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有哪些?

纳税服务 2023-09-15 06:56 编辑:admin 290阅读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有哪些?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

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算依据?

您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算依据如下: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开发费,相当于美国曼哈顿区所谓的“干土”价格;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取得费,相当于曼哈顿区所谓的“生地”价格。

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实际上是土地的预期价格,是政府、业主或其他开发商开发一个相同等级、相同结构类型的土地所得到的平均代价。

标定地价。标定地价是指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能反映不同地段土地使用权经济价值的价格。

房屋重置价。房屋重置价反映的是一定时期、一定地点、一定结构的房屋建造成本。

希望以上信息对回答您的问题有帮助。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出让范围?

《规定》明确规定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各地在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过程中,必须十分明确:一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二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公开进行,符合《规定》要求;三是领导干部不得随意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作为一条政治纪律,必须执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谁好?

划拨土地与 出让土地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不同法定方式,在适用范围、土地地价、管理方式、权益内容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划拨用地主要是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等用地,无偿取得是其主要特征;出让用地是当前最普遍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是土地使用者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管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手续,确定土地用途;依据新的土地用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一般来讲,划拨土地上没有商品房。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什么合法批文?

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都是合法批文。

六、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时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时间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首先发布土地成交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出让金一般是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60内缴清,如有特除约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国有土地转让暂行条例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于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施行。是国家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的条例。

九、什么情况需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核?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加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计划进行。

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地价评估、效益测算及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等。

十、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向谁申请?

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 申请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3)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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