!!!祝你好运!!!
六、企业购车能退税吗?
在哪缴纳的购车税就在哪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 (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只有极少数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车辆,在各种退税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经审批后才能退税(且在哪里缴税即到哪里退税,无需异地办理)。除以上情形外,车辆购置税一概不能退。此外,目前没有任何所谓的车辆购置税退税政策。
七、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分录?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在“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中核算,不计入企业的收入,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八、出口退税企业为什么只有退税没得免税?
1、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同总而言之就是纯出口企业只有免退,有内销的才免抵退。不能生产的出口企业出口免税,而外贸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大于当期内销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税额计算方式不同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那么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3、内容不同免退税不包括抵税,不具有生成能力的外贸企业等出口货物劳务,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出口是免税的,没有内销业务,所以只能免退税,没有“抵”的税务政策。而纯出口的企业免税的方式主要是免退税。扩展资料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九、企业福利有哪些?
企业的福利有多种多样的,比如说提供住房,提供用车补贴,提供岗位津贴等福利。
十、什么是福利企业?
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方面:对安置盲、聋、残、哑“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先征后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以不亏损为限,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 企业所得税方面: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企业免征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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